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oro wrote:
好像是這樣...
婚前財產... 就各自擁有... 譬如房子... 結婚前即擁有... 就屬於擁有者。
婚後財產... 沒特別設定... 就是共有... 各有一半的權利。
請問是動產和不動產都是如此嗎?
或婚前您一人自購比較好....
近來身邊剛好有朋友.同事及親戚 三個血淋淋分手例子...
感情好時彼此買房出資多少都OK..
感情絶裂時損失很巨大..天底下最難保障的就感情啦
親戚A男和女友出資合買房 自覺身為男人基於愛女友情況下 不理家人告誡
房登記女友名下每月共付貸款 還向家人保證二人絶對走進禮堂 ..
情變後女友發狠還限他一星期內搬走...分不到一年女友就嫁人去
親戚A男還被笑是幫女友準備嫁粧 存款都掏去買房剩不到多少錢
也不敢回去面對家人(因家人有贊助些頭期款)..
朋友B男是和女友共買預售屋 房還沒蓋好人卻分了...
搞的朋友沒去上班差點自殺 還發動公司主管找人 心靈輔導
更慘的是 分手後要獨自月付房貸3萬元 在轉售不出又付不起情況下..只好了錢退訂
同事C男也是..和女友分手後 一人房貸車貸付不起 要承受銀行壓力
..女友又向他要回一半頭期款錢...在急籌現金下房子就賠售掉...
談愛可以很浪漫很天馬行空..但牽扯金錢還是理智現實些..
尤其是血汗錢..畢竟不是人人皆豪門可以那麼灑脫
rachel.hung wrote:我覺得這有點詭辯... 與法定財產法有牴觸...
但我記得曾在談話性節目上聽到律師說
婚後買單一方的名下,若是協議離婚,那自然多是買誰的就誰的
到法院去爭的話,登記的持有者可以堅稱這是"贈予" (即使另一方提出轉帳證明)
夫妻間的贈予是不用特別報稅、公告之類的
所以那位律師的說法是,除非有特別簽些有的沒的
不然實務上,婚後買誰的名下,真得離婚時,就是那人的
法定財產法... 有一條
(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
應該是說贈予的一方要提出贈予的證據... 如果提不出證據... 就是共有... 這是法定財產法基本的精神...
共有是正常一般的... 贈予是特殊例外的...
掛名的財產... 存款/股票/不動產/車子等... 才是真正值錢的財產...
有掛名的財產都可以這樣搞成贈予... 那法定財產法就失去意義了。
***
當然啦... 法官受到什麼干擾... 或頭腦不清... 也可能採納贈予說...
其實這樣判... 我也不意外... 我覺得很多法界人士的頭腦不是很清楚的...

waroro wrote:
應該是說贈予的一方要提出贈予的證據... 如果提不出證據... 就是共有... 這是法定財產法基本的精神...
...(恕刪)
我怎麼覺得很合理,買那人的名字,就是最好的"贈予的證據"
如果不想送給對方,為何要只買對方的名字呢?
反而是另一方要提出為何買對方名字又非贈予的證據吧?
所以感覺最穩當的作法,還是共同持有吧
前幾天的談話性節目(新聞哇哇挖啦

錢全交老婆管,老婆就一直搬錢出去藏
之後真得鬧翻,就該女律師說法,完全沒折啊
夫妻間如何告對方詐欺、侵占?
一方自願將錢交另一方管,另一方最後說全賠光了,怎麼辦?
只掛一方名字,對方要賣要貸款都行啊,錢再搬出去藏就好
離婚後除非上法院,協議離婚這很難要的到啦
更何況是律師提到都上法院還沒折了
所以最好還是共同持有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