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指明 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例原則
都更的強拆條款
即無違憲問題
當然懶人包那會鳥法院判決書,說違憲就是違憲
那會管判決書的司法解釋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twlamer wrote:
就算是國有地,還是一樣是塊「有地主的地」,
只是這個地主是政府而已,政府也是法人,其權利義務亦受法令保護與約束,
而且現在就是沒有法令規定你有免費通行他人土地的權力,
真的不要覺得世界都是照你的想法在運轉的了......
當初會變成袋地
不就是因為是政府蓋捷運造成的
將國有地轉改為巷道也不為過
或與801對調使之解套也可
當然是會有程序方面的問題
dirtypoint wrote:
高等行政法院 在 仁愛路都更 案的判決書
明確指明 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例原則
都更的強拆條款
即無違憲問題
當然懶人包那會鳥法院判決書,說違憲就是違憲
那會管判決書的司法解釋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法院的法官不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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