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10月28日:台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文林苑」及其附近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為「更新地區」。
96年5月1日:台北市政府核准該「更新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97年1月4日: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實施者身分舉辦公聽會。
97年6月11日: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擬具《(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請台北市政府審議。
97年9 月26日~10月25日台北市政府辦理《(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30日。
97年10月23日:台北市政府假台北市士林區公民會館舉辦《(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
98年2 月23日;台北市政府審查《(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98年5 月4 日:台北市政府審查《(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決議修正後通過。
98年6 月16日:台北市政府核定准予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者)實施《(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98年10月27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551號訴願決定駁回(案號:第0980300026號)。
98年10月27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106號訴願決定駁回(案號:第0980140095號)。
98年10月28日:臺內訴字第0980150276號訴願決定駁回(案號:第0980240096號)。
98年10月30日:臺內訴字第0980199554號訴願決定駁回(案號:第0980230095號)。
99年5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100年6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101年3月28~29日: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王家。
您有得到答案了嗎?
這樣您看的懂了嗎?王家是等到整個程序跑完在來說,我不要,我被壓迫很可憐.到底是可憐還是可惡阿!!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3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98.7.13提出),業經都市更新審議會98.11.02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即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無須調整);針對不服原處分之訴願(亦於98.7.13提出)及訴訟,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98.10.27訴願決定訴願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05.26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0.07.04裁定上訴駁回。
二、市府自98年起多次建議中央刪除代為拆遷之法令文字,未獲中央採納
本府自98年-100年間多次建議中央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之部分條文,包括建議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之文字。於101.03.05再以市長私箋建議內政部李部長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在案。
三、內政部函文強調市府負有代拆之法定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消滅
本案實施者(樂揚建設)於99.01.25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遷作業,期間經過多次協調會議,均無法達成共識,因協調日程費時,致代拆之執行逾越中央所限定之1年半之法定期限。惟市府就逾期未拆問題之合法性函詢內政部,內政部100.09.27函釋代為拆除之法定義務不因法定辦理期間經過而消滅。
另早於98.06.18,市府另案函詢內政部否可自行訂定較嚴謹之代拆規定(包括增加協調次數及提高代拆門檻),內政部回復強調地方政府在不得逾越母法有代為拆除之義務。另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適宜,另有擬申請代為拆除之實施者(森業公司),亦早於98年函詢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營建署於98.05.21回復該公司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
四、市府面對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戶的權益及法令規定,不得不依法執行
市府於101.3.01核准實施者代為拆除之申請。王家不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申請,高等行政法院於101.03.15裁定駁回。另一方面,其餘36戶同意戶於101.3.22召開記者會,訴求儘快開工,市府考量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戶的權益及法令規定,本府不得不依中央法規及法院判決於101.03.28執行代拆作業。
五、要求實施者對不同意戶權益及拆後照顧務必完備,本府促請內政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有關代拆戶更新後分配結果、拆遷期間人員與物品等權利之保障,於本府執行拆遷作業前,均已要求實施者妥予安排處理:
1.拆除當日-拆除當日均有安排社工、醫護人員進行情緒安撫與妥善照護。
2.人員安置-拆除後設有60日飯店安置(安置旅館:麗敦精緻飯店) 。
3.物品安置-不同意戶住家內之所有物品皆由專業搬家公司妥善移置完成(地點:臺北市延平北路9段5號) 。
4.租金補貼-實施者於施工期間(36個月)每月每戶提供租金補貼約34,973元。
六、另就目前社會關注之議題,內政部已允諾透過修法使制度健全,本府業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並就實務執行經驗持續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反應及建議,協助內政部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mcu_master wrote:
感謝r君用心指教。1...(恕刪)
1.
其實,您會用第25-1條想,我一點也不意外,因為我剛開始也是如此。
2.
臺北市政府公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書於民國98年6月17日零時起生效,而王家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98.7.13提出),業經都市更新審議會98.11.02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即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無須調整);針對不服原處分之訴願(亦於98.7.13提出)及訴訟,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98.10.27訴願決定訴願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05.26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0.07.04裁定上訴駁回。
3.
審議會議程及紀錄,北市都更處網站有資料,不過您會找不出對王家有利的,理由於4點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41044&CtNode=12889&mp=118011
4.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另外:您有所忽略的一段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本件業經台北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結果,自應予尊重。
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以市府與審議會的立場,就是王家對劃入王家的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無反對意思。
王家所聲稱的「不同意」之「反對」意思,於本案核定前僅存於「王家」,您要說建商知道也行,不過您們所說的「貪婪建商」又怎麼會去做與「貪婪」本質有違背的事呢?
5.
您比較王家訴願有主張違憲,但高院、最高院沒主張,訴訟上如何主張是當事人的選擇,我無法揣測。
訴願是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兩者,本質上不同,行政訴訟是由法官開庭。
司法官、律師考試將於民國100年實施新制考試
(二)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司法官:作文、公文與測驗;律師:作文與測驗)。
是第二試,憲法是考申論題,所以憲法怎麼規定,法官不會不懂。訴訟中,不是當事人說有憲法牴觸疑慮,法官就要採信其說詞,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尤其是行政法院法官處理公法案件,更是經常會看到當事人常說違憲如何如何,有沒有憲法牴觸疑慮,法官有其一定的經驗判斷。
行政訴訟法第 五 編 再審程序第 273 條第二項: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指王家,請問您有看到王家以當事人的名義聲請解釋的新聞嗎?目前只看到立法委員聲請的新聞,所以王家,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都不在乎了,您如果只是個旁觀者的話,又何必幫王家煩惱呢?
rleeplay wrote:
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以市府與審議會的立場,就是王家對劃入王家的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無反對意思。
再次感謝r君賜教。
此案目前發展至今之現實狀況,再回顧前眾者所有云云,乃至前數篇r君與在下討論之內容,此做分析,再加上上述r君所提及之引言內容,進而得到一結論:
目前引發各方不同意見之爭議重點之一,即是王家在"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過程中,因無明確提出"反對"意見,而審議委員即便認為"同意"? 因此,審議結果才會順利通過?
不知上述見解,是否成立此論述之結果?
又,若依r君所云,個人認為,目前最佳之解決方案,就是繼續以權利變換之方式協商,使其王家與實施者達成滿意之狀態下,事件才能以最快速的方式順利落幕? 若硬要繼續以目前之僵持對立狀態發展,都無助於正反雙方立場與最終結果,至於,如何達成雙方皆可接受之程度,即非當事者可定論之,不知r君有何看法?
補充:
另外,藉由 2011~2012年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 資料,使其獲益良多。
看來一般大眾,非專業人員,要搞懂這都更法,還真是困難...

mcu_master wrote:
再次感謝r君賜教。此...(恕刪)
大家都在等你一個人表示意見,而也給了你足夠的時間表示意見,但從頭到尾你也不表示意見,請問這是甚麼意思?
怎麼,老兄你覺得天底下有這種白癡法律會遇到一個bug戶就讓全部的人卡住當機好幾年的嗎?既然這麼久的時間王家都不表示意見當然這就代表王家對會議結果無異議啦,那照著會議的結論去做事當然也是完全合乎法律程序的行為嘛
判決書都說得很清楚了,王家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意和非故意在法律上所要承擔的責任可是差很多的,王家早就被拆穿是故意而非不知道了
還有,既然王家的訴訟一路打上去那麼多法官依照經驗法則和專業判斷都不認為有違憲之虞了,那老兄你又何必自行解讀為違憲呢?王家請的律師可是專業的都更律師,難道以他的專業和經驗還會不知道有沒有違憲嗎?我相信他的程度絕對只會比你我更高不會更低
mcu_master wrote:
若依r君所云,個人認為,目前最佳之解決方案,就是繼續以權利變換之方式協商,使其王家與實施者達成滿意之狀態下,)
非也 您提議的方式只是會讓王家得到更多的要求而已.就是比別戶人家要更多資源.試問這公平嗎?36戶是笨蛋嗎?愛哭的小孩有糖吃嗎?
以後大家就來當釘子戶,只要都更到你家,你不想參與也都不需要表示意見,讓大家忙了四五年.投入相當的精神.最終通過的時候,你才開始發難說,我好可憐.我家被都了,我都不知道.你們怎麼可以剝奪我的居住自由.我的財產.我最愛的家.所以我要你們賠償.人家分2000萬,我就要分4000萬.不管實施者是建商或者是原住戶發起的都更團體.我就是要你們接受懲罰,不然我不會接受........弄到我爽才肯善罷甘休.這種事情若擴大下去.等於法律已死,那就代表私法將起.就可能常看到有人拿新台幣換冥紙了.留到陰間使用了.
我們要做的 就是戳破王家的假面具,不要再讓懶人包與八月拆王家去誤導民眾.對王家給予關懷
應該讓輿論反轉.讓他們知道該是收手的時候..我們常說的,把手伸到罐子裡面拿糖果出來.若想滿把抓,肯定出不來的.唯有適而可只.見好就收.才能創造多方最大的利潤.
收手吧!王家.不要真的讓其他36戶人家對你們提告.要求你們賠償這段時間所有的損失.我看一個億賠完後也剩不到多少錢了.
紀 wrote:
非也 您提議的方式只是會讓王家得到更多的要求而已.就是比別戶人家要更多資源.試問這公平嗎?36戶是笨蛋嗎?愛哭的小孩有糖吃嗎?
以後大家就來當釘子戶,只要都更到你家,你不想參與也都不需要表示意見,讓大家忙了四五年.投入相當的精神.最終通過的時候,你才開始發難說,我好可憐.我家被都了,我都不知道.你們怎麼可以剝奪我的居住自由.我的財產.我最愛的家.所以我要你們賠償.人家分2000萬,我就要分4000萬.不管實施者是建商或者是原住戶發起的都更團體.我就是要你們接受懲罰,不然我不會接受........弄到我爽才肯善罷甘休.這種事情若擴大下去.等於法律已死,那就代表私法將起.就可能常看到有人拿新台幣換冥紙了.留到陰間使用了.
我們要做的 就是戳破王家的假面具,不要再讓懶人包與八月拆王家去誤導民眾.對王家給予關懷
應該讓輿論反轉.讓他們知道該是收手的時候..我們常說的,把手伸到罐子裡面拿糖果出來.若想滿把抓,肯定出不來的.唯有適而可只.見好就收.才能創造多方最大的利潤.
收手吧!王家.不要真的讓其他36戶人家對你們提告.要求你們賠償這段時間所有的損失.我看一個億賠完後也剩不到多少錢了.
依君所見,若以現實狀況分析,時間如果不是目前最主要的因素,那麼,可以推測的可能性就是...除了王家及時間以外,其餘各方因利益問題不肯放手?
看過所有影片之後,再分析比對各方說法,用點心,應該不難驗證其中奧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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