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lin5633 wrote:
而且重點不在他們簽不簽~~~~
而是政府為什麼能在沒取得當事人同意書就可以發給建商完整的銷售權~~~~~
這些過程~~~沒有人須要負責~~~蓋章簽核的都沒異議~~~???能當官的不都是精英份子嗎@@
請參閱詳細的都更條例,
或都更條例36條,是這次爭議的法源。
法是立法院訂的,您覺得北市府怎麼辦?可以不依法行政嗎?
而且您知道為什麼會拖兩年嗎?如果不是北市府幫王家壓下找辦法協商,
會拖到今年才拆嗎?
王家子弟有建築師,北市都更區域也是早就劃定公告的,
為何他們家可以在全案申請定案前對這事都毫無所悉?沒有聞問?
都更一定是要有函請所有權人出席表明意願的程序,否則市政府會違法的。
另外有關鍵在於:建物漢土地的所有權人經常是很複雜或人間蒸發的,倘若立法採行「主動放棄」原則,那請問只要有一戶、或一塊畸零地的所有權人很複雜、或人間蒸發,是不是就全都別動了?
那其實也就壓根不必都什麼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