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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同意戶的挫敗 -----> 都更修法 未來不准強拆釘子戶



畸零地退出都更的爭議
法律規定,都更不可以使鄰地無法建築,
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 規定實施更新之地區,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但是王家土地是無法建築的畸零地+袋地 :
1. 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
2. 上訴人 (王家)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無法改建。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王家土地,無法單獨申請建築,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
(參考臺北市政府新聞稿_101.4.9 和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1.801地三面被鄰地 包圍,一面在捷運禁建區內,803地全被鄰地包圍,沒有聯外道路。 (是袋地)
2.土地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是畸零地)
參考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29條)
3.沒有臨接路寬度3.5公尺的道路,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是袋地).



王家2塊土地要退出文林苑都更案,2塊土地必須擺脫畸零地和袋地狀況。
1. 801地和803地要取得連外道路和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後街,並且擴大面積到500平方公尺,就是買下778,779地和802地和其他部分鄰地,成為整個獨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一)
2.依照目前都更處處理都更爭議記錄,退出的單位只要符合自行改建的資格,不一定面積達要到都更更新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才可劃出。王家801地,803地 和802地,778地,一起劃出成一個更新單元,並且負擔後街拓寬為6米道路的費用。(圖二)

這些選項,使王家和退出的鄰地失去文林苑都更1坪換3坪的機會,並須負擔額外買地的費用


文林苑都更案,
真正讓王家無法退出都更的是,王家是沒有在都更案通過前提出退出,錯失協調退出的機會,而王家確有收到都更開會通知。而規劃排除王家的困難是,都更案排除王家的畸零地,讓畸零地無法改建違法。
---------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文林苑王家,

土地合法,建築物是違建,佔用鄰地,

當初如果不加入都更,

先不考慮都更案排除王家畸零地是違法的問題,

不談法院判王家有收到都更資料,地址沒有錯,王家不是不知情無法反對,都更案合法的問題,

如果拆除佔用鄰地的部分,少了三面牆,屋子肯定垮了,

要重建,是畸零地,無法申請建照,

王家該要守廢墟,還是加入都更獲得價值近一億的5房5車位?


參考資料來自:
文林苑都更案說分明(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遠見〉廣告人徐一鳴看文林苑都更案:釘子戶王家不能說的祕密?




其實都更的強制多數決,應該是:備而不用,

在緊急且絕對需要時,例如危樓拆建,那種狀況還有釘子戶,

可以以公共危險的公益性去強制處分,這種狀況才合理,

類似文林苑這種既不公益,又無絕對必要性的假都更,真合建,

根本不存在必要的理由去強制王家怎樣!

樂揚建設,及建商派人士,只是在一個不合理的法律框架下,一直指控王家,

或其他不同意戶的道德問題,並主張自己依法的權利,這是不對的!

你的權利,絕不包括強行併吞別人家的財產,在私利領域就是如此!

就算拿公共利益來談,文林苑這等水平的公共利益,絕對也達不到必須強制進行的水準,

至少,你說服不了人! 比起那些無庸置疑的公共工程差太遠太遠了!


文林苑同意戶,絕對得不到多數社會力量支持,就是因為他們還想貪圖王家土地!

舉出自己一百種的可憐相,訴說王家百百種的"罪惡",為的就是一個見不得人的目的!

我要王家土地來圖利! 當然這跟樂揚建設是一樣的!

王家要錢其實也未必見得得人,但起碼人家不強迫你,不脅迫你,王家也未以自家土地的問題,

去裹脅要其他都更戶不能獨建! 至少現在為止沒看到這種狀況,能怎樣批評?

沒發聲本來就不該視為同意,財產權哪能這樣惡搞? 何況是私產間轉移?


不要去拿什麼憲法保障或財產權大旗來指責什麼,

其實我要是建商,我真的會恨死樂揚建設! 本來都更好好拆"大好形勢",被樂揚這種三流手段,

搞成這付德性! 你樂揚賺不到錢是一回事,拉全國建商的利益下水,還把建商惡形惡狀形象送上全國

大放送! 都更多數決,是拿來威脅不同意戶的手段,不是真的要拿來放送給全國看!

告訴全國人,反對建商的後果就是這樣! 這已經太超過了!

結果呢? 物極必反! 現在政界學界,誰敢再要求強制都更? 風向轉了嘛!

講白點,要幹壞事,總要有點限度! 運作到好好拆那步,樂揚已經毀滅整個都更的形象,和建商的形象!

這種狀況下,政府若還敢再遷就建商利益,那麼以後是想搞幾個文林苑?

任何一個這種強拆案,都是把政府威信及面子往地上用力踐踏! 建商派永遠不會理解嗎?


其實,都更搞到這樣,也談不上什麼誰贏誰輸,就是回到原點而已,

把以前太過傾向都更實施者,一切以完成都更為最高原則的法律及手段,反向推回原處而已!

不錯,是增加很多都更麻煩,但是,台灣的都更不靠好好拆就不能進行? 這就好笑了!

都市更新,只有透過都更法下的都更案才算數? 怪喔! 我私下跟建設公司談一棟文林苑合建案,

就不叫都市更新? 就沒改善防火防震? 甚至就算要拿容積獎勵來圖利,只要建設公司,

願意拿出更優沃條件去談,很少會談不成的! 怕就怕你想賺太多,人家不爽跟你談而已!

以都更受害者來說,大半是一樓店面住戶,現在法律推回來,建商就是付出更多代價,

來取得人家土地,這有何不對? 難道要假公益之名,來滿足建商圖利的都更法,

才是對的?






ZZZ ing wrote:
其實都更的強制多數決,應該是:備而不用,

在緊急且絕對需要時,例如危樓拆建,那種狀況還有釘子戶,

可以以公共危險的公益性去強制處分,這種狀況才合理,

類似文林苑這種既不公益,又無絕對必要性的假都更,真合建,

根本不存在必要的理由去強制王家怎樣!

樂揚建設,及建商派人士,只是在一個不合理的法律框架下,一直指控王家,

或其他不同意戶的道德問題,並主張自己依法的權利,這是不對的!

你的權利,絕不包括強行併吞別人家的財產,在私利領域就是如此!

就算拿公共利益來談,文林苑這等水平的公共利益,絕對也達不到必須強制進行的水準,

至少,你說服不了人! 比起那些無庸置疑的公共工程差太遠太遠了!


文林苑同意戶,絕對得不到多數社會力量支持,就是因為他們還想貪圖王家土地!

舉出自己一百種的可憐相,訴說王家百百種的"罪惡",為的就是一個見不得人的目的!

我要王家土地來圖利! 當然這跟樂揚建設是一樣的!

王家要錢其實也未必見得得人,但起碼人家不強迫你,不脅迫你,王家也未以自家土地的問題,

去裹脅要其他都更戶不能獨建! 至少現在為止沒看到這種狀況,能怎樣批評?

沒發聲本來就不該視為同意,財產權哪能這樣惡搞? 何況是私產間轉移?


不要去拿什麼憲法保障或財產權大旗來指責什麼,

其實我要是建商,我真的會恨死樂揚建設! 本來都更好好拆"大好形勢",被樂揚這種三流手段,

搞成這付德性! 你樂揚賺不到錢是一回事,拉全國建商的利益下水,還把建商惡形惡狀形象送上全國

大放送! 都更多數決,是拿來威脅不同意戶的手段,不是真的要拿來放送給全國看!

告訴全國人,反對建商的後果就是這樣! 這已經太超過了!

結果呢? 物極必反! 現在政界學界,誰敢再要求強制都更? 風向轉了嘛!

講白點,要幹壞事,總要有點限度! 運作到好好拆那步,樂揚已經毀滅整個都更的形象,和建商的形象!

這種狀況下,政府若還敢再遷就建商利益,那麼以後是想搞幾個文林苑?

任何一個這種強拆案,都是把政府威信及面子往地上用力踐踏! 建商派永遠不會理解嗎?


其實,都更搞到這樣,也談不上什麼誰贏誰輸,就是回到原點而已,

把以前太過傾向都更實施者,一切以完成都更為最高原則的法律及手段,反向推回原處而已!

不錯,是增加很多都更麻煩,但是,台灣的都更不靠好好拆就不能進行? 這就好笑了!

都市更新,只有透過都更法下的都更案才算數? 怪喔! 我私下跟建設公司談一棟文林苑合建案,

就不叫都市更新? 就沒改善防火防震? 甚至就算要拿容積獎勵來圖利,只要建設公司,

願意拿出更優沃條件去談,很少會談不成的! 怕就怕你想賺太多,人家不爽跟你談而已!

以都更受害者來說,大半是一樓店面住戶,現在法律推回來,建商就是付出更多代價,

來取得人家土地,這有何不對? 難道要假公益之名,來滿足建商圖利的都更法,

才是對的?
...(恕刪)


以上全部都是我想說的
因為我們這裡也在談..事業計畫審議也到了
所謂
事業計畫階段─業經幹事會審查完竣
階段
都市更新公司以及建商:以權利變換只能得回46%.逼你簽署合建可分回55%..
請教熟析的人士..都回以笑話一樁..

alongo wrote:
以上全部都是我想說的...(恕刪)



因為我們這裡也在談..事業計畫審議也到了
所謂
事業計畫階段─業經幹事會審查完竣⋯」

大大,記得請發文去都更單位來自保,不需有太多細項。

大概至少只要列出如下,如認為不夠,還有話想說的話;收到回函後可再次去文

1)所有人所有權資料,並所有人之簽名
2)只要簡短數字:就寫 本人xxx書面聲明不同意加入xx實施者之都更案

再加上日期即可寄出。信函掛號寄出即可,不必用存證信函,除非你要列明非常多的"弊端。
March ~ 賣周杰倫 演唱會入場卷

alongo wrote:
以上全部都是我想說的...(恕刪)


建商就是想賺錢而已,這沒有錯!

我不認為建商有理由硬被要求去接自己不願接的案子!

哪怕有利可圖!

但是同理,住戶也一樣有權說不!

條件談不攏! 拉倒! 講白點,你家祖先昨晚顯靈要你不准賣地!

拿這理由去說我不要! 都是你的權利!

況乎只是利益談不攏這種常事? 原來建商開價就是一切合理合法,

住戶開價就是釘子戶獅子開口? 這是什麼標準?


版上建商派其實很惡質:

他們打著公共利益名義,要逼任何談不攏的住戶"依法就範"!

其實,在本身設計就不公不義,完全傾向建商的都更機制裡,

你怎玩都是輸家! 頂多能少吃點虧而已!

跟他們說理,最後一定告訴你:是政府說這是公共利益,可以來硬的嘛!

法律在那邊,只要我人數夠了,要怎樣硬幹都可以!


以議價機制來說,怎樣建商都立於不敗之地,大不了就不做而已,除非跟樂揚建設一樣,

飢不擇食連房子都沒拆,產權沒到手,就把預售屋賣了!

才會像現在一樣下不了台,非要把吃相搞得更難看! 沒吃掉王家絕對不行!


沒有迫切重建必要的土地或房子,就沒有逼住戶加入的必要,就算要來硬的,

也要全國統一,舉個例: 偏遠地方有棟消防不合格,房屋老舊,有傾倒之虞的危樓,

政府有本事就逼他們重建,看是要強制免利貸款給他們,要建商來做都可以!

政府有沒這氣魄及財力? 這樣才是公共利益! 現在政府放任建商或一些不肖地主勾結!

打著公共利益為名號,私下以圖利自身為目的,去逼任何不同意戶用不合意的價格交出土地!

這是政府依法當土匪! 搶劫啊! (難道你搶完人家錢包再丟個一千元就不叫搶?)

台北市政府尤其土匪! 像王家那種精華區土地,怎會是廢地? 你買給我看! 看你要出多少錢?!

竟然立法要人家合併使用? 這不是開了建商併購精華區畸零地之路? 給建商賺很大?

這是違反最基本正義觀的惡法!

如果台北市政府,及版上建商派認為這樣很好! 那也可以,請政府立法一併處理全國畸零地!

告訴你,其他地主或建商會恨死這條! 要不是台北市土地值錢,這條擺明是要他們了錢的!


我覺得現在都更要談可以,就像談合建一樣,你情我願,也不必一定要用什麼架構談什麼錢!

有本事,你請出我八代祖宗來要我送地給你,也成啊! 總之要我心甘情願!

我要叫價,那也是我自由,又沒逼你買?!! 你在y拍上把自己的舊腳踏車標價100萬,

就要被警察約談,收到法院傳票等著你說明?

Erichuangtw1980 wrote:
畸零地退出都更...(恕刪)


E大大:同一件事情,妳要開多少版? 同一批被踢爆的資料,妳要貼多少次?

本來,我只是一個單純路過的人。看不下去的是。

看E大的手法,其實就跟市面上做房屋廣告代銷業的,行銷業的手法如出一轍。

妳看看妳發的舊版、舊舊版、舊舊舊舊...版。

哪一版不是說到你辭窮理虧就撒手了。

妳再仔細看看,上來吐槽妳的人,有增無減。

這證明了,社會上明眼人多!!

如果貴公司真的要解決問題,先認清楚,這是要抱著誠意下來協調。

而不能用賣房子做廣告的手法。請樂老闆換個腦袋。重新想想。

這樣謝小姐會有好夢,王家有好夢,社會也會安祥點。

社會需要安定,也在樂老闆一念之間。

三番烤鴨 wrote:
哪一版不是說到你辭窮理虧就撒手了..(恕刪)


你們有把各開版文的資料提出反證過嗎?

每次就只會貼上建商打手就算打爆?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們有把各開版文的資...(恕刪)


你本來就爆了嘛,還玩?

你是哪點沒說謊,沒有斷章取義呢?

事實上,你的問題,直接洽詢都更處就好,豈是你整天自說自話的放話

就可以如你意,循你願走下去?
   總統都還不可能如此! 你是誰?


1. Erichuangtw1980為什麼要繼續說謊呢?

文林苑從最早到現在,通通可以排除王家進行,何謂不能?

2. Erichuangtw1980為什麼要繼續說謊呢?

樂揚建設是都更實施者,當然是由其提出申請變更都更設計!

何謂不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市都更處代表江中信表示,樂揚建如循都更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在取得38戶已同意住戶一定比例同意下,變更更新範圍與設計方案, 才有可能將王家剔除在更新範圍外。
樂揚若願意重跑計畫,用半年時間完成變更,現在文林苑恐怕早已開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北市政府都更處長林崇傑表示,「建商若願重新申請都更案的變更程序, 可將王家劃出;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若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
建商可要求不同意者遷移,由政府代拆。 」
因此,樂揚建設仍有選擇變更設計或是強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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