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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監察院調查意見,報告如下:

調查意見

請自行評論。

kun哥 wrote:
台北市政府都已把地號...(恕刪)

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役權之土地,該地役權消滅。

前項地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如果前街5巷不是既成道路那當然不用談這個問題了。

如果前街5巷是既成道路,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
當權利變換範圍確認,
依照公告的權利變換日之後,
前街五巷就不再是既成道路,
而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地役權人就是五巷那幾戶,
之前如果是無償通行,
那也沒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補償。

根據以上,
王家如果再權利變換計畫確定之前提出以前街五巷為建築線的話,
可能還有機會救一下803號地,
只是王家的一切動作真的是太晚才做了。

greatektw wrote:
所以您的意思是王家請...(恕刪)



"所以您的意思是王家請來的律師比你還沒用"
你講這一句是要吵架的嗎?
你的意思是這些律師是比你還沒用才會接這個穩輸的案件


"您也提到的可行解決方法是付過路費
請問王家有說要付嗎? 沒有"
你自己也說了這個途徑,但這個作法是甚麼
是私權
而欠過路費後續的賠償應該不會有多大的問題了
但這跟強制將人家的土地奪走...肯定是兩碼子事吧
你能搞清楚嗎?

AL168 wrote:
"所以您的意思是王家...(恕刪)



是上來討論或是吵架看您自己了

很多人熱心的想在 私權 或 建築線 或 既成道路 上來為王家解套

但最大的問題是 王家人根本什麼都不做啊

私權被法律限制的例子太多了

如果您不提出法理上可行的方案

只一味的濫情說這裡不合理那裡不合理

那你跟上來吵架的也沒兩樣

先前我至少還提出一個最終退場機制的想法

希望政府能針對不同意者發存證信函
(提醒不同意參加的條件,例如買下六米道路連接方能擁有建築線退出都更等等)

王家人壓根沒有要付費通行的想法

因此結局只有1.被包圍無出路。2.被拆掉加入。

然後法官選擇了後者而已


mcu_master wrote:
監察院調查意見,報告...(恕刪)


然後呢?這"意見"有甚麼強制作用?

拿這"意見"去上法庭訴願,有用嗎?

AL168 wrote:
但這跟強制將人家的土地奪走...(恕刪)


我要搞清楚,你到底想爭甚麼?

王家這是權利變換,換回來5戶5車位,哪來的奪走?

王家是甚麼都拿不回來?這1億多的利益他拿走了,遷家費那6百萬他也拿了,你。。。還想幫他爭取甚麼??
44th wrote:
我要搞清楚,你到底想...(恕刪)

他,說了一大堆,王家卻一個動作都沒有,該做的都沒做,他講的不就全是廢話!

王家先來?先來就應該把他們家當皇帝一樣拜求?還要把所有的法律程序幫他們家做好,然後拿來他們面前給他們簽名蓋章?
他結婚該不會是別人去幫他登記的吧?
莫名其妙的鬼話,這跟先不先來有什麼關係?!

也真的,說得比律師還厲害!
那叫他現在去幫王家比較實際一點,那麼厲害的話,為什麼不把在這裡的文字化為行動,去指導王家去叫他們要做,不要當個比殘廢更不如的人?!
管妹...是誰啊?
市政府的態度跟下面那張圖

有什麼不一樣..........

整個就是不爽市政府的態度 完全好像不關他們事情一樣



mcu_master wrote:
最後會由時間來還原事件真正的問題。


從一開始王家的謊言連篇來博取同情,然後一件件的被拆穿之後

到現在,人們從一開始一昧的聲援王家

到會去思考王家哪裡做錯了跟36戶的立場以及都更立法意義


你說的這句話我十分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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