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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標售倫飛大樓(底價24億元)流標-(現在討論東京企業總部)

ANTARCTICA wrote:
公司名稱 大娛國際股...(恕刪)


感覺要脫產啦 ??!!
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09-03-27 22:06 。 累計停權次數 : 7
GG88 wrote:
感覺要脫產啦 ??!...(恕刪)


是湊巧啦.
有人壽跟銀行當靠山的建設公司 一定安啦 可以撐過不景氣的



但是在該壽險銀行的保戶跟存戶就要多燒香拜拜了

flashman1 wrote:
有人壽跟銀行當靠山的建設公司 一定安啦 可以撐過不景氣的



但是在該壽險銀行的保戶跟存戶就要多燒香拜拜了


問題是如果真的可以撐過這波不景氣!為何要搞鬼呢?不是給他用力撐下去不就得了?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ROBERT wrote:
問題是如果真的可以撐...(恕刪)


說到重點了,我們也不知他們撐不撐的下去。不知那些老闆知不知

所以,現在能做的就先做一做。

flashman1 wrote:有人壽跟銀行當靠山的建設公司 一定安啦 可以撐過不景氣的
但是在該壽險銀行的保戶跟存戶就要多燒香拜拜了...(恕刪)


五鬼搬運法?! 是真的要小心一點 !!
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09-03-27 22:06 。 累計停權次數 : 7
flashman1 wrote:
有人壽跟銀行當靠山的...(恕刪)


不動投資上限為保險公司總資產之30%

X熊集團所屬之人壽自九月份買下A1信義區預售大樓後(據說當總部使用),不動產投資已經逼近於30%滿水位,相關資料可由保險局取得, 所以後續資金來源請各位大大自行研究...

(以上純屬虛構, 所言若有雷同, 一定是巧合)
EC
蓋恐怖, 這保險公司倒了, 政府不知又要花多少納稅人的錢去救他
重點是, 這些錢會不會就像丟到水裡去, 不見了, 也救不起來
還是換一家穩一點的保險公司好了~~

p.s 內幕越挖越深,越來越黑, 此串文章可能又要上電視新聞了~
batoeric wrote:
不動投資上限為保險公司總資產之30%

X熊集團所屬之人壽自九月份買下A1信義區預售大樓後(據說當總部使用),不動產投資已經逼近於30%滿水位,相關資料可由保險局取得, 所以後續資金來源請各位大大自行研究...

(以上純屬虛構, 所言若有雷同, 一定是巧合)

保險法
第 146-2 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之限制)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當初遠雄花129億購買信義計畫區A1後的某一天,我跟某不動產篇幅都很多的報社記者(專跑不動產線)聊天交換資訊(大家應該都知道哪家,不要影響人家廣告生意),那位不動產記者在閒聊中突然問我『為何遠雄人壽要花129億元買A1』,因為在他的認知中,資金緊缺是某財團當前的大問題,怎麼還會花大錢咧,他說話的神情跟語調似乎有很深的懷疑跟不解




小白的哥 wrote:
假設這兩家公司無法償付貸款,大樓進行拍賣....

台X商銀擁有第一順位,債權18億,約售價60%,如果成交價格不是偏離市場太遠,房地產沒大崩盤,台X商銀的債權應可獲得確保。

遠X人壽出售地產,又貸與買方14.95億元,且設定於第二順位,這期間可能就有點文章........

1、成交價30.5億元,但兩家"大"公司卻取得32.95億元的貸款,扣除買價,還有2.45元差額,買屋不用付錢,還有現金收入,這真是太神奇了。

2、遠X人壽的授信政策到底如何把關?對每一個客戶都如此嗎?若此,我也要去借錢。還是有其他不為人知的故事?

3、金管會是不是有去查核這家壽險公司的必要?不要到時出了大事又要納稅人買單。但對這些腦殘官員,不要有太多期望。

4、這家保險公司的保戶,自求多福吧!!


本來晚上要寫的,都已經被你寫的清清楚楚啦,在這個案子中(考量到大樓市值跟放款金額),我可以說一順位放款銀行風險極低,頂多在貸款者還款出問題到法拍拍定這段日子中間收不到利息。但是放款本金絕對100%可已完全收回,反觀二順位就承擔極高的風險,這如果是掏空案,黑手的目標是二順位放款行的錢,而不是一順位放款行

置於遠雄當初是公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出售內湖區辦公大樓乙案』,跟一般上市櫃公司公告取得處分不動產有很大的差異,本人曾發email去證交所,證交所的答案令人相當不能接受



遠雄公告(依時間來看應該時東京企業總部大樓)



新光金公告購買大眾電腦



大家看看怎麼同樣是取得處分不動產,同樣是金融保險業,為何揭露的資訊詳細程度差這麼多,為何證交所不糾正遠雄人壽?

補上證交所回給我的信件內容



為何都要公告?為何揭露資訊內容差這麼多?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ROBERT wrote:
保險法第 146-2...(恕刪)


Robert兄,建議您以正式函文形式,這樣會比較進入正式程序,應該不至以這樣的形式回覆(因為會跑正是內部程序,要蓋部門主管大章)
網路嘴砲多,認真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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