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後感:任何法律事件,無論是反對或贊成都應該積極的去收集和了解事件該走的SOP動作,才不會導致自身的權益受損。在這次事件後我也有了轉變(原本很同情王家),現在不支持3方的立場。
1王家不積極參予任何決策。房子剛翻修完花了那麼多錢,不想賣也不想都更,也不懂法律上都更的遊戲,只口頭告知,卻不去了解,不參加決策活動會導致的問題。
2奸商仗者自己了解都更遊戲卻利用法律來玩兩面遊戲。
3市府未盡告知不參加決策活動會導致的問題,只消極的被動處理。
kun哥 wrote:
你也許也不知道什麼是...(恕刪)
但是你忘了看後面那條
第788條(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如果只有根據787條 你只有通行權
但你還是袋地 還是沒有建築線 因為沒有道路
你有通行權後 你還要利用788條 來開一條道路 連接到公路 這樣你才算是有建築線
問題是你把788條仔細看一下 你就會知道了 這是要你變相的跟對方買地開路....
vcvchaha wrote:
袋地是表示"建商"必...(恕刪)
這說法並不正常
應該是建商要讓通道給王家出入
但並不是開條道路給他 王家要道路的話需要用買的
只要沒有道路連接到公路
就算王家有通行權 他家還是沒有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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