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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bar0402 wrote:
我也簡單回幾句:"吃..1. 網拍某人把一台舊機車直接拍賣五百萬, 有需要立法去禁止這種行為嗎?

2. 都更很顯然跟高鐵不同, 我內文講過, 這個都更案絕對可避開王家進行,
所以這個拆掉王家當然不是
"不得不為".... 所以你的說法與事實不符....(恕刪)


請您把在鄰居全部加入都更,而且符合 " 都更法十四條,不使王家將來不能申請建築"的情況下,將王家不加入都更的方案提出,如果提不出來,您就會發現您和社會大眾一樣的被王家哄騙了。 

事實:王家 803 土地被鄰地包圍,無法連到馬路是無建築線的畸零地。
事實:王家 801 土地前面的道路寬度不足3.5公尺且部分土地在捷運禁建區內。

王家地圖
捷運6米禁建區
801臨路位置在禁建區內

另外,天下雜誌訪問的結論是王家加入度都更後,建商的獲利只有一億。
2億的說法還是王家放的話被都更受害連盟轉載,要談2億,請您也找些比天下雜誌更有公信力的資料來源。

要討論問題,多看些mobile01已討論過論點,不要只相信王家的謊言。

這些說明,詳情在此版第一頁,您老要加入討論,第一頁起碼也花個3分鐘看看。提出更有力的反證。
bar0402 wrote:
我只講到可不可以這樣做的問題..
我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我只問: 法律執行後, 造成什麼後果, 這後果是不能被接受的....
就像你需要去研究每一條納粹帝國的法律, 討論個幾年後, 才認定猶太人是否可以被屠殺的嗎?

你若是公益公領域, 至少還有討論空間, 私人圖利, 對不起, 沒得談...

這個案子能搞到這樣, 就是因為涉及的利益不在公領域, 講不通!
(不然你以為政府單位或是市府人員持反對意見是為啥? 政黨不合?)


不要逃避問題啦,您說:
bar0402 wrote:
我了解..

這些都是"公"的範圍, 也是不得不為的狀況, 不是嗎?

拿去給建商多拿兩億的文林苑,憑什麼跟你講的這些公領域去比?
就像法律會規定戰爭時, 政府有權徵用百姓的財產...
這沒什麼奇怪...
其他如什麼徵稅徵兵, 也都是公領域的狀況...

今天王家遇到的, 若是政府主導的捷運線進行拆除建物, 尚可稱之為公領域 ...
但現在是拿給建商去自行轉賣謀利, 為了多兩億去拆王家, 算什麼公領域?

你根本沒看到當政府侵犯個人權利時, 必要的前題為何?


我就給您都市更新條例是「公法」的資料證據。
立法理由寫的很淺,不用法律系的也都看得懂,為了您,我可是辛苦找出來並打字...

沒想到,您竟以下理由回我,會不會太瞎了點。
bar0402 wrote:
我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而且,您既說到您非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顯然,您對都市更新條例不了解,對中華民國公法法律體系也是.....。

不了解法條,您憑什麼動不動就納粹來、納粹去??也憑什麼說「依法行政」,所依的「法」是錯誤的!

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我去研究納粹帝國的法律幹嘛??!!

而且納粹帝國已經不存在了,除了研究納粹帝國史的學者外,應該很少人會研究吧。


最後看在我努力找資料給您的份上,以下問題,麻煩您發表高見一下:

請問您都市計畫法,是公法還是私法?

都市計畫法之實行有無公共利益?

基於都市計畫法之不足,而特別立的「都市更新條例有無公共利益」?

「文林苑個案」的公共利益,於丁致成先生的FB有詳細說明。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33758550018597&set=a.137820329612421.25204.100001533652004&type=1&theater

請問依丁致成先生的FB的說明,文林苑「個案的公共利益」之必要性與公共利益是否不存在?
如否,理由為何?其替代方案為何?
其替代方案之「公共利益」與文林苑案之「公共利益」,兩者「公共利益」如何比較其優劣?

王家才是正義之道


其他人都只是建商打手



1314567 wrote:
王家才是正義之道其他...(恕刪)


那您也太小看網民的智慧了,您們自己願意被王家的謊言催眠,Mobile01的網民可不是每一個人都願意是非不分。

bar0402 wrote:
廢棄機車是當事人"一直"都沒有表示產權....
不過只要處理前, 當事者出現, 你看看政府可不可以還沒拆的機車把它拆了!!!?

王家也是,你不知道他願不願意前, 說我當他願意可以非常勉強說得過去...(但還是很糟..
一塊上億的地皮你去比一台破機車?)
問題是後來王家打官司, 難道你也要睜眼說瞎或說我政府不知道王家不願被都更?

老兄, 拜託, 上億的地皮, 可以用我"不表示同意", 來代表"視同我同意"?
這有點合理性嗎? 我指出廢棄機車, 就是告訴你, 財產權的轉移, 怎可如此同兒戲?
你看上我家土地, 找我不在家時(可能時間很長), 就把我家土地佔了.. 說我"沒表示不同意, 所以
就是同意了", 這種法律及執行, 你覺得合理嗎?


雖然今天母親節我還來加班,又沒事手賤上來看一下

就回應你好了



建築法
畸零地使用規則
都市更新法及台北市都市更新施行細則

都明明白白要求將畸零地,袋地納入
除非申請出建築線,且符合最小使用面寬深度以上才可劃出


但是本案畸零地地主在都市更新決定前都沒去提出要求劃出

劃出範圍要去設的私設路及合併鄰地以符合法規限制
申請建築線,並於都市更新決議及公告30天內提出劃出要求
王家一樣都沒去做

來,請告訴我王家2塊地怎麼劃出

Erichuangtw1980 wrote:
請您把在鄰居全部加入...(恕刪)


1. 可否排除王家是市府說的:

市府發展局局長... 你好像沒比他更大更專業齁?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3752&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5878

http://share.youthwant.com.tw/G62011114-5674.html

最大問題就在建商的利潤..
不然請解釋為什麼建商要不計代價玩下去?

2. 術業有專攻..

天下雜誌的本行又非土地建築, 就像你拿Nature期刊去拿來當社會人文方面的權威..
不會特別管用.. 大家都是訪談來的, 怎見得天下講的會比較對?

用大腦想想, 建商願意用9600萬來"擺平"王家..
如果獲利不遠高於這個數字, 借問為什麼要不計代價擺平王家?
兩億是廠商獲利很合理的數字, 坦白講, 不是這數字或很接近這數字甚至高於這數字....
建商斷無硬搞這麼難搞定的王家, 非把他們納入都更範圍的運作不可!

假設只多賺一億, 那等於讓王家把利潤吃光了, 你連這點商業觀念及頭腦都無..
這點常識都沒能判斷, 還上來學那些垃圾法匠討論啥?
要是你是建商, 硬幹王家可以多拿一億, 然後又把一億元吐給王家..
還要這樣跟王家纏鬥N年, 別說精到跟鬼一樣的建商, 就算一般人也不會幹!!!

locomo wrote:
雖然今天母親節我還來...(恕刪)


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五巷18號)有臨建築線。另一戶被指稱未臨建築線的王廣樹伯伯家,家前臨接一小片水利地。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雖然是畸零地,但「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無礙建築設計與市容觀瞻,工務局得核准建照。所以並非依法無據。

引用來源: 【圖+影】文林苑懶人包/5分鐘看懂王家都更案 - 檔主席精心挑選 - 優仕網共產檔 http://share.youthwant.com.tw/G62011114-5674.html

這樣可以嗎????
bar0402 wrote:
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恕刪)


zzz 那是王家人自己說法呀

就現在地籍環境,旁邊交通用地(捷運)是不能認定為道路來指定王家的建築線

以前捷運旁認定建築線的特別法,已經公告刪除現在不適用了

而王家土地旁邊都是包著鄰地

所以才說這基地是指不出建築線的

(退一步說,即使這基地指的出建築線,畸零地最小面寬及深度要求,依然不足)


這個地區是台北市公告劃定的都市更新範圍內

而,要讓王家土地可以劃出都市更新範圍的方式

剛剛已經說過了,要有建築線

基地要夠面寬跟深度,因為王家是2塊地分開,這樣不足,必須買下中間那戶的土地才夠

而以上的資料請在都市更新決議前及決議後公告30天內提出

錯過了就無法在提出要求劃出


這個在法院三審到最高法院都是王家敗訴的主因,沒在期限內主張權益


現在你說要再來辦,請問王家有去跟鄰居談嗎?

這案件要主動辦理劃出動作的是畸零地地主,不是其他人
bar0402 wrote:
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恕刪)


在雙方的律師出席在法院上的判決書上白紙黑字,王家沒有建築線。

天下雜誌的帖文,請看看提出說明的人士是誰再下判斷,看您的回應,就知道您一定沒有看過這篇重要的分析,先花點時間看看有公信力的分析很重要,同時期天下雜誌邀請了不少這方面的專家包括為王家辯護的蔡志揚律師,都有專題發文。專不專業您讀讀看再說吧。

另外您的論點的依據一直是以王家提出的數據做依據,您查一查,王家自己說建商在98年已經將房屋預售出去,當時的文林苑平均房價47萬/坪,可是都更受害者聯盟和王家提出的計算卻是以101年的房價65萬計算,這不是擺明忽悠大眾嗎?

您提出的計算和結論已經被誤導了。您的資料錯誤,再分析還是在錯誤中兜圈子。

王家的訴狀上都敢撒謊說不知情了,您對懶人包的信心倒是堅定不移,佩服。

locomo wrote:
除非申請出建築線,且符合最小使用面寬深度以上才可劃出


但是本案畸零地地主在都市更新決定前都沒去提出要求劃出


王家要在都市更新決定前申請出建築線,問題是王家801 803要申請建築線,是不是要買旁邊的地才有可能申請到,如果樂揚決定要劃入王家,王家應該不可能買的到地,如果是這樣的話,王家就算在都市更新決定前去提出要求劃出有效嗎,除非都審會否決掉這個都更案,否則王家是不是只能接受都更,沒其他方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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