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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lienly2 wrote:
都更法設計不良!...(恕刪)


沒違憲之前,再不良,北市府身為政務單位都只能依法行政,
北市府的行政裁量權高過高等行政法院的裁決?別開玩笑了。

等釋憲吧。

  樓主真是用心啊!只是關鍵就是多數人跟建商可以合法強奪少數人的財產嗎?這樣的結果可以稱為「正義」?

  抱歉我跟樓主想法不一樣,佩服你的用心,但也希望你看這件事情時,可以有更高的高度!也希望你可以發揮這樣的精神,去查更有意義的弊案或缺失!這樣才能真正對公益有幫助!加油!

silentocean wrote:
  樓主真是用心啊!...(恕刪)


並沒有「強奪」,都更條例第14條當初的設計,
就是為了避免都更建商總是「刻意」繞過袋地地主進行都更,
結果害得袋地地主的土地因不能開發而喪失一切經濟利用價值,
進一步造成袋地地主權益損害的情況。

因此,都更條例第14條其實是設計用來「保障」袋地地主的權益的,
要是沒有第14條,樂揚建設當初大可以不把王家兩塊地劃入都更,
最後的損害是什麼?損害就是身為袋地與未臨建築線的王家兩塊地喪失經濟開發價值,
同時,由於沒有建築線根本拿不到獨立建照,
王家兩塊地附近的鄰居又全部都更完了,於是王家兩塊地也拿不到共同建照,
未來變成不得重建,亦不得改建的情況,
王家雖然三年前才強化過建築,但是加造磚造建築的耐用度誰也說不準,
再加上都更後的文林苑到王家根本沒有消防道路可進去,
未來王家要是成為危樓,或是發生火災、塌陷,都會造成顯著的公共危害擴大,
於是都更審議會才會通過文林苑一案。

一般情況下,如果王家不是袋地加上未臨建築線,
畢竟王家是獨立產權,都更審議會不可能在王家未出具同意書的情況下通過文林苑案,
因為獨立產權不需與共同產權計入同意比例的計算。

真要說的話,要是沒有都更第14條的保障,
都更建商更可以「強奪」袋地地主本來應享有的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與權益。
keithrandom wrote:
王家是依都更法第14條被強制劃入都更,理由為畸零地+袋地+未臨建築線。
和他們是不是獨立產權沒關係。


沒錯事實就是這樣,可惜大部分的人只看得懂懶人包,

而對王家有利的懶人包內並沒有把這個寫入,

也不提免費使用別人產權的道路,

王家人現在抗爭的要求就是,

文林苑繼續蓋,可是要畫一條路出來,再給王家人無償使用

~~~~~~~~~~~~~~~~~~~~~~~~~~~~~~~~~~~~~~~~~~~~~~~~~~~~~~~~~~~~~~

再說如果同樣是袋地,都更可以不用劃入,

以後袋地內建築,不能改建重建,是不是也會變成建商予取予求的對象

以後這塊地就變成廢地,價錢多低都得賣


ban543 wrote:
RAZZLE是誰.....(恕刪)


事實上不是「別人說了我就信」,
而是因為PTT上的Razzle帳號在2004年的文章中就說明他是王耀德,
而文林苑一案要在2006年才發生,
換句話說根本沒有人會在文林苑一案發生前去假造一個razzle帳號來說他是王耀德。

還是有人可以未卜先知知道文林苑一案最後在2012年會弄成這樣子?
要是真有其人麻煩介紹我認識一下,真是好厲害的大師。

keithrandom wrote:
並沒有「強奪」,都更條例第14條當初的設計,
就是為了避免都更建商總是「刻意」繞過袋地地主進行都更,
結果害得袋地地主的土地因不能開發而喪失一切經濟利用價值,
進一步造成袋地地主權益損害的情況。(恕刪)


  結果還是「強奪」啊!我可以理解當初立法是為了保障袋地地主權益,但強制劃入都更的結果,卻是完全沒有考慮到地主的意願,這就好比「我是為你好!所以搶你錢!」,或許立法者立意良善,但實際上仍是對地主的財產權造成侵害。

  所以問題在於兩個部份:

1. 有沒有兼顧所有權人意願的立法設計?
2. 權利轉換能不能壓低爭議?

  這才是文林苑事件真正值得探討的。

  而不是計較誰對誰錯,或去揭穿誰的真面目,或影射誰貪心、誰惡劣,結果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silentocean wrote:
  結果還是「強奪」...(恕刪)


現在所看到的修法版本,都沒有納入你的高見

silentocean wrote:
  結果還是「強奪」...(恕刪)


還是沒有「強奪」。王家兩塊地不依都更14條納進來,
就是有可能造成未來的公共災害擴大風險,未來就是不能改建重建。

如果不依都更14條納進文林苑,我們來看看到底是誰強奪誰:
1.不納進來,未來公共危害擴大時,「強奪」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2.不納進來,王家兩塊地喪失經濟利用價值,「強奪」袋地地主對土地的利用權與開發權。

如果你說把王家依都更法第14條納進來,
保障王家兩塊地的經濟利用價值與開發權,同時保障鄰近住戶與週邊設施的公共安全,
這仍然叫做「強奪」,那我只能夠說:

兩害相權取其輕。

納進來是強奪一人的財產暫時處分權(因為文林苑建成後仍有分配),
不納進來是強奪公眾人身安全以及袋地地主的「永久」土地經濟利用價值。

請問,是納進來強奪得嚴重,還是不納進來強奪得嚴重?

silentocean wrote:
有沒有兼顧所有權人意願的立法設計?


追根究柢還是因為王家這案子還真的是BUG....

王家的地是法律上的袋地,而非地勢上的袋地

所以王家說話可以大聲

如果今天王家緊鄰的不是人仍通行的捷運高架橋,而是懸崖峭壁

我相信王家也不可能繼續死守不放

雖然這樣說一定會有人撻伐,但是身處在法治社會,本來就不可能任何事情都是以個人意願為優先

如果今天修法的內容只是為了讓王家解套,那王家跟那些大家所唾棄的特權階級又有啥不同?

沒有人不樂於見到這件事情圓滿落幕,以此為契機而修訂更為完善的法律也是大家所期待的

但就今天的場面來看,似乎大家根本沒有把法源的完善與否當作焦點

dirtypoint wrote:
現在所看到的修法版本,都沒有納入你的高見(恕刪)


  那該說什麼呢?相信王家的問題應該會一再發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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