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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Erichuangtw1980 wrote:
之前王家訴訟告的是市...(恕刪)


嚴格來講,是不敢再依照有問題的法律行事! 這是對的!

而這些問題,每個都可以否定文林苑案的必要及正當性!

法是重要的,但是法的正當性及執法的手段,卻比法律本身還重要!


法律若違背正義原則,嚴重影響到人民重大權利,那這個法絕對必須馬上停止進行。

強拆別人房子,強奪人家土地,來給自己圖利,本來就是違反最基本的正義觀!

你不要以為你搬出法律及公共利益胡說八道一翻,別人就不知道你在想啥? 你想幹啥?

這也是你努力快一年,文林苑毫無進展的真正理由! 王家跟反都更聯盟,比起你們的動作,

那是小巫見大巫,幾乎可以省略不計! 為什麼他們不動,市政府仍然堅持保障他們土地?

因為不管王家動作怎樣,保障其財產權,比起堅持郝好拆的都更,相對更為正義許多!

能得到更多百姓的支持!!! 市政府就敢冒著你說"違法"的風險做下去!


就像去年328以後,台北市政府完全停止或暫緩任何強制拆遷的都更案!

那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裁量,也是台北市政府從善如流,不是違法的行為,

尊重保障王家的財產權,才是保障人民憲法規定權利! 光是這點就足以對抗都更法了!

中央雖然敢說都更法不違憲,可是不敢幫台北市這種郝好拆背書,更不敢說台北市政府現在"不作為"..

是違法的行為!!!

所以,中華民國從上到下,中央到司法,沒有人會去批評市政府不繼續硬幹是違法的!

當然你一定不認同,因為除了郝好拆外,或逼王家就範外,你沒有任何其他解決方案!


台北市都更法本身及執行有什麼問題? 學者專家說得夠多了吧? 怕你不敢認真檢視罷了!

光是消防通道設計,及都更的執行問題,就有足夠理由讓案子回頭再審!

豆子小珍珠 wrote:
樂揚何時唆使員工打人...(恕刪)


現在政府已經認定為私人合建 而且Z大已經提過可排除法規 問題是樂揚和同意戶不願意做

合法是阿 問題是合理嗎 監察院糾正當不存在嗎

你敢說願意支持不合理法律執行嗎

肥貓宅男 wrote:
現在政府已經認定為私...(恕刪)


市府沒有新聞稿認為不是都更,你的消息那裡來的...

Erichuangtw1980 wrote:
市府沒有新聞稿認為不...(恕刪)


是都更啊! 但是是沒有強制必要性的都更,現在台灣的都更案都是如此,

不單是王家而已! 是哪位老兄教你都更一定要強制多數決加郝好拆? 段老闆嗎? 這也難怪,根據王家及褚家都更的經驗,

樂揚建設這個都更第一品牌,早就習以為常,司空見慣,要都更一定要蠻幹硬幹郝好拆!


現在市政府認定這是私權問題,請樂揚取得王家同意後,

方准動工興建!
不是嗎? 不信你看看建管處現在要不要讓你建! 如果你取得不了王家土地!


不要老是想避開問題重點,自說自話,且別說那些無中生有的謊言一戳就破,毫無意義。。

就算人家看你可憐,懶得戳破你,你昧於事實隨口胡言,就能達到你的目的?

別說今天三月,如果王家不想就範,明年三月我保證你照樣還沒動工! 要不要賭一下?

肥貓宅男 wrote:
現在政府已經認定為私...(恕刪)


政府認定是私人合健?!
你倒是把這份聲名拿出來才能證明你沒說謊。
Z先生提出過排除法規?哪一條?!
監察院糾正的是甚麼,你可以去看清楚,說不定會嚇你一跳。
ZZZ ing wrote:
現在市政府認定這是私權問題,請樂揚取得王家同意後,
...(恕刪)


所以照法規在都更案通過前提退出,事後謊稱不知情無法反對,扭曲事實激起抗爭後,最大?

對於都更受害者聯盟過程中的欺騙你們都無視....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照法規在都更案通過前提退出,事後謊稱不知情無法反對,扭曲事實激起抗爭後,最大?

對於都更受害者聯盟過程中的欺騙你們都無視....


不表態就是同意? 這是憲法規定的? 還是美國的中文跟台灣的中文不一樣?

對於建商&同意戶過程中的欺騙你完全無視耶
https://www.facebook.com/shilinwinlin
文林苑36戶的自力救濟,偶而看看另一方的訴求吧。

clark914170 wrote:
https://ww...(恕刪)


看得出來出要發文目標都轉向北市府。
只要少數幾個回覆留言的炮王家或是學生。

但他們應該找實施者解決的啊...
或許他們在施壓的同時,又不把與實施者的合建合約公開。

祇是想逼政府把王家納入的方案繼續推動,
壓根不見他們想提出排除王家的發文,
即使有網友發文回應請他們排除王家會更快,
也不見該版的有所回應。

真的想快點回家不就是應該尋求快的方式嗎?

clark914170 wrote:
https://ww...(恕刪)


這些訴求不是非常空洞或土匪嗎?

你全家死光,政府就得把王家土地搶給你?

如果今天是政府不願意讓你排除王家,或是王家阻止你用自己土地

建文林苑,那才是"真的回不了家"! 但是同意戶訴求從來都不是

抗議政府不給他們排除王家,而是政府不願意強制郝好拆下去,所以是非如何?

清楚得很,還在543幹啥? 合法也是強盜啊!


現在這種"回不了家"的意義卻是: 我賺不夠,我拿不夠,我拒絕這樣建文林苑!

所以回不了家,如果不叫自找的,那叫什麼?


如果有人在路邊絕食,放話:如果不把郭董的財產全部給我,我就餓死給大家看!

這樣就算死上一百次,難道就該把郭董財產轉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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