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兇宅」?依一般人的觀念就是指曾經發生過兇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房子而言。所以,如果曾經有人因上述情形而死在「屋內」,則該屋被認定為兇宅應較無疑問。但是有問題是:如果發生上述死亡情形之地點,不是「屋內」,而是在「屋外」(例如:死在該棟大樓頂樓?死在樓梯間?或雖從該屋跳樓,但死在一樓中庭?),則該屋是否亦可被認定為兇宅呢?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可謂眾說紛紜,法院曾經有判決認為「……雖有人曾自系爭房屋所在同棟別樓層跳樓自殺過,系爭房屋未必成為『兇宅』……」,似採否定的見解!(台灣高法院90年上易字第401號判決參照)雖有人曾自系爭房屋所在同棟別樓層跳樓自殺過,系爭房屋未必成為『兇宅』,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難謂將導致房屋價值、效用、品質之減損,自不得指為瑕疵。況該名自殺者亦非自系爭房屋中跳樓,無所謂影響居住品質或減少價值可言。系爭房屋既無效用或品質等物之瑕疵,則上訴人以有人自其他樓層跳樓自殺過即屬系爭房地有重大瑕疵,而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屬無據。……」(台灣高法院90年上易字第401號判決參照)。如果一間房子符合上述兇宅的定義時,屋主於出賣該屋時是否有據實告知之義務?一般人或許會認為「當然有啊!否則若屋主故意不告知,那麼購屋人豈不是很倒楣!」話是沒錯,但是如果依照這個觀念,而要求屋主在賣房子的時候,需要將這間房子從過去到現在有無發生過兇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全部需要據實告知購屋人,則對於屋主而言,未免太過苛刻!因為屋主通常只對於自己產權持有期間的狀況比較了解,至於房子的前手、前前手產權持有期間究竟發生過什麼事,屋主恐怕也不易得知。法院對於兇宅之認定,似有嚴格解釋的趨向,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凶宅的問題似乎採取較保守的看法,其認為:1發生兇殺或自殺之地點必須在該房屋以內。2若死亡的地點係在頂樓、樓梯間或其他共有部分,或雖從該房屋跳樓,但陳屍的地點並非在屋內,而是在一樓的中庭時,依前述實務見解,均非兇宅。兇宅是屬於物之瑕疵之一種類型,但是畢竟『兇不兇』仍然沒有一定的客觀評價標準,所以依內政部對房仲業者公告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內容,以及我國目前法院的判決實務觀之,似乎係以該屋內曾發生有人『自殺』或『他殺』時,會被認定為兇宅,也就是所謂物之瑕疵的『瑕疵』。依內政部所公佈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範本觀察,可得知屋主僅對於「自己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過兇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乙事,有告知的義務。至於在產權持有期間以外之事,則無告知之義務。購屋人在購屋前應多詢問附近的鄰居或大樓管理員,以了解該房屋的狀況。並且觀察該屋有無任何異狀,如果該屋大門貼有符咒、八卦鏡等驅邪之物,建議應更深入的向屋主或房屋仲介公司詢問,並請其於契約上予以保證。有些大品牌的房屋仲介公司會在契約書中特別載明「兇宅條款」,約定若事後發現該房屋為兇宅時,購屋人得無條件請求解除契約。甚至有些大品牌的房屋仲介公司一旦發現該屋為兇宅時,會主動拒絕出售該房屋,先幫購屋人把關。若購屋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時,發現買賣契約中並未特別載明兇宅條款,則為了確立日後之請求權基礎,避免因舉證困難而導致不利,購屋人應可要求記載相關文字,或請屋主給予特別保證。
feijer wrote:去看一間透天厝屋主表示之前有家人從頂樓跳下來送醫以後才不治死去請問這樣的房子算不算兇宅呢 ? 如果樓主相信神鬼的話那最好別買買透天就是買整棟從頂樓跳下去自殺你說凶不凶呢?不信神鬼的話自住可以要買來轉手可能不利因為你不信人家也許信怕的人根本不會買你就賣不出去了即使法律認定上不算凶宅買的人還是會探聽所以還是會影響房子的買賣的
如果他說的是事實就不算凶宅~可是屋主不一定會說實話~曾經有屋主說不是凶宅~結果是凶宅~不是凶宅不能買賣~是要誠實告知~賣的時候要誠實告知仲介跟買方~不然到時候出問題很麻煩~曾經有個案例~15年前有發生過事故~屋主說沒有(他知情)結果買賣後發現是凶宅~反悔不買~結果屋主跟仲介都判賠~各位屋主大大.麻煩不要這樣搞了~我們只是仲介~不是考古學家@@~有就說有~沒有就說沒有~損人不利己何必呢?到時候還是要賠錢~除兇宅外~非凶宅(自然身故)都要告知~因為任何能影響買方購買意願的都不得刻意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