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這些是遠古時代的糾葛,政府不願意處理是可能根本找不到當事人證明。要明白會何會有這些狀況,恐怕要等到台灣出一個日審陽、夜審陰的包龍圖,才能水落石出。...(恕刪) 同意!同意!同意!不過要釋憲的是你們,你們要拿這段話跟大法官講嗎?我還是等小客大跟garychen大的回文吧!
lelotw wrote:那麼既成巷道被限制使...(恕刪) 既成巷道是供不特定的他人使用可以算是公共利益這個都更只是建商想賺錢,鄰居想住新房這都是私利,哪裡來的公共利益這根本不符合憲法上限制個人財產權力的條件這就是搶劫!!我搶了你10000元,然後還給你5000元說5000元是我搶劫的辛苦費你覺得合理嗎?
garychen1024 wrote:既成巷道是供不特定的他人使用可以算是公共利益..(恕刪) 這個說法不合實際情況,既成巷道除了相關住戶跟其訪客,還有可能會是什麼不特定人?除了小偷我想不出是誰來!而且如果是無尾巷,不特定人有權利聲明是既成巷道嗎?還不是巷內的人同意,地主就能封地蓋屋了!
lelotw wrote:這個說法不合實際情況...(恕刪) 但是就算地主沒有使用權產權還是在他手上沒有被人搶去蓋樓賺錢我搶你的地,拆了你的家,然後蓋一棟樓最後施捨給你幾戶,其他都是我搶劫的辛苦費,這樣你要感謝我嗎?
garychen1024 wrote:但是就算地主沒有使用...(恕刪) 法律術語上這叫權利變換,不叫搶!民眾財產並無減損!在法律上可沒有土地最大,有土斯有財的觀念 ....重要的是,由既成巷道的例子,少數住戶只要有正當理由,是可以對鄰地財產做強制處份的,你要說是搶也可以,地主們應該不會反對你的說法,不過這是合法的,而且也不違憲 ...
lelotw wrote:法律術語上這叫權利變...(恕刪) 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你也能否定嗎?建築物也是財產,把房子拆了就是毀損個人財產未經我同意把我的土地持分減少了,又拆了我的房子,你說財產並無減損??未經我同意把我的房子拆了,讓我流離失所,這就是侵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如果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共建設也就罷了,可是這是為了建商賺錢,我實在不能接受。
台灣都更條例還沒釋憲, 不過可以看看美國的這個釋憲案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7%AF%E6%B4%9B%E8%AF%89%E6%96%B0%E4%BC%A6%E6%95%A6%E5%B8%82%E6%A1%88基本上, 所謂的公共利益範圍很廣, 都更條例一開頭也說是為了公共利益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會違憲嗎?我不敢打包票, 不果坦白說, 我認為違憲的機會不高...
garychen1024 wrote:未經我同意把我的房子拆了,讓我流離失所,這就是侵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恕刪) 胡說八道!王家能分到五戶房子跟五個車位,興建期間還有租屋補貼,現在則是住市府幫他們租的旅館,那裏"流離失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