METMINA wrote:
再去重新看一次,這個...(恕刪)
因為有人灑下大把的小朋友,抹黑、中傷、買報紙版面、污名化。把王家變成全面公敵,真不知王家不搬,除了有人會少賣幾百坪之外,那36戶晚一點換新房子之外,其餘的我就看不出對我們的社會有何利益損失?
少林正宗 wrote:
alankith wrote:
依前日Yahoo、中時民調,支持王家的一個佔60%以上,一個80%以上,這是多數決的民主社會,
為了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你們這些不支持王家的,就閉嘴吧!
這樣可以嗎?...(恕刪)
依你的說法還有40% 20% 的人不支持王家,為多數人的利益就叫人家閉嘴??
那拔除僅一戶的釘子戶有何不可?...(恕刪)
starbiker wrote: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公聽會前建商已通知王家,理由如下(節錄判決書內容):
「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另許多人認為為什麼不把郭元益大樓劃進更新單元內,判決書也有所解釋: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同。」
相信01的朋友都是理性的一群,不妨看看判決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