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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一案~好不容易有人可以說清楚了~!


sunhm wrote:
喔,就知道這麼一點東...(恕刪)


如果您真的那麼清楚那您說啊~
不回答就說別人如何如何....
不然就工讀生?打工的?
為反對而反對!

有因才有果!到因為果又那招?

不是王家人您也沒資格說什麼
而我也對事不對人~那您又在不高興什麼

算了~
我尊重您~但不代表我一定要同意您!



工作真難找~
說清楚,問題是有人要真相嗎?沒有吧,就只要濫情而已。
wirmmmok wrote:

「都更釘子戶」背後的關鍵奧秘 5分鐘包您看懂士林王家-文林苑都更案懶人包

在這篇文章中提到,"您以為禮貌說個「謝謝,不參加」就沒事了嗎?...2007年5月1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年6月16日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連一次公聽會、審議都沒參加"

看起來真的沒錯,建商超級混蛋怎麼可以這樣亂搞!!



難道建商每次開的公聽會都要參加嗎?
如果連說"不"的屋主都要參加的話
那建商給你來個三天一小會,五天一大會的
你還要怎麼生活
別說不可能,幾億的利潤,什麼方法做不出來


wirmmmok wrote:

口頭上的拒絕不代表法理上的拒絕,要拒絕這樣的一切,你就得參加公聽會、審議。不然就是放棄了自己表達意見的權力。這樣講或許還是有點難以理解,或許,我們可以用這樣的例子來解釋投票時,會分成贊成、反對還有廢票(無效票)


那請解釋為什麼公投案要能成立,須有全國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八百六十六萬零八百一十一人)以上投票,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四百三十三萬零四百零六人)同意才能通過,也就是四位有投票權的人至少就要有一位同意,公投案才會成立。

還有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
第六十三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你以投票為例子
可是上述兩個中華民國的法律中
只要投票率未過該門檻,法案為未通過or候選人不得當選,這是為何
不就是當你沒有投票時,法律是認定你"不同意"該法案or該候選人


推薦你看一篇文章,也是釘子戶
只是發生在美國
請看所謂的先進國家是怎麼處理這種事的

看美國是如何處理釘子戶

人家老太太就是說個"不"
或許真實事情沒有麼簡單
但別忘了,他只是個老太太
沒身份, 沒背景的一個老太太

audipower1 wrote:
到底什麼是理性?麻煩...(恕刪)


字典上的意思,偏頗: 偏向於一方,有失公正。

五分鐘懶人包全部偏於自己一方,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請問這符合上面的字義嗎?

法院不是建商開的,法官也不是建商養的。
既然錯都別人家,可是法院打來怎麼一直輸,律師都草包?最後還被高院駁回。

你可以支持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我同樣也可以認為市府是依法行政,剛好而已。

我一開始也滿同情王家的 後來也是去詳細了解王家的事情後

才發現王家根本不值得同情 詳讀判決書在加上王家人的一些前後矛盾說詞

只覺得拆了真爽

王家的主事者真是很xxoo,老人家不懂都更,顧念祖產是一定的,但是年青一輩必須為自己的貪婪及疏失負起責任,賴皮在先,官司又打輸了,再找一堆xx聯盟跟媒體把事情鬧大,這根本是無賴行徑!更何況,他們有虧嘛?到時還不是拿到新房子,也更值錢?倒是一堆人被煽動...人家身價可以越來越高,你還呆呆地在旁邊拍手...
說真的~沒啥好爭的,在場沒半個當事人,看事件發展比較實際

說真的~這件事很嚴重阿~可是被拆除之前我完全沒看到民代立委出來,等到拆完才有少數人要出來嘴砲

至於行不行使權力這點,說實在的,不主動爭取也沒轍

今天選總統,假設可以投票的有一千萬人,最後參與投票的只有八百萬人,請問剩下兩百萬人是支持誰?

支持贏的那位,就這麼簡單,後果自行負責。

立委民代不是都喊著要服務選民,王家其實在當初就能之前去找這些立委民代了,有沒有找~我不知道~

政府拆除這邊原本就兩邊都不討好~你拆,會說挺建商~不拆,會說不行使公權力

所以~我只等著看後續結果

也許王家是真的受害者,也許王家是希望能得到更多,鬼曉得,在場有誰是王家人?

小弟覺得是為什麼還沒有開始蓋就可賣預售屋?這真的蠻扯的就是了

火球兒 wrote:
小弟覺得是為什麼還沒...(恕刪)


還有消防通道的問題~

政府的問題

是有瑕疵,要好好檢討就沒事

老百姓就要依法行政

官字兩個口

講的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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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事情鬧大了也好

都更條例一定會有大眾與學者專家用放大鏡檢視

王家的犧牲造福大家

算不幸中的大幸~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很多人眼紅人家賺錢,反正建商有錢賺他就一定是錯的
去把都更的流程了解了以後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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