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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樓主一個代書教我的方法...去法院辦理"預告登記"....
所謂的預告登記.... 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
詳情請搜尋奇摩知識吧....
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即使在婚前走到你不想面對的那步。

你仍然可以從民事求償,但請記得金流從你手上流出去到這間房都要紀錄。

若出現你不想出現的狀況,可以主張你支付的部分要對方返還款項。

婚後,上面很多人都說財產屬於共有,登記在誰名下也沒關係。

我買房子直接開口跟當時的未婚妻說「房子登記妳名字」,任何條件都沒有。
反而婚後岳丈曾叫我去把房子所有人改成夫妻共有,我根本懶得去做,也是跟岳丈說「沒關係,房子在太太名下就好了,不用再花精神去改」。
想想未來你太太生了孩子小孩跟你姓,也是任何條件都沒有,若要跟媽媽姓,相信相對地你也會很多條件給對方。
(當然如果你們雙方同姓上面的話就不成立)
前面有人提婚後共有,結婚後再買女方比較安心
但我記得曾在談話性節目上聽到律師說
婚後買單一方的名下,若是協議離婚,那自然多是買誰的就誰的
到法院去爭的話,登記的持有者可以堅稱這是"贈予" (即使另一方提出轉帳證明)
夫妻間的贈予是不用特別報稅、公告之類的
所以那位律師的說法是,除非有特別簽些有的沒的
不然實務上,婚後買誰的名下,真得離婚時,就是那人的
以上供參考,也希望有懂法律者可以指正說明 (我還是相當好奇就是啦)

婚前共同持有似乎還比較安全,不過差別在婚前分手容易,婚後離婚較難,尤其若又有了孩子

waroro wrote:
好像是這樣...

婚前財產... 就各自擁有... 譬如房子... 結婚前即擁有... 就屬於擁有者。

婚後財產... 沒特別設定... 就是共有... 各有一半的權利。

請問是動產和不動產都是如此嗎?
郵筒 wrote:
請問是動產和不動產都...(恕刪)


當然是呀~
動產和不動產都相同的~
但你要能 (証明) 是婚前自己所持有的~
而不是婚後所延生出來的~
奉勸還是結完婚再合買
或婚前您一人自購比較好....
近來身邊剛好有朋友.同事及親戚 三個血淋淋分手例子...
感情好時彼此買房出資多少都OK..
感情絶裂時損失很巨大..天底下最難保障的就感情啦

親戚A男和女友出資合買房 自覺身為男人基於愛女友情況下 不理家人告誡
房登記女友名下每月共付貸款 還向家人保證二人絶對走進禮堂 ..
情變後女友發狠還限他一星期內搬走...分不到一年女友就嫁人去
親戚A男還被笑是幫女友準備嫁粧 存款都掏去買房剩不到多少錢
也不敢回去面對家人(因家人有贊助些頭期款)..

朋友B男是和女友共買預售屋 房還沒蓋好人卻分了...
搞的朋友沒去上班差點自殺 還發動公司主管找人 心靈輔導
更慘的是 分手後要獨自月付房貸3萬元 在轉售不出又付不起情況下..只好了錢退訂

同事C男也是..和女友分手後 一人房貸車貸付不起 要承受銀行壓力
..女友又向他要回一半頭期款錢...在急籌現金下房子就賠售掉...

談愛可以很浪漫很天馬行空..但牽扯金錢還是理智現實些..
尤其是血汗錢..畢竟不是人人皆豪門可以那麼灑脫
rachel.hung wrote:
但我記得曾在談話性節目上聽到律師說
婚後買單一方的名下,若是協議離婚,那自然多是買誰的就誰的
到法院去爭的話,登記的持有者可以堅稱這是"贈予" (即使另一方提出轉帳證明)
夫妻間的贈予是不用特別報稅、公告之類的
所以那位律師的說法是,除非有特別簽些有的沒的
不然實務上,婚後買誰的名下,真得離婚時,就是那人的
我覺得這有點詭辯... 與法定財產法有牴觸...

法定財產法... 有一條

(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

應該是說贈予的一方要提出贈予的證據... 如果提不出證據... 就是共有... 這是法定財產法基本的精神...

共有是正常一般的... 贈予是特殊例外的...

掛名的財產... 存款/股票/不動產/車子等... 才是真正值錢的財產...

有掛名的財產都可以這樣搞成贈予... 那法定財產法就失去意義了。

***

當然啦... 法官受到什麼干擾... 或頭腦不清... 也可能採納贈予說...

其實這樣判... 我也不意外... 我覺得很多法界人士的頭腦不是很清楚的...
waroro wrote:
應該是說贈予的一方要提出贈予的證據... 如果提不出證據... 就是共有... 這是法定財產法基本的精神...
...(恕刪)


我怎麼覺得很合理,買那人的名字,就是最好的"贈予的證據"
如果不想送給對方,為何要只買對方的名字呢?
反而是另一方要提出為何買對方名字又非贈予的證據吧?
所以感覺最穩當的作法,還是共同持有吧

前幾天的談話性節目(新聞哇哇挖啦)中另一位女律師也有提到案例,一位醫生很會賺
錢全交老婆管,老婆就一直搬錢出去藏
之後真得鬧翻,就該女律師說法,完全沒折啊
夫妻間如何告對方詐欺、侵占?
一方自願將錢交另一方管,另一方最後說全賠光了,怎麼辦?
只掛一方名字,對方要賣要貸款都行啊,錢再搬出去藏就好
離婚後除非上法院,協議離婚這很難要的到啦
更何況是律師提到都上法院還沒折了
所以最好還是共同持有吧?

rachel.hung wrote:
我怎麼覺得很合理,買那人的名字,就是最好的"贈予的證據"
所以說啊... 法律人自己都搞不清楚... 法定財產法的用意...

難怪我很看不起法律人...

那法定財產法... 舉凡存款/股票/不動產/車子等值錢東西都沒分配權...

就只能分配那些沒有名字的小東西... 拉圾桶等... 最貴的... 大概是家電類的了...
日後不想麻煩就不要省那利差,

保險搭配房貸去保險公司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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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因為貪小利最後可能會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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