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eeplay wrote:
綜合您在其他主題的發言,現在又看到您問80%,與同意比例...
所以,您的問題是還是一直把文林苑的爭議以第 25-1 條在思考???!!!
以下資料我在其他主題已告訴過您!
rleeplay wrote:
依都更條例25-1的規定,是應由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對不同意者,未踐行此程序者,恐有違反法令之虞。但那是指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新聞稿來看,文林苑應該是以權利變換方式。
參考: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1870607&ctNode=12856&mp=118011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3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
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第10條)
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第22條)及權利變換計畫(第25、29條)申請市府審議
其實您不用在「同意比例」上找瑕疵,
王家、建商、雙方律師、都更處、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法官,以上的人都會先算「同意比例」是否合法。尤其是王家請的律師,在訴訟前、中、後時都會再三計算。有瑕疵,早就用了,如果還要等您找出來,那王家請的律師就有很嚴重的失職了。
既然您對第25-1條如此有興趣,以下我在其他主題的文供您參考:
rleeplay wrote:
拆解25-1條
(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二)
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
(A).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B).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
(三)
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
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
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
者。
因此,第(二)項中,(A)、(B)是選擇。
選(A).都更流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權利變換程序繼續跑。
選(B).光協議過程的時間成本就很難控制,而且只要不願參與者扣著「官商勾結」不放,主管機關就未必會依申請辦理了,而且還要跑主管機關的土地徵收流程。
所以,當經隨著整合同意的比例越高,以讓都更計劃被核定之效率來說,實施者選(A),顯然比選(B)好。
復查:
內政部95.4.4台內營字第0950801660號函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是以,採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徵收者,其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徵收補償標準等,均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至受理代為徵收之條件、實施者如何預繳承買價款及徵收後讓售與實施者之作業等,本部營建署刻正研擬相關作業規定(草案),將於近期另行邀請相關單位研商,俾利後續執行。
所以第25-1條是建商用來「唬」地主「簽同意」的武器,真的會動用武器的「建商」應該很少。
所以,依據您之見解,若文林苑確定是以 "權利變更方式" 進行,
那您現在可以肯定的回覆大家: 權利變更程序走完了嗎? 拆王家兩戶主因不是多數決的問題嗎? 那到底是什麼因素可強拆合法民宅? 願聞其詳!
想清楚,再回答喔~!

喔! 忘了跟您說,您所提供的資料,在下早都看過了,不勞費心!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