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
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
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
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你敢貼12條,怎不強調一下調處不成,結果是啥?
就算如你所說,市政府要求將其他土地劃成畸零地保留地,這也是樂揚或同意戶,
要針對此點與政府據理力爭的! 結果有沒這回事? 你們爭取過沒有? 連排除都沒做過!
你們要的,只是"藉機"將王家併入使用!
難道曾經爭取過,將王家土地獨自劃出,只用同意戶土地蓋房子?
事實上就是: 市政府只要有法律依據,一定可以幫將王家劃出都更區!
第12條第4款狀況就是為了這種狀況而設立! 不是不可能!
就算表面上有問題,實際上卻是可以爭取的! 但是,樂揚建設根本未曾爭取過!
因為這個法規本身是不合理的,就像你說的,讓鄰地只能被你卡住,當然不對!
你樂揚及同意戶方面,有充足的理由可以抗爭! 我用自己土地蓋房子,為什麼不可以?
好吧! 我們講實際一點的,今天樂揚建設,願意直接劃出王家土地,如果市府不允許,
或王家抗爭,那小弟我願意出面幫你們一起抗議如何?
但現實是: 樂揚建設"何時"曾經進行過劃出王家的動作? 什麼時候真的與都更處協調過
排除王家的事宜? 若你送了案,被都更處拒絕,那麼,問題當然就卡在市府法規及決策上!
可是沒有這回事! 市府等著你來跟他們談劃出王家呢! 你又不要!!!!????

請用行動而非嘴砲,來表示樂揚建設方面願意劃出王家的誠意!
否則,你就算再奮戰一年,保證不會有任何更好的進展! 甚至案子被退回,也不是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