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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路邊的浣熊 wrote:
王家既不執法也不行政...(恕刪)


所以啊 同樣是舉趙家的例子來說明王家

你只質疑我不質疑他 就因為他和你的立場一致嗎?

你是選擇性的忽略嗎?

但是趙案你去看判決文喔 裡面寫的清清楚楚""台北市政府竟藉「都
市更新」之名,以原處分將原告之建物劃定於更新地
區範圍內,並將其拆除後作為公共開放空間
除已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6 條第2 款之立法意旨,
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


口口聲聲說依法行政的你又怎麼說這判決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恐有困難呢?


路邊的浣熊 wrote:
顯然他認為王案沒有違憲問體,
而你認為王案有違憲問題,
並且是以趙案為輔證,
但是這兩案要引申為都更條例違憲恐有困難
其中王案與違憲的距離更為遙遠。

路邊的浣熊 wrote:
你喜歡保留是你的自由,
無法建立理論脈絡也是你的問題,
如果你只是來這邊嘴砲喊爽,
不是想認真討論的話,
你可以一直保留態度卻不立論。


怎麼... 才兩三下就動怒啦?

請息怒! 請息怒!

sean1972 wrote:
所以啊 同樣是舉趙家...(恕刪)


所以你不懂什麼是比例原則嗎?
趙案中台北市政府之行政沒遵守比例原則所以違憲,
王案中台北市政府之行政有遵守比例原則所以沒違憲,
這有相衝突嗎?
我想這不是立場問題,
而是邏輯能力問題。
mcu_master wrote:
怎麼... 才兩三下...(恕刪)


說嘴砲的你嘴砲只是事實論述,
並非動怒,
你不需要像驚弓之鳥如此心虛。

路邊的浣熊 wrote:
說嘴砲的你嘴砲只是事實論述,
並非動怒,
你不需要像驚弓之鳥如此心虛。


受教了。

如此之見解與文學造詣,又讓在下想起P大...

mcu_master wrote:
受教了。如此之見解與...(恕刪)


您懷念朋友是人之常情,
既為汝友,
必為同羽之鳥,
敝人不敢高攀,
您還是和他成雙做對就好,
不要來強逼小弟了。

bar0402 wrote:

路邊的浣熊 wrote:
圍魏救趙啊~可惜魏國...(恕刪)


我倒想問問..

不一樣在哪裡?
王家參與都更討論嗎?

王家非得被都更的理由, 好像從來沒人敢認真講過...
只會一再強調"合法"... 哪個都更進行敢不合法?
包括現在被下令暫停的所有都更案, 都是"合法"的..

問題是: 這樣的執行手段, 是否違憲?
(恕刪)


Bar0402 大,請看在我用了一個月的時間,到處找資料,請教專家的份上,請您花3分鐘的時間看看第一頁的帖文,您就會知道是都更法規底十四條,為了保護王家畸零地不參加都更,將來會無法申請建照蓋屋子而規定王家必須參加都更。

王家為敗訴,因為王家訴求說"不知道都更進行中沒排除王家,沒收到任何通知"被法官判為不實。您看看我提供的資料,王家人在2100週末開講call in自己說不但知道而且私下談價。其他連王家人參加會議的照片也被找出。

鄭醫生的土地依法可不參加都更,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他最後還是在會議上提出不加入訴求。

王家的在都更通過後才開始反對,在可以反對的期間知情不提出反對,先不管法規,在法律上已經站不住腳,只好硬拗不知情。

既然談到邏輯能力 那就來看看到底是誰的問題:

浣熊的矛盾:

1.同樣是趙案.你前面說趙案違憲有困難.後面說趙案違憲.

路邊的浣熊 wrote:
顯然他認為王案沒有違憲問體,
而你認為王案有違憲問題,
並且是以趙案為輔證,
但是這兩案要引申為都更條例違憲恐有困難
其中王案與違憲的距離更為遙遠。.(恕刪)


路邊的浣熊 wrote:
所以你不懂什麼是比例原則嗎?
趙案中台北市政府之行政沒遵守比例原則所以違憲,
王案中台北市政府之行政有遵守比例原則所以沒違憲,
這有相衝突嗎?
我想這不是立場問題,
而是邏輯能力問題。(恕刪)


2.既然說不能拿趙案來套在王案.自己卻又在後面拿趙案比例原則來套在王案

路邊的浣熊 wrote:
雖然都是都更案,
每個個案情形不同,
僅僅以都是都更案的A案想要套到B案上來用的話,
恐怕會用得不太順手。
(恕刪)


路邊的浣熊 wrote:
所以你不懂什麼是比例原則嗎?
>趙案中台北市政府之行政沒遵守比例原則所以違憲,
王案中台北市政府之行政有遵守比例原則所以沒違憲,</font
這有相衝突嗎?
我想這不是立場問題,
而是邏輯能力問題。


3.王案整個判決都沒談到比例原則的問題.
你自己倒無中生有說了一個王案有符合比例原則.所謂何來?


到底是誰的邏輯能力有問題???
sean1972 wrote:
既然談到邏輯能力 ...(恕刪)

看不下去了
你這種鬼打牆的烏賊戰真的是在浪費大家時間,台灣的競爭力就是敗在你們這類人的手中

法院判決很清楚的趙案是因為市府行政"違反比例原則"文林苑則是一路打上去都是王家敗訴,請問這兩個案例有甚麼可比的
而路邊的浣熊文字也很清楚的表達了這個意思,分別表達出以此引申為都市更新條例違憲是有困難的,因為趙案是違反比例原則而王案則沒有這個問題,順便用含蓄的方式提醒你不要用這種方式鬼扯蛋而已

照你對他文章所做的解釋,我懷疑你的中文程度應該還不如18分的大學生吧?你隨便找幾個中文程度不錯的高中生甚至國中生都不可能搞錯他的意思,你卻能把他的文章給曲解成這副德性

閣下把兩個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硬是拉在一塊做對比還張冠李戴的把責任栽贓給別人,你的邏輯能力和討論心態才真的是讓人搖頭

法院要判人敗訴也要給個理由,既然文林苑的案子市府行政程序沒有問題,王家也沒有就其他理由提出訴訟,那又何必多此一舉給他"不違反比例原則"的理由呢?這你到底懂不懂啊?

我是覺得路邊的浣熊應該連回你都懶得回,因為你這篇胡說八道的言論根本不值得他回

我回這篇純粹是要避免其他不知情的朋友被你的文章惡意誤導,就這樣

Erichuangtw1980 wrote:
Bar0402 大,...(恕刪)


看過了...

我還是老意見...

王家未來想怎樣, 不是政府該考慮的...
他沒路走自己要去協調, 自己要去花錢讓大家願意開路給他們.. 這是他家的事..

真正重要的是: 除非當事者主動意志, 否則不應該用"沒表示不同意"這種手段來進行都更...

在台灣, 哪怕一台最爛最舊的機車, 要過戶或廢棄尚且需要當事人同意..
一塊市值數千萬甚至上億的地, 可以這種兒戲法讓你玩掉, 怎樣都說不過去..

王家有沒有參加說明會, 並不構成王家是否能決定都更加入的條件... 這已經是確定的了..
這個說明會的結論, 一切"謹供參考"而已... 只要建商能糾集的比例過關, 都更照樣進行..
由不得你反對!!! 法院一直一口咬定只要王家怎樣怎樣知情, 其實我也認為如此..
但是王家始終沒點頭, 沒主動表示意見要進行都更... 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實...

王家不表態若妨礙到都更的進行, 我可以某種程度認可可以逼他們表態...
但若不是如此, 都更是可以避開他們家土地,那還要強迫把他們算在內.. 那就是強盜行為...
其實不管王家搞什麼手段, 我們就假設他們想向建商討價好了, 始終王家從未同意可以拆屋都更...
建商也很清楚王家很難搞... 像我們看到的這樣, 技術上也非一定得納其土地方可進行都更..
為什麼一定要算他們進去? 就像現在, 其實繞開有爭議的王家土地, 去進行另外36戶的重建..
技術上絕對可行, 為什麼一定要用36戶利益去壓迫王家?

道理很簡單, 少了王家, 建商少拿錢, 所以建商一定得吃掉王家土地, 王家也藉此跟建商對槓...
如此而已, 這樣並不是什麼"不得不為"的狀況, 為什麼我們的法律得站在建商立場去吃掉王家呢?

通過都更後到拆屋前, 有好幾年時間, 難道王家到時打官司表示"不願被都更", 不能表示其"不願意"?
如果王家已經跟建商簽訂契約, 照約執行尚且說得過去, 問題是一切只是王家未積極表態...
怎可以當作王家已經同意的狀況? 然後開始賣預售屋了! 坦白說, 建商若沒十拿九穩..
斷定王家已是"囊中物", 斷不可能如此進行! 我可以很大的懷疑 市府跟司法單位, 是否已經跟建商
串好了!!! 王家還沒搞定, 這個事實建商一清二楚, 萬一事情翻盤, 建商損失會非常慘重...
若今天是一般常理推斷, 就是如此, 所以我一直強調, 建商跟王家比手段比惡劣...
市府跟法院方面在努力做幫兇.... 前者我都很瞧不起, 但是那是他們的權利..
後者, 當王家表明不願參加時, 在還有轉寰餘地(未拆屋)時, 市府或司法單位都可以為王家作主...
協調這個問題, 因為技術上絕對有能力排除王家進行住宅重建都更...
公權力應該協調兩造利益才是, 怎變成建商御用打手來搶攻王家土地? 惡質!!!

我自始至終只堅持一件事:

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 公權力無權任意處置我的私人財產....

這是非常嚴重的事!
是要絕對堅持的事.... 若不這樣做, 就會有三歲女童不表示不同意..
所以與成年人性交是沒犯法這類問題... 我不同意, 你跪來求我同意簽字, 否則一切免談!
若今天建商拿得出王家簽名認可都更的文件, 只要不是用非法方式取得..
我一句話都不會說, 也無話可說! 拿不出來卻拆了人家房子, 還是由公權力進行這種事..
我絕對反對到底! 因為我不希望我或我的親友, 未來也這樣被搞掉財產!

要知道, 只要能夠沒當事人同意, 卻能進行財產的轉移, 這樣絕對會給有心人士極大的運作空間...
是非常非常不妥當的行為, 何況王家產權獨立, 技術上也是可以繞其地進行都更..
完全沒有一定得進行那幾塊地多數決的必要空間... 結果台灣的法律卻沒有對其進行限制..
表面上可以清掉"釘子戶". 實際上就是給建商收拾"釘子戶"的空間... 問題是, 若是用在公共用途..
尚有最低可討論空間, 用在建商圖利, 這算什麼不得不為? 講白點, 釘子戶該存在就讓它存在..
沒有在以一千人, 一萬人利益就可以傷害一個人基本權利及財產的做法!

我再講一次: 只要拆王家房子不是絕對必要的選擇, 任何法律或手段這樣做..
都是該被唾棄及反對的... 就像希特勒迫害驅逐猶太人的法案, 同樣是"立意良善"(對第三帝國
及日耳曼族), 更是"依法行政", 難道這就要被世人認同? 沒這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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