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Corleone wrote:
這裡天龍人真多啊.....(恕刪)
企業總部設在台北,不表示台北市的稅收多...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營業稅及所得稅都是中華民國的國稅....
以下天龍國和其他縣市的收入劃分請自行參考
丙 直轄市收入
一 稅課收入:
(一) 土地稅。
(二) 房屋稅。
(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契稅。
(五) 印花稅。
(六) 娛樂稅。
(七)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直轄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與。
(八) 煙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直轄市之稅課收
入。
(九) 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該直轄市之收入。
(一○) 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
(一一) 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 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 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 規費收入。
五 信託管理收入。
六 財產收入。
七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 補助收入。
九 捐獻及贈與收入。
一○ 自治稅捐收入。
一一 其他收入。
丁 縣 (市) 收入
一 稅課收入:
(一) 土地稅。
1 地價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2 田賦: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3 土地增值稅:占總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 房屋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四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契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五) 印花稅。
(六) 娛樂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七)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市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與。
(八) 煙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縣 (市) 之稅課
收入。
(九) 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該縣 (市) 之稅課收入。
(一○) 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
(一一) 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 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 罰鍰及賠償收入。
四 規費收入。
五 信託管理收入。
六 財產收入。
七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 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 捐獻及贈與收入。
一○ 自治稅捐收入。
一一 其他收入。
不只是台灣 其他國家也一樣
有貧富差距 有城鄉差距
每個縣市都要蓋捷運?
每個縣市都要蓋巨蛋?
每個縣市都要蓋國際機場?
每個縣市都要有高鐵車站?
嫌南部條件不好,應該更努力,想辦法到台北生活
如果覺得台北生活很困難,就乖乖待在南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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