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打10個 wrote:名單一出大概就知道哪...(恕刪) 立委是不是討好財團, 我不表意見!但立法修法是需要智慧的, 我們的立委有那種能力嗎?看到有人舉手就跟著舉手, 或許有人想當清流? 黨團再盯著看啦所以, 是你, 你敢反對嗎??所以國民黨的作風, 大家看仔細點!
alexlee650129 wrote:建議樓主把藍色政黨的...(恕刪) 不用標了,你稍稍仔細對一下,贊成的立委都是藍的,反對的都是綠的,就這麼簡單。今天政府能勾結財團,以公權力強凌人民財產權及人權,其實人民自己就是最大的幫兇,這些立委也是大家一票一票投出來的,不是嗎?民主政治就是公民政治,沒有素質好的公民,就不會有體質好的民主。別忘了,希特勒也是人民用選票選出來的獨裁者,當人民對自己的基本人權不了解,甚至輕忽,輕易隨政客起舞,國家權力剝奪人民基本人權的情形就會越來越明顯甚至粗暴。從文林苑這案子我們可以看到,台灣人民對民主國家根本的基礎--自由、人權,認知還薄弱,一大堆人跟著北市政所說"95%多數對5%少數"的說法盲從附和。殊不知這案子根本和比例原則無關,而是財團結合政府,粗暴剝奪人民基本財產權及居住權的現實案例。當老百姓不知道民主國家是建立在自由、人權的基礎上,當老百姓不知道民主國家政府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維護人民的基本人權,類似文林苑這樣的例子,只會更多,更肆無忌憚,更讓人心寒。
生在這個年代的我們不知未來希望.台灣政府被牽的鼻子走人民無奈.也無言要如何才能表達心聲達到有效的發揮每次抗議都無了了之.根本就是漠視每個人民的權益不管如何發聲.得到的答案都是一樣的根本就沒有解決事情的空間這只是個小小事件產生.我相信未來一定有更多跟更大的事件發生人民絕對會走向街頭.決不妥協.這就是大家選出來的政府.
幫樓主補充下都更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每個人都有決定的權利,決定前先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