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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bar0402 wrote:
2. 都更很顯然跟高鐵不同, 我內文講過, 這個都更案絕對可避開王家進行,
所以這個拆掉王家當然不是
"不得不為".... 所以你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能不能避開王家 似乎不是你說了算數

有何依據嗎? 請提出


EOYOYO wrote:
能不能避開王家 似...(恕刪)


這件事一開始時已經討論過了.. 很早很早....

房地產業早就算過"多了王家土地", 建商可以多出約兩億的收益..

自己去找吧.. 不需浪費時間跟閣下談....

bar0402 wrote:
房地產業早就算過"多了王家土地", 建商可以多出約兩億的收益..


是的 那是房地產業

我問的是有無依據 ?

還是房地產業說了算 ?


bar0402 wrote:
我了解..

這些都是"公"的範圍, 也是不得不為的狀況, 不是嗎?

拿去給建商多拿兩億的文林苑,憑什麼跟你講的這些公領域去比?
就像法律會規定戰爭時, 政府有權徵用百姓的財產...
這沒什麼奇怪...
其他如什麼徵稅徵兵, 也都是公領域的狀況...

今天王家遇到的, 若是政府主導的捷運線進行拆除建物, 尚可稱之為公領域 ...
但現在是拿給建商去自行轉賣謀利, 為了多兩億去拆王家, 算什麼公領域?

你根本沒看到當政府侵犯個人權利時, 必要的前題為何?

bar0402大大,我在「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的主題也與您討論過公法或私法與公共利益的相關討論,但您似乎貴人多忘了~

我很早以前就與您談過都市更新條例是公法,不要拿「沒我同意就不能侵犯個人財產」的民法的概念來套用。

沒關系,以下資料是我新貼的,呈請您撥空審閱~

請問您都市計畫法,是公法還是私法?都市計畫法之實行有無公共利益?

基於都市計畫法之不足,而特別立的「都市更新條例有無公共利益」?

「文林苑個案」的公共利益,於丁致成先生的FB有詳細說明。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33758550018597&set=a.137820329612421.25204.100001533652004&type=1&theater

--------------------------------------------------------------------
名  稱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七卷 第四十二期 院會記錄 P.289)
一、
都市發展係一有機的成長過程,當其發展至一定程度,必然會產生實質環境老化、都市機能衰頹的現象。台灣地區之都市,歷經數十年來急速的擴展,部分已發展地區,也逐漸呈現此一現象,亟待加強推動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惟都市更新事業關係人民權利義務至深且鉅,可說是都市計畫事業中,最艱辛複雜的一環,現行都市計畫法僅有原則性之規定,無法肆應實際推動需要,爰特制定本條例,期以建立一套完備的法規,指引都市更新應遵循之基本方式與途徑,有效推動都市更新。
二、
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展,必須朝綜合再發展方向努力,才能完滿達成目標,其內涵經緯萬端,非本條例所盡能涵蓋,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釋用其法律之規定,以資周延。
--------------------------------------------------------------
由立法理由可知,都市更新條例是就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平均地權條例第六章土地使用、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律不符使用下,針對舊市區之更新的部分特別立法。

故都市更新仍是整體都市計畫下之行政計畫一環,此由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就都市更新所為之定義:「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自知。

都市計畫經公告確定是效力為何?
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

更新地區之劃定之效力為何?
參蔡志揚律師代理趙醫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之原告主張部分內容: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EOYOYO wrote:
是的 那是房地產業...(恕刪)


請自行去找..
連市府單位都承認都更是可以避開王家的..

你找不到, 說你很笨, 很蠢很無能...
求我, 我找給你...

這件事鬧這麼大,要找一堆相關資料說你找不到, 要人家找給你..
那就很爛很不可取了....

rleeplay wrote:
bar0402大大,...(恕刪)


我只講到可不可以這樣做的問題..
我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我只問: 法律執行後, 造成什麼後果, 這後果是不能被接受的....
就像你需要去研究每一條納粹帝國的法律, 討論個幾年後, 才認定猶太人是否可以被屠殺的嗎?

你若是公益公領域, 至少還有討論空間, 私人圖利, 對不起, 沒得談...

這個案子能搞到這樣, 就是因為涉及的利益不在公領域, 講不通!
(不然你以為政府單位或是市府人員持反對意見是為啥? 政黨不合?)

bar0402 wrote:
1. 網拍某人把一台舊機車直接拍賣五百萬, 有需要立法去禁止這種行為嗎?


法律不禁止。
但是機車沒有500萬價值,消費者買了,可以申訴或打官司。


2. 都更很顯然跟高鐵不同, 我內文講過, 這個都更案絕對可避開王家進行,
所以這個拆掉王家當然不是
"不得不為".... 所以你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參加了遊戲規則 可以片面毀約? 由主辨人(建商或政府)為你修改條款。
那你為何不退出呢?


總之, 不是國家一定不可以立法限制人民權利, 但是有兩個但書..

1. 公共利益
2. 不得不為....

遺憾的是, 文林苑案這兩者都說不上.... 拿去蓋豪宅給建商多賺兩億可以叫"公共利益"?
明明可以避開王家土地把其他沒爭議的36戶地直接重建, 卻堅持納入王家可以叫"不得不為"?


是不是公共利益?不是你說的算,是由大法官或政府決定的。
如果我家是在高速公路旁要徵收且主導人不是政府而是包商,我是否可以抗告到底死不認錯。
反正土地是我的,可以拖著大家一起死,所以公權力才要介入。


明明可以避開王家土地把其他沒爭議的36戶地直接重建, 卻堅持納入王家可以叫"不得不為"?


明明有麼多手段可以用?
1.去申請建築線,證明不是袋地。
2.去告建商偽照文書。
3.認為都更法違憲 為何不釋憲。
難道王家人是笨蛋?


bar0402 wrote:
請自行去找..
連市府單位都承認都更是可以避開王家的..

你找不到, 說你很笨, 很蠢很無能...
求我, 我找給你...

這件事鬧這麼大,要找一堆相關資料說你找不到, 要人家找給你..
那就很爛很不可取了....)


bar0402 wrote:
我只講到可不可以這樣做的問題..
我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我只問: 法律執行後, 造成什麼後果, 這後果是不能被接受的....
就像你需要去研究每一條納粹帝國的法律, 討論個幾年後, 才認定猶太人是否可以被屠殺的嗎?

你若是公益公領域, 至少還有討論空間, 私人圖利, 對不起, 沒得談...

這個案子能搞到這樣, 就是因為涉及的利益不在公領域, 講不通!
(不然你以為政府單位或是市府人員持反對意見是為啥? 政黨不合?))


找不到就找不到 講這麼多

拿公法來講私法

你是真不懂 還想裝懂

只想用公共利益來說一切

只會顯得你的無知

EOYOYO wrote:
找不到就找不到 講...(恕刪)


你就是找不到"非法王家納入都更"的必要性證據吧?

找不到就認輸, 在那邊五四三什麼的?

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 建商拿去多賣兩億叫公共利益?
這種話你講得出口???

flyalex123 wrote:
法律不禁止。但是機車...(恕刪)


但是開價者是有權這麼開價, 不是嗎?
在那邊講王家獅子開口的人, 好像都忘記開價多少, 是當事人權利..
只要沒強迫你買, 他就完全站得住腳...

打官司又如何? 市場價值本來就是隨人認定, 不然以後你要買到貴個一兩成的東西..
就跑去打官司, 有這種事嗎? 基本上, 只要不涉及強迫, 不涉及詐欺, 一個願打..
一個願挨, 市場經濟就是這樣... 本來就沒有"法定價值"這玩意兒...
這東西只存在政府對財產的認定, 像徵稅之類的, 不存在民間互相交易的價值認定....
只要不涉及上面講的:強迫, 詐欺....

從頭到尾, 王家都沒參加都更的運作, 從來沒表示願意加入都更行列..
不管你說他有沒列席簽字等, 最多只能證明, "王家知道都更這回事"而已..
跟"同意土地進行都更"差了十萬八千里!

所以哪能說王家同意後又反悔, 從頭到尾都沒這回事...
若建商拿得出王家白紙黑字的同意證明, 這件事建商跟市府就不會被批到滿頭包!
是王家自己出爾反爾, 違約在先, 但非如此, 就是建商搭配市府霸王硬上弓...
配合都更法蠻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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