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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bar0402 wrote:
我自始至終只堅持一件事:

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


這是你個人的意志

並不能代表多數人

更何況 公權力也不是你說了算

另外補充
tituschiu wrote:
都更法14條的規定,最後三個字是 "為原則",表示這不是毫無彈性的。從立法精神來看,這條法旨在保護袋地所有權人。若袋地所有權人願意放棄這項權利,還是可以的。


想請問這位tituschiu 01網民
都更法你定的?
還是立法精神你說了算?

再來 "為原則" 這三個字的解讀你說了算數嗎?

請問你以上的推論 有無依據? 依據什麼?

講的出來嗎?

講的出來嗎?

講的出來嗎?

講的出來嗎?

bar0402 wrote:
看過了...我還是老...(恕刪)

那你在全世界也找不到可以居住的地方了
小弟建議你移民火星

因為地球上找不到任何國家能做到你要求的絕對保障個人財產的權利
你用的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和捷運或是垃圾掩埋場焚化爐等公共設施,全部都是要違背你最基本的要求才能做的建設耶
這些建設你都不用嗎?如果你要用,那你就該閉嘴了不是?因為你自己就是幫兇嘛,你那不可動搖的原則不是正在打你自己的臉嗎?

還有,拜託別再把甚麼不倫不類的強姦拿出來做對比,因為那是屬於刑法的法定罪刑,是違法的行為;而強制拆遷和都市更新條例可都是有合乎法律規定的程序的,王家自己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不提出反對意見,那就表示王家放棄了對這個權利的主張,當然就照著多數決的程序去進行權利變換啊,憑甚麼大家都照著走的規則他王家可以獨享特權呢?

我看到這些支持王家的人都很喜歡拿強姦出來做對比,我真的很懷疑這些人到底是甚麼心態,不過仔細想想跟他們說這些也沒用,因為他們根本連基本的法制觀念都沒有
bar0402 wrote:
我自始至終只堅持一件事:

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

這是非常嚴重的事!
是要絕對堅持的事.... 若不這樣做, 就會有三歲女童不表示不同意..
所以與成年人性交是沒犯法這類問題... 我不同意, 你跪來求我同意簽字, 否則一切免談!
若今天建商拿得出王家簽名認可都更的文件, 只要不是用非法方式取得..
我一句話都不會說, 也無話可說! 拿不出來卻拆了人家房子, 還是由公權力進行這種事..
我絕對反對到底! 因為我不希望我或我的親友, 未來也這樣被搞掉財產!





簡單回幾句就好

1. 這位仁兄請注意
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有權處置你的私人財產....
但這處置並非「任意
文林苑案,也並非「任意」
所以不要玩文字遊戲無限上綱

能不能「任意」,並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我說了算
而是必須合乎比例原則
而且以法律定之

而法律是有可能會變動的,要保障多數,或是尊重少數
可能會依據立法或是修法的時空背景、社會民情而改變
但是你也不必期待會出現你說的「強姦女童合法」那樣的法律
除非時空退縮到酋長制部落社會
或是出現類似「文化大革命」那種民粹至上的社會氛圍

2.你又舉希特勒的例子
如果你真的認真讀過德意志第三帝國歷史
你就會知道推動希特勒上台,並且一步步走向個人獨裁的
並非可惡的不懂保障少數的國會,而恰恰是是仇恨的、被煽動的民粹
納粹上台的背景,要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巴黎和會對德國的羞辱、德國底層基層群眾的苦難、左右兩派無所不用其極的鬥爭、和1929年世界經濟大蕭條的背景之下檢視
並非「希特勒掌握多數,所以迫害少數」這麼簡單的直線式思考

3.把欲批判的對象跟妖魔並列,確實是很常見的鬥爭方式
不管那個妖魔是強姦犯或是殺人魔王
都很能煽動人心
但無助於理性思考,並找出真正解決問題的規則
(附帶一提,希特勒也是這樣搞的)

我的看法還是一樣
所謂的規則就是法律
能修改法律的只有國會
而國會必然是不同階級、不同概念、不同地域的鬥爭與妥協
所以法律基本上還是會遵循比例原則
不管是稅法、兵役條例、土地法、都更、.....甚至你舉例的刑法強姦罪
都不會修出「無限上綱」的法條

「私有權無限大」和「無產階級專政萬歲」雖然立場不同
但是言論方式與訴求的政治目標,則是一致的
關於這些超越法律的民粹,個人以為,比吃相難看的建商更需要注意提防!

4.想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照你的原則「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成立
高鐵經過的某雲林小農戶某甲
他當然也是非常愛他的土地,而高鐵是營收上千億的公司
請問您支他向高鐵索價每坪多少錢?
另外,您是否同意他的鄰居,也是高鐵經過的地主,每個人都索取相同的報酬?




cazando wrote:
看不下去了
你這種鬼...(恕刪)

謝謝您,
我只是在幫我媽烤母親節蛋糕,
所以沒來上網而已,
並非不想來和大家討論,
只是今日佳節難得,
希望大家多多陪陪家人。


sean1972 wrote:
既然談到邏輯能力 那就來看看到底是誰的問題:

浣熊的矛盾:

1.同樣是趙案.你前面說趙案違憲有困難.後面說趙案違憲.

「都更條例違憲」這句話的主詞是「都更條例」,
「台北市政府違憲」這句話的主詞是「台北市政府」,
看來不只是邏輯能力問題,
也關係到語文能力問題,
而且是母語。

不過您若不是以中華民國國語為母語者,
那我就可以稍微理解您這種看到「違憲」兩字就情緒激動如同憤怒鳥看見豬就飛過去的行為反應了,
畢竟對學習非母語的人來說,
在尚未學習非母語文法前,
最先要認識的是名詞生字,
學習非母語時有這種只看單字不顧文法的情形是很正常的,
所以「違憲」是您新近學習的生字嗎?


sean1972 wrote:
2.既然說不能拿趙案來套在王案.自己卻又在後面拿趙案比例原則來套在王案

3.王案整個判決都沒談到比例原則的問題.
你自己倒無中生有說了一個王案有符合比例原則.所謂何來?

若您對中華民國國語不熟悉,
要勉強您看懂中文文章的隱藏語意自然更是困難,
如上所說,
今日佳節難得,
莫浪費大好時光,
母親節快樂。

對了,
上段最後一句有隱藏「主詞」「動詞」跟「受詞」,
是什麼勒~~

bar0402 wrote:
在台灣, 哪怕一台最爛最舊的機車, 要過戶或廢棄尚且需要當事人同意..
一塊市值數千萬甚至上億的地, 可以這種兒戲法讓你玩掉, 怎樣都說不過去..(恕刪)


任意棄置在路邊的機車
會被貼公告的
印象中是一週內若無遷移即當作廢棄物處置
並不需要當事人同意


bar0402 wrote:
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


所以這件事不存在
cazando wrote:
看不下去了
你這種鬼打牆的烏賊戰真的是在浪費大家時間,台灣的競爭力就是敗在你們這類人的手中

法院判決很清楚的趙案是因為市府行政"違反比例原則"文林苑則是一路打上去都是王家敗訴,請問這兩個案例有甚麼可比的
而路邊的浣熊文字也很清楚的表達了這個意思,分別表達出以此引申為都市更新條例違憲是有困難的,因為趙案是違反比例原則而王案則沒有這個問題,順便用含蓄的方式提醒你不要用這種方式鬼扯蛋而已

照你對他文章所做的解釋,我懷疑你的中文程度應該還不如18分的大學生吧?你隨便找幾個中文程度不錯的高中生甚至國中生都不可能搞錯他的意思,你卻能把他的文章給曲解成這副德性

閣下把兩個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硬是拉在一塊做對比還張冠李戴的把責任栽贓給別人,你的邏輯能力和討論心態才真的是讓人搖頭

法院要判人敗訴也要給個理由,既然文林苑的案子市府行政程序沒有問題,王家也沒有就其他理由提出訴訟,那又何必多此一舉給他"不違反比例原則"的理由呢?這你到底懂不懂啊?

我是覺得路邊的浣熊應該連回你都懶得回,因為你這篇胡說八道的言論根本不值得他回

我回這篇純粹是要避免其他不知情的朋友被你的文章惡意誤導,就這樣(恕刪)


?????????????????看不下去了就轉台啊!!!!!!!!!

本人寫寫文章就會敗壞國家競爭力啊??我何時這麼偉大啊?

每次看你回文往往流於謾罵.

拜託你把我的文章自動無視好嗎

像我看到你的文章自動跳過一樣 拜託拜託

而你講的

"""既然文林苑的案子市府行政程序沒有問題,王家也沒有就其他理由提出訴訟,那又何必多此一舉給他"不違反比例原則"的理由呢?這你到底懂不懂啊?""

這跟我的意義不是一樣嗎?我從頭到尾就認為王家沒請律師.訴訟策略錯誤是導致敗訴主因.連循釋憲都不行.
你這點觀念倒是和我不謀而合

你反而打了浣熊一巴掌耶.法院既然沒說違反/不違反比例原則.那浣熊所說的王案不違反比例原則從哪來的?你最好問清楚他.

還有你不要回文給我.我會如往常一般無視你的.

路邊的浣熊 wrote:
「都更條例違憲」這句話的主詞是「都更條例」,
「台北市政府違憲」這句話的主詞是「台北市政府」,
看來不只是邏輯能力問題,
也關係到語文能力問題,
而且是母語。

不過您若不是以中華民國國語為母語者,
那我就可以稍微理解您這種看到「違憲」兩字就情緒激動如同憤怒鳥看見豬就飛過去的行為反應了,
畢竟對學習非母語的人來說,
在尚未學習非母語文法前,
最先要認識的是名詞生字,
學習非母語時有這種只看單字不顧文法的情形是很正常的,
所以「違憲」是您新近學習的生字嗎?
若您對中華民國國語不熟悉,
要勉強您看懂中文文章的隱藏語意自然更是困難,
如上所說,
今日佳節難得,
莫浪費大好時光,
母親節快樂。

對了,
上段最後一句有隱藏「主詞」「動詞」跟「受詞」,
是什麼勒~~


原本以為你比 cazando 來的有禮貌多.沒想到又是邏輯的又是語言的又是主詞動詞的.
也只不過是罵人不帶髒字而已.這種討輪還真的沒意義.

不過還是整理一下你說的

你的意思是都更法不違憲
趙案中台北市政府不符比例原則違憲
王家中台北市政府符合比例原則不違憲

很奇怪的是你怎麼從我回 dirtypoint的文中認為我覺得都更法違憲?
我既然是取趙案來類比王案.當然是認為王案不符比例原則啊 我省略的主詞你也是看不動嗎!!

你認為在都更法違不違憲狀況下
不可由趙案來套在王案
可是趙案中也沒有說都更法違憲啊

在台北市政府不符比例原則下違憲
就可以由趙案來套在王案
因為王案不符比例原則

你搞得這麼複雜要講清楚嘛!!我都看的霧煞煞了, 不然觀戰者如cazando那一類的人哪看得懂啊!!

你看他現在都""既然文林苑的案子市府行政程序沒有問題,王家也沒有就其他理由提出訴訟,那又何必多此一舉給他"不違反比例原則"的理由呢?這你到底懂不懂啊?""

那不是在吐你的槽嗎??一直說依法行政.一直搬判決文出來.結果法院沒說的不符合比例原則被你拿出來說嘴.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要回我等你過完母親節再回我.至於那個cazando不要再回我了

寧古塔將軍 wrote:
簡單回幾句就好1. ...(恕刪)


我也簡單回幾句:

"吃相難看"算什麼罪? 不可以被保障嗎?

1. 網拍某人把一台舊機車直接拍賣五百萬, 有需要立法去禁止這種行為嗎?

2. 都更很顯然跟高鐵不同, 我內文講過, 這個都更案絕對可避開王家進行,
所以這個拆掉王家當然不是
"不得不為".... 所以你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3. 退一萬步講, 今天若拿土地來, 是進行公共利益, 像你講的高鐵案..
那還比較講得過去, 赤裸裸地交給建商, 讓建商去多得兩億的營收(少了王家少了兩億...
不然你以為建商為啥要不擇手段把王家納入? 好心勒? 講這種話會不會自欺欺人, 大法官們!)
那就同樣沒有"不得不為"的情況..

總之, 不是國家一定不可以立法限制人民權利, 但是有兩個但書..

1. 公共利益
2. 不得不為....

遺憾的是, 文林苑案這兩者都說不上.... 拿去蓋豪宅給建商多賺兩億可以叫"公共利益"?
明明可以避開王家土地把其他沒爭議的36戶地直接重建, 卻堅持納入王家可以叫"不得不為"?


只要不符合這兩個條件, 你去限制或侵犯百姓權利, 就是希特勒的作為!
就是過度擴充不必要的公權力!!! 合不合法根本不是問題, 中華民國建立就是非法的啦!

bar0402 wrote:
我自始至終只堅持一件事:

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

這是非常嚴重的事!


還有更嚴重的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中華民國政府不但會徵用您的「私人財產」,甚至連您「個人」都會被徵用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另外,如果您有出入國境時,一定會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的問題,明明是您的財產,還管您出入國境怎麼帶,被查扣的不補稅就拿不回來,有些還乾脆直接沒入。

還有車輛違規停放逕行拖吊,這也是非常嚴重的事,違規停放,開單逕行舉發就好,憑什麼沒有您的同意,就任意將車移到保管場,而且還收保管費.....

中華民國政府有太多、太多如您所説「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的情形,所以,除非您能當上獨裁的大總統,杜絕一切「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的情形,否則,您要不要考慮移民呢?

我沒有胸部 wrote:
任意棄置在路邊的機車...(恕刪)


廢棄機車是當事人"一直"都沒有表示產權....
不過只要處理前, 當事者出現, 你看看政府可不可以還沒拆的機車把它拆了!!!?

王家也是,你不知道他願不願意前, 說我當他願意可以非常勉強說得過去...(但還是很糟..
一塊上億的地皮你去比一台破機車?)
問題是後來王家打官司, 難道你也要睜眼說瞎或說我政府不知道王家不願被都更?

老兄, 拜託, 上億的地皮, 可以用我"不表示同意", 來代表"視同我同意"?
這有點合理性嗎? 我指出廢棄機車, 就是告訴你, 財產權的轉移, 怎可如此同兒戲?
你看上我家土地, 找我不在家時(可能時間很長), 就把我家土地佔了.. 說我"沒表示不同意, 所以
就是同意了", 這種法律及執行, 你覺得合理嗎?

rleeplay wrote:
還有更嚴重的事,在某...(恕刪)


我了解..

這些都是"公"的範圍, 也是不得不為的狀況, 不是嗎?

拿去給建商多拿兩億的文林苑,憑什麼跟你講的這些公領域去比?
就像法律會規定戰爭時, 政府有權徵用百姓的財產...
這沒什麼奇怪...
其他如什麼徵稅徵兵, 也都是公領域的狀況...

今天王家遇到的, 若是政府主導的捷運線進行拆除建物, 尚可稱之為公領域 ...
但現在是拿給建商去自行轉賣謀利, 為了多兩億去拆王家, 算什麼公領域?

你根本沒看到當政府侵犯個人權利時, 必要的前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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