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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clark914170 wrote:
要變成廢地與否是王家...(恕刪)


有人鬧自殺其實也是當事人的主張與權利,可是公權力從來就不會只看看就好,坐視不管,而是一定會介入;要不然為什麼要為了保護畸零地訂出這麼個法律。

TO:bar0402
王家在眾目睽睽之下,敢說謊、敢打人、敢拿石頭丟人,也敢把違建蓋在鄰居土地上和佔用國有地。
你敢擔保眾目睽睽之下,王家就一定不敢公開獅子大開口?
豆子小珍珠 wrote:
有人鬧自殺其實也是當...(恕刪)


這種假設性的問題,誰知道答案,不過我只看到樂陽已經實際這樣幹了,我想這才是值得一提批判的,假設性問題根本沒有討論的必要......
豆子小珍珠 wrote:
王家在眾目睽睽之下,敢說謊、敢打人、敢拿石頭丟人,也敢把違建蓋在鄰居土地上和佔用國有地。

樂揚在眾目睽睽之下,敢說謊、敢唆使員工打人,敢把硬把別人的私有土地劃入都更範圍,也敢在未取得王家土地時就將房子預售一空。

這兩方沒啥不同。

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敢擔保眾目睽睽之下,王家就一定不敢公開獅子大開口?

樂揚可以選擇不接受,不是嗎?
買賣不就是互相喊價。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這不是很對吧!? 政...(恕刪)


問題是現在政府不都這樣做 要不然凱道經常抗爭是為什麼

立委都能立法自肥了 當紅公務員退休金不也是一樣

有法規又如何 酒駕貪污殺人犯都能交保 人民還能相信什麼

豆子小珍珠 wrote:
我覺得這還是很難。畢...(恕刪)


36戶用自己土地蓋房關王家何事 王家就算要重建也不會佔鄰居地

不要老是拿法規說如何 問題在政府各單位決定
所以你贊成建商或你家的鄰居可以隨意把你家包起來???
畢竟只要不是公共空間那就是屬於私有地
私有地愛怎麼搞都可以??

kkmr wrote:
所以你贊成建商或你家...(恕刪)


政府有對這個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畸零地調解!

但是, 它最常見的結果, 不是大家妥協,同意進行合併使用..
就是最後破局, 照樣興建... 這沒有啥不對..

包起來又怎樣? 只要申請袋地通行權不就成了?
政府有任何法律或法令,強調袋地或畸零地一律要怎樣嗎? 沒有嘛!

至於袋地或畸零地可否重建,目前為止, 政府是傾向不強制進行...
因為台灣中央及各級政府,不會要求畸零地被強制合併使用! 台北市文林苑是開第一槍的案子!
後果如何? 大家都看得到! 就是給建商可趁之機併吞反對戶!
以王家土地價值,根本不怕變成廢地! 樂揚不蓋,再找一間建商就好!

這種精華區土地,哪怕區區幾坪,都價值連城, 何來廢地之說?

我覺得目前政府做法是對的: 給袋地或畸零地者合併使用的管道及機會,
但是,若當真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各走各的! 涉及到老百姓財產權..
政府非到必要不可,根本不該強行逼迫誰一定要怎樣!

台北市政府就是犯了這個原則,才會搞到滿頭包!


袋地通行權???
干我甚麼事
這是我的地
至於你的地價值幾百億...
看得到吃不到也用不了最後也只能變廢地
有本事你飛出來

....


依據袋地通行權?若是你家土地免費要讓給別人開路,並指定建築線?你做的到我就給你......按個讚,問題是一般人做得到嗎?
clark914170 wrote:
....依據袋地通行...(恕刪)


而且最慘的是,依照法規規定,要不管畸零地,只有畸零地太小,或就算切土地給畸零地,仍然無讓畸零地變成不是畸零地的情況才可不管,不然,畸零地的鄰居沒有解決畸零地無法建築的問題,也無法建築....

等於為了保護畸零地,畸零地的鄰地就被強迫要嗎和畸零地合併,要嗎切土地給畸零地...這公平嗎?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
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
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
。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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