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maxima wrote:
看了大多的文章都是對都更流程不瞭解的人,說只要把王家劃在都更範圍外就好
那建商重新規劃的錢王家要出嗎?更何況在談都更初期建商都會很明確的詢問每個住戶有無都更意願
王家在那時候選擇不出聲就等於放棄自己的權利了(或者是有簽同意書打算之後再和建商談條件)然後談不攏再來搏取社會大眾的同情
讓其他36戶住家三年無家可歸他們自己住的安心?我只想說這種結果是王家自找的
當初又不是不讓他們表示意見,如果王家在都更初期就明確表示不願劃進都更範圍根本就不會有今天這種結果,結果他們自己選擇用消極態度來面對,覺得政府不會真的去拆他們的房子
現在政府拿出魄力來拆屋我只想給個讚,後面還有上百個都更案的釘子戶需要鏟除的,郝市長加油!...)
對罵!郝市長加油!!!
事情回歸源頭
過程中只看見建商邀約 並沒有看到王家任何承諾
疑問的是 想跟您請教 這契約是成立的?!
如積極的參與公聽會 王家的反對是歸屬於那5%以下的一群
所以依您闡述參予 如有參予
是答應該案的邀約並做了承諾(這邊表示反對)
這樣還比較像是契約成立
如是這樣 才會有比例原則同意的狀況
但事實並非如此 您說是吧!
不參予就是冷處理? 這點很讓人難以認同
例: 一紙估價單 套裝電腦27900 寄信到你加用雙掛號
看到估價單 或者連估價單都沒看到
電腦公司 難道就可以依雙掛號證明 要求民眾付款購買嗎?!
否則違約?! 強制執行?!
這跟您提出 有雙掛號證明 王家不回應 就表默認?!
依樣非常不合乎道理跟法規吧
另一項疑問 建商向市政府提請都更一案
這幾年來政府不都是參予其中的腳色嗎?
怎麼會是被動腳色? 作為是什麼?
如在這其中作了相當多的協調 應該可拿出會勘簽到或訪談之類的證明文件
證明市府在這環節裡有積極作為 您說是吧?!
而非 強拆之後 一擲話語丟出"立法"中的缺陷
讓人民很不能了解那國家之於人民居住的"安全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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