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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請大家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些搬出去的住戶.會有何感想


killy_chu wrote:
就是要卡黑心建商不是...(恕刪)


要卡誰我都沒意見

文林苑我也從不討論 因為那與我無干 本樓我僅就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討論

你支持王家或政府還是建商 那是你的自由

deep impact wrote:
要卡誰我都沒意見
文林苑我也從不討論 因為那與我無干 本樓我僅就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討論
你支持王家或政府還是建商 那是你的自由...(恕刪)


是是是,大大您說的是!
那就卡建商好了! 您就繼續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的討論!


deep impact wrote:
為什麼會有協議合建 就是因為以前的老房子在蓋的時候 建蔽率都用滿滿
現在改用容積率來管制 變成建蔽率縮小 讓樓從寬 變成拉高
但都更會造成我的「原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也就是會蓋不回來
所以如果完全按照權利變換來走 那地主分回的坪數肯定比原來老房子小
那就不會有人要都更
所以建商大多都是用協議合建來跟地主談 只要能分回足夠 地主滿意 兩造就簽約
以上就是為什麼會有協議合建的原由 這就是台灣人變通的方式
deep impact wrote:
協議合建=都市更新
傳統合建=合建
我講什麼你都聽不懂 我有什麼辦法

再看一次你講過的話『但都更會造成我的「原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也就是會不回來』(A)
你提"都更"不就是跟"合建"做比較嗎?
結果你自己後來又講了這句話『協議合建=都市更新』(B)
把(B)套在(A)就變成『但協議合建會造成我的「原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也就是會蓋不回來』
所以你打的句子邏輯有通嗎?

如果你要說你想表達的是『都更=權利變換』、『蓋=拿』(C)
把(C)套在(A)就變成『但依(建商公布的)權利變換方式會造成我拿不回原有的容積』(D)
那這句話(D)跟你說的那句話(A)還差真大,其實根本就是不同的兩件事了!
你自己說你是做過很多功課的人,那你不會不懂這兩件事差異很大吧?
你明明懂得這是不同的兩件事、卻要混為一談,擺明就是愚弄鄉民!
既然你把(A)和(D)兩件事混為一談,我哪搞的懂?
『協議合建=都市更新』、『都更=權利變換』、『蓋=拿』
乾脆你去教國文好了!記得註明尤其適用於建築業

deep impact wrote:
協議合建在前 權利變換在後 請問要怎麼樣用權利變換的結果去欺騙已經簽定的協議合建?
你連程序與順序都搞不懂 我不需要騙你 我只需要跟你講實話 因為你實在

建商難道不可以在簽約前就告訴地主:
『如果現在你不簽協議合建拿50%,日後採權利變換的話你只能拿45%』嗎?

反正送審資料是建商準備的,建商對這方面的"專業"早就很熟了
預先拿個草案資料(日後政府那邊通過了就變成法定資料)騙騙原住戶很難嗎?

採權利變換的方式分不回原有的坪數
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建商作假資料
而不是都更蓋不回原有的坪數!

如果依據實際的價值來估算
當原住戶採權利變換可以分回61.8%的話
誰願意接受建商的協議合建契約(也許50%)?
那是因為依據建商的假資料權利變換只能拿回45% <--即使它還是個草案資料
原住戶只好接受(也許50%的)協議合建

你懂這麼多專業、卻企圖誤導鄉民
都更後蓋不回原有的坪數,
其實應該是蠻多的,

因為本來就蓋到爆表了(以前沒限制容積建蔽,都亂蓋到超滿),
還有基地的整合不夠大塊,
無法獎勵到極限值,
有的路又太小,
有的公園格局又不行,

有的225%再獎勵後的建坪數,
住戶自己都不夠分了(住戶才不管以前超蓋很好啊,但現在卻是違法這套),
建商無利可圖就絕對是連談都不想談了

很多地方真的更完會分回沒多少,
但王家那個詭案360%獎勵後有700%耶,
真的很夠分沒問題,
可是建商上下其手太多,
俺實在是看不下去,
而且市府根本沒啥專業,
只會蓋章給財團大戶合法爽歪歪嘛

那些說樂揚好話的,
請以身作則引進去都更你家,
不要死都死道友.不死貧道


mig33 wrote:
建商難道不可以在簽約...(恕刪)


很抱歉 你講的都是「假設」

請提出哪個都更案有建商這麼做了

而且

公寓是沒有在講%數的好嗎

公寓的條件就是 1坪換1坪 室內面積不縮水 再加1個停車位 如果建商做不到 很難有地主會簽約的

因為地主家會縮水

透天才是講比例的 一般都是水平分 6/4 地主6 建商4

簽訂完成後 送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 這時候權利變換上面可能會是 55:45 建商55 地主45

也可能是其他數字 表面看起來是虧 實際上是以協議合建為主 懂了嗎?

deep impact wrote:
很抱歉 你講的都是...(恕刪)

先不講其它案子
這篇的標題就是:文林苑都更住戶拿回真少~
爭論點在原住戶依照建商公佈的權利變換公開列表只能拿45%
你說原住戶拿的不只45%
那請你依照你的專業算給大家看原住戶到底應拿多少?

另外一個衍生出來的爭議就是:
即使公寓住戶同意拿45%
建商卻可以因此強迫隔壁的透天戶分45%

deep impact wrote:
透天才是講比例的 一般都是水平分 6/4 地主6 建商4

連你都說建商公佈的權利變換公開列表這數字是錯的
那意思就是你贊同建商用45%去強迫透天戶拿45%?

mig33 wrote:
先不講其它案子這篇的...(恕刪)


你的問題 我前面全部都很清楚且明白的回答過你了

如果你要不斷重複繞圈圈問相同的問題

那就恕我不奉陪

看了一長串,問題癥結點在:
樂揚有沒有和文林苑住戶簽訂所謂的協議合建?
若有,住戶的總分配權利有幾%?
裡頭的選擇分配條件為何?
各住戶分得的條件是否公平?
還是均為私下秘密?
這種假都更真合建是否有違法問題?
是否有違都更精神?

deep impact wrote:
透天才是講比例的 一般都是水平分 6/4 地主6 建商4


我們這邊是談到 地主7 建商3
可是對地主來說 還是損失
因為店面補償談不攏 那一年租金最爛的店面也是40萬起跳
建商不願意買斷 還要玩抽獎遊戲
所以店面地主一致反對@@
deep impact wrote:
你的問題 我前面全部都很清楚且明白的回答過你了
如果你要不斷重複繞圈圈問相同的問題
那就恕我不奉陪

慢走不送了!

我主張的論點是資訊透明化的話
那權利變換的實施方式其實對大部分住戶比較有利
(例如文林苑的36住戶就可以拿到比現在更多)
但建商或專業的投資客可能就覺得失去賺一筆的機會!

我們原本要討論的就是如何防止建商的黑箱作業
你也一直兜圈圈說大部分的人都採協議合建
那些明明就是黑箱作業、你卻一直說不是黑箱...
儘管你對協議合建的方式賦予再多的理由
大家都知道真正的理由就是--這樣建商或專業投資客可以賺更多!

現在大家討論的就是文林苑的原住戶拿回的部份似乎低的不可思議
由於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
大家也只能就建商公佈的數字來討論
如果這數字是錯的,那該指責的對象也應該是建商啊!
並證明了現在的都更辦法的確給了建商很多漏洞鑽

另補充:
如果協議合建真的那麼好的話,怎麼以下的文章說協議合建時建商賺很大?
自力更新和協議合建的差別
『自力更新分配的條件和坪數絕對比協議合建好很多。
因為自力更新扣掉房屋改建的成本之後,剩餘的利潤全部歸住戶所有,不用再給建商賺一手,大家可以分配的實際坪數自然多很多,從建商EPS高達5~10元,就可知道建商真的賺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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