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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文林苑建商有動作了


cazando wrote:
不是誰都可以這麼做的,你的法律觀念大錯特錯
如果你家是跟王家一樣屬於裡地袋地的狀態
鄰地的所有權人可以合法的用圍籬把他自己的地圍起來,你要出入?可以,去申請地役權,否則你就自己翻牆撐竿跳吧
王家拒絕合併都更,以後就要面對這種狀態啊,有甚麼不對的


你要不要去現場看一下?
如果土地界線外是既成道路,或是界臨捷運公司土地,只要是公眾可行走的地方, 王家也可以走阿
她翻牆進去他家土地是他家的事情

袋地, 侵占, 妨礙自由和強制,這是一碼歸一碼的事情
就如無照駕駛肇事,無照部分與肇事責任,上法院可是沒有必然關係
很多事情不是你我說了就算,反正認為權益行為受損,上法院提告,很正常
告贏了才真的
cazando wrote:



就這點來看,小弟的觀點與你是差不多的
所以的確不需要爭論
但完全由政府主導,的確有其困難之處(例如圖利特定人等.........價格不合理等......)所以最後才會和現實妥協成由民間實施者自辦,所以我認為修法方向會走向這兩者中間的平衡點
應該修改成政府有主動查證的義務,也有最終決定規劃方向的主導權,而非像現在這樣完全是被動的第三者,給予都更實施者過大的權力,因為這才是可能造成弊端的原因...(恕刪)

疑?
您這樣說好像是在指責本案中,建商的不是!
killy_chu wrote:
疑?您這樣說好像是在...(恕刪)

我甚麼時候挺過建商?我說了我挺的是法律規章,誰合法我就挺誰,誰不合法我就不挺誰啊
搞悲情抗議那套已經過時了,現在又不是威權統治,王家要是在法理上站得住腳,誰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
豬年...豬頭啊... wrote:
你要不要去現場看一下...(恕刪)


王家沒有自己的建築線(也就是沒有相鄰道路),他們要出入本來就要利用公用道路或是鄰地
請參考土地法相關規定
他家當然可以利用捷運交通線路出入,只要有路能讓他走
但鄰地的所有權不屬於王家,所以鄰地把自己家裡用圍欄圍起來是合法的權益,王家想借用鄰地通行出入,請依法提出地役權的申請,否則就只好撐竿跳啊
400號解釋主要是解釋若因為公益和公用原因,政府可以限制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只是剛好是對地役權和既成道路這兩條做釋憲而已
所以憲法第15條是有例外的,王家還需要釋憲?我想他們請的大律師應該早就跟他們說過這個狀況了吧?
但我完全同意你最後一段話的說法,告得贏才是真的
cazando wrote:



我甚麼時候挺過建商?我說了我挺的是法律規章,誰合法我就挺誰,誰不合法我就不挺誰啊
搞悲情抗議那套已經過時了,現在又不是威權統治W...(恕刪)

我沒說您挺建商,相反的好像是在踹建商!
Got it?

killy_chu wrote:
我沒說您挺建商,相反...(恕刪)

踹建商哪裡有問題?不能踹建商嗎?
cazando wrote:



王家沒有自己的建築線(也就是沒有相鄰道路),他們要出入本來就要利用公用道路或是鄰地
請參考土地法相關規定
他家當然可以利用捷運交通線路出入,只要有路能讓他走...(恕刪)


都更法沒有規定一定要都36戶呀?
幹嗎一定要都人家的家哩!
有困擾,都20戶就好了嘛!
cazando wrote:
踹建商哪裡有問題?不能踹建商嗎?...(恕刪)

哦!
原來連您自已都承認,你在喘建商!
got it!

killy_chu wrote:
都更法沒有規定一定要...(恕刪)

你又跳針了
真是拿你沒辦法
cazando wrote:

你又跳針了
真是拿你沒辦法...(恕刪)

這是定針!
多唸點佛經,慢慢就會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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