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katm wrote:最後所以您知道條款不平等的吧請先結束上一個問題吧租客在台灣真是沒保障的 其實沒寫屋主提早結束租約的罰則,表示根本不允許屋主提早結束租約。你要是懂一點合約精神,就不會把“沒有列出屋主提早結束租約之罰則”視為台灣的租客沒有保障。
pckatm wrote:聽你還在鬼扯那房客...沒寫就是不允許這種鬼話也能說出口 (恕刪) 廢話,沒寫就代表不能違約。你跟人訂個租約,租期租金都約定了,能隨便改嗎?那租客不繳租金的罰則是什麼?如果不繳租金沒有標注罰則,是不是租客可以任意拖延拒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