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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gishileh wrote:
這篇文章 如果不滿意...(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 不管依那條法律. 有比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的位階還高嗎?

這樣還不違憲, 還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只奉行[財團法]?

阿房子都把人家給拆了, 事後如果大法官判定違憲. 阿你馬好市長是要自己賠, 還是要用納稅人的錢國賠?

如果大樓已經蓋好了, 那是要拆樓給人家蓋回去, 還是你馬好市長家也要拆來都更, 賠給人家!

什麼時候開始[國民檔=共產檔]?什麼都依法行政,可是好像任何法遇到[國民檔]都會自動轉彎也.

都什麼時代了!還在以檔領政, 一檔獨大!





***理由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672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解
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4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等解釋)。」

釋字第313號理由書:「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釋字第6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不動產物權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

************
更正:打太快了,未及查證!應觀眾要求,刪除下列部份說明。謝謝!
...不合於第23條規定之必要程度,也就是公共利益, 且並沒有法律授權台北市政府動用公權力, 限制當事人的自由, 強拆人民的房子, 霸佔人民的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其他同意都更之住戶利益並不等同公共利益. 阿你馬好市長的法律素養只有
為何大家說得好像蓋大樓就可以改善市容?台灣的建商超沒水準,設計大樓時只要求氣派,根本就是環境殺手(例如101)。有哪位台北人不覺得生活到處充滿壓力?
若是政府主導,將老舊建築蓋成集合住宅,再將釋出的空地改成綠地,這才叫美化市容吧!
iamdarlong0315 wrote:
沒錯!
今天如果不拆..就換成那36戶率眾跑去市長官邸抗議了!
為政者兩難也..為民者也很難也!


那36戶如果是公寓住戶,那根本沒資格抗議,因為這些公寓住戶與建商談妥改建那是他們的事,憑什麼要不相干的兩戶【透天】住戶跟這些公寓住戶一起改建?

這件事建商與官方才是最有問題的一方,從建商這吃相與官方的態度來看,要說這其中沒利益輸送官商勾結的成份存在實在很難相信。

什麼95%對5%,公寓住戶自己去100%都更改建就好,干透天厝住戶屁事啊?還不就是建商想吃。
good sharing. 這還是為了宇宙的"公共"利益. 而文林苑的case是為了建商的利益吧...
stay foolish stay hungry.
請問這些唯利是圖又毫無美感的建商,哪一棟蓋得漂亮?
哪一棟有融入周圍的景觀?去隨便找個舊房子跟炒作土地以來的水泥屋比一下好嗎?

你說的台灣聞名的醜陋街道,只是上一波炒房留下來的垃圾而已。

gishileh wrote:
這篇文章 如果不滿意...(恕刪)


我也借由樓主的發文發表一下意見
都更法最重要的目的是什麼? 我們應該先將目的定義清楚,
若真的是在美化都市景觀,小弟也認為應該要拆

但是美化都市景觀真的只要拆了王家,蓋了文林苑就解決了嗎? 我不認為~~
都更處真的有好好的針對北市做一個好的景觀規劃PLAN嗎?

屋子老~~不見得一定要拆,也不一定就不好看,
君不見巴黎旁邊的小鎮"普羅萬"有七百年歷史,以及比利時的小鎮"布魯日"也有五百年歷史
哪一個不是比台北城老? 人家有拆嗎? 也沒有啊!

所以回到結尾,若真的都更法真的在美化都市景觀...我是覺得應該要執行拆除
若是圖利建商...我是覺得...很糟糕

至於這事件是不是圖利? 有懶人包,看官自行決定吧!!


icewalker wrote:
拆文林苑王家--以後...(恕刪)



都更惡法!
心寒..........
官商勾結+1
gishileh wrote:
這篇文章 如果不滿意...(恕刪)

都更惡法..
都更惡法..
都更惡法..
都更惡法..
心寒...............



icewalker wrote:
拆文林苑王家--以後...(恕刪)


有點莫名

舊屋換新屋 反而賺更多

沒買房才是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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