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越辯越明....如果都更條例沒有問題....政府絕對不用檢討...就是因為都更條例...其法源是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都更條例 要破除 15條的財產權...就必須符合 23條的除外限制...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2.避免緊急危難3.維持社會秩序4.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這次事件...都更條例是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立法基礎但是這次蓋的不是車站..公園...等公共財(才符合公共利益)36戶獲得新房屋的利益...屬於私益而非公共利益...即使這些房子拆掉後是要蓋公園...也不一定符合...因為還要符合所必要者外例如付近已經有公園了....已無再蓋公園的必要性了...所以還是不能符合23條的例外情形
jamous wrote:都更不能用人頭投票就...(恕刪) 這樣說好了, 不管有沒有都更, 台北市政府可以依法拆除任何東西, 這點是認同的.改天的都更, 或許就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 忽然要搬家了, 因為房子要被拆的, 你也只能開心接受!在這裡回文的不一定都是房屋的所有人, 可能你家年邁的老爹, 收到通知但也根本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 就要被迫離開了, 連帶你也要離開.同意的各位, 台北市真的是適合你們居住的...我還是回南部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