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al0819 wrote:小弟在前幾天收到一張...(恕刪) 我也收到雙掛號通知補稅,可是那店面只有租不到一年所以整年度的租金不到財政部核定租金最低標.國稅局就用一年的核定最低租金要我補稅.還要我負責舉證,真是麻煩一籮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最近也收到補稅通知!也是莫名被加入一項"租賃"補稅打電話詢問,也是說我們一個地址開了數家公司,其租賃收入不符合市場行情。所以追加了一筆"稅",只是小弟報稅向來都是自然人憑證去取得收入詳情,這種多出來被應冠上的稅,不知道要如何去陳情或申訴?打電話問承辦人,整個態度就是要求你只管補繳就對了~金額是電腦跑出來的,已經很低了~再問就針對你的案子仔細看有無逃漏稅調查真~\@#$%^請問樓主,此件事情的後續是如何處理呢?有經驗的人,方便給個建議嗎?
國稅局照法令走沒問題,所得稅法就是這樣規定的以避免出租人低報租金逃稅.要不然每個人都說是朋友,只租行情半價,其餘收現金來漏稅啟不非常不合理?當然你覺得實際上沒有收那麼多是幽靈租金,也可以去打行政救濟,會不會贏就很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