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
我自始至終只堅持一件事:
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
這是你個人的意志
並不能代表多數人
更何況 公權力也不是你說了算
另外補充
tituschiu wrote:
都更法14條的規定,最後三個字是 "為原則",表示這不是毫無彈性的。從立法精神來看,這條法旨在保護袋地所有權人。若袋地所有權人願意放棄這項權利,還是可以的。
想請問這位tituschiu 01網民
都更法你定的?
還是立法精神你說了算?
再來 "為原則" 這三個字的解讀你說了算數嗎?
請問你以上的推論 有無依據? 依據什麼?
講的出來嗎?
講的出來嗎?
講的出來嗎?
講的出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