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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更後建物樓高限制--請教專家釋疑

ysyyu wrote:
最近,北市府大放利多...(恕刪)


依建築技術規則住宅區高度是路寬*1.5+6

臺北市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住宅區是(路寬+退縮)*1.5

開放空間(住宅區不可)及都市更新是(路心+退縮)*5----------高度放寬很多.
但仍有道路陰影投影1:3.6要檢討及後院削線等規定----------看基地條件情況而定
如果還有停車獎勵高度還有3~9公尺之放寬.
mirrorson wrote:
依建築技術規則住宅區...(恕刪)


多謝分享 ^^

mirrorson wrote:
開放空間(住宅區不可)及都市更新是(路心+退縮)*5----------高度放寬很多


感謝分享
心一動念,便已千年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4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
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
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
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
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
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四、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
五、前四款容積獎勵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
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
積。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
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
高度限制
;其建蔽率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按原建蔽
率建築。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請問一下 台北市復興北路旁 面積約3300平方米的 商三特臨街方正區域(非飛航管制區)
如果都更成功大概可以蓋幾樓的大樓?

piccololin wrote:
請問一下 台北市復興...(恕刪)


估計值約13層上下~

都市更新建築高度比檢討 印象中是以面前道路路心檢討 1:5,有錯誤請指正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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