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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文林苑最後排除王家收場..罵王家的人會道歉嗎?


ganman wrote:
言論自由是一回事.....(恕刪)


這惡法被他們拿來當神主牌了
怎麼說都是那些話
看了也不想回了...
bertram0317 wrote:
這惡法被他們拿來當神主牌了...(恕刪)

其實我並不是支持王家..也並不批評建商..而是就事論事..
是因為王家的案例..讓人看出都更法有違憲之嫌..
這才是王家會受到聲援..聲援都更法不妥之處..
不是在聲援「傳言之王家的權益轉換主張」..

案子走不下去..問題也很明顯..
論戰一直陷入袋地建築線(故事發生起源)..就不知道能解決甚麼問題..
客氣地說..內政部也有過建議..可排除王家..指出袋地建築線不是關鍵..反而理由牽強..
這樣也不行..一直重複貼文..那王家也可以解決阿..王家也可以主張阿..
雖然王家並非經濟弱勢..但相對於建商..他是弱勢..說這個就強人所難..
無論如何..既然並非情投意合..就不能強迫非嫁非娶..否則就違憲之嫌..

王家是透天厝..爭取不同意可排除之修法..而非強制表決或可實現..
但是..像永春都更問題..他是公寓..理論上不能排除..
據我所知的問題在於..那些人是經濟弱勢(在台北有房不代表生活無虞)..
或許..都更後會有好房子..也不需要出甚麼大錢(也許不需要出錢)..
癥結在於..他們經濟可能弱勢到..
都更後繳不起管理費這樣的問題(都更前管理費很低或沒有管理費)..
更分擔不起公共電費(都更前爬樓梯不太需要公共電費)..
也就是..不都更..他們不需要政府救濟..可以有尊嚴地獨活..
都更後..雖有新房..未必能申請補助..反而陷入生活拮据之困境..
那麼..我們也用文林苑的手法..強拆房子..送他新房..也送他們走上絕路..是這樣嗎?
很顯然..都更案有需要更多的思考..而不是依法辦理一句話..這樣單純..

ganman wrote:
其實我並不是支持王家...(恕刪)

土地是負有社會義務的,看看憲法第143條以下就知道。如果弱勢到如所述的無力負擔所謂管理費等,那他還有能力負擔舊屋之維護費用嗎?所以依此意見就該放任土地所有權人擺爛,只要他自認是經濟上"弱勢"?

公民意識不是只看到權利面, 也要考量義務面,參與法定程序就是義務。都更程序既然是法定程序,而且亦依程序送達,亦有合法收受通知,那就負有在程序內參與表達意見之義務,並且接受最後的結果,不參與就是放棄這種程序保障的發言權。對於最後的結果,就只剩下接受或訴訟的選項, 訴訟又敗訴,就只有依法辦理。

不參與法定的遊戲規刖,再吵為何遊戲規則不對自已有利,這行徑跟無賴有什麼不同。

ganman wrote:
但是..像永春都更問題..他是公寓..理論上不能排除..
據我所知的問題在於..那些人是經濟弱勢(在台北有房不代表生活無虞)..
或許..都更後會有好房子..也不需要出甚麼大錢(也許不需要出錢)..
癥結在於..他們經濟可能弱勢到..
都更後繳不起管理費這樣的問題(都更前管理費很低或沒有管理費)..
更分擔不起公共電費(都更前爬樓梯不太需要公共電費)..
也就是..不都更..他們不需要政府救濟..可以有尊嚴地獨活..
都更後..雖有新房..未必能申請補助..反而陷入生活拮據之困境..
那麼..我們也用文林苑的手法..強拆房子..送他新房..也送他們走上絕路..是這樣嗎?
很顯然..都更案有需要更多的思考..而不是依法辦理一句話..這樣單純..



goethe0214 wrote:
土地是負有社會義務的,看看憲法第143條以下就知道。如果弱勢到如所述的無力負擔所謂管理費等,那他還有能力負擔舊屋之維護費用嗎?所以依此意見就該放任土地所有權人擺爛,只要他自認是經濟上"弱勢"?



那我想這些人應該思考台北居大不易
雖然不都更他們可以守著破房子經濟拮据的在台北市過活
但是若哪天來個天災破房子倒了
人也跟著倒了就算了(我個人比較悲觀)
若人還在房子卻沒了呢?
到時還能不需要政府救濟可以有尊嚴地獨活嗎?
還是他們要賭天災不會發生!

我是覺得經濟弱勢的人
參予都更後
可以帶著或變賣他們權利變換後的財產
移居到別處去
誰想遠離家園?很殘忍但是現實
回到我的第一句話
台北居大不易~~~就原經濟弱勢者來說
goethe0214 wrote:
如果弱勢到如所述的無力負擔所謂管理費等,那他還有能力負擔舊屋之維護費用嗎?所以依此意見就該放任土地所有權人擺爛,只要他自認是經濟上"弱勢"?...(恕刪)

提出這種論點..跟說出..何不食肉糜..一樣..
去了解一下永春都更問題..那些人是甚麼人..再來說房子..
不是只想解決自己的問題..不管別人的生死..
power1974 wrote:
我是覺得經濟弱勢的人
參予都更後
可以帶著或變賣他們權利變換後的財產
移居到別處去
誰想遠離家園?很殘忍但是現實...(恕刪)

除非那些房子有安全顧慮..
否則..不能只管自己要換新房..
那些弱勢..強制要他們搬..這說不過去..
都更..不能只看表面..要深入社會問題..

goethe0214 wrote:
土地是負有社會義務的...(恕刪)


不好意思,我必需要反駁你對都更程序的義務!

以下是我從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10150695586449429的網址轉貼過來的,當然並不是全部,你可以轉過去看看

按照都市更新條例19條明文規定︰就算民眾參與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也只是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樣可以維持原議。

這也是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再三強調「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

翻成白話的意思就是「你參不參加公聽會其實根本差別不大」。

另外針對於王家自己沒有出席公聽會,因此產生失權效果,可否請告訴我︰都更條例有哪一條規定了「不出席公聽會就失權」的法律效果?讓權利人失權難道可以沒有法律依據、不讓權利人事先可得預見的嗎?

用「事後諸葛」的方式「倒果為因」,一再強調「如果王家當初有積極參加公聽會的話,就不會...」,但是完全沒有從民眾行為時的「預見可能性」的角度做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要讓人民承擔一定行為(包括缺席這種不作為)的不利益,就必須要讓民眾有預見可能性。請問︰在都更條例根本沒有規定「缺席公聽會將發生失權後果」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如何可能知悉「出席這個公聽會表達反對」是如此關鍵?我們若是在問題發生之後才用一副「事後諸葛」的口吻說「誰叫他們當初沒有如何如何」,豈不只是更加凸顯某種「假理性/真冷漠」下的事不關己的心態?更別提它根本違反了「讓民眾可預見自己行為後果」的法治原則。

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於︰事實上都更條例並沒有要求民眾必須參加公聽會、完全是自由參加,而且就算是權利人真的出席表達反對意見,那個反對意見也不一定會被採納。那麼我可不可以請問你們︰在邏輯上和法理上,即使只是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一個「自由參加,而且就算參加表示反對也不一定有用」的公聽會,賦予一個「缺席即失權」的法律效果呢?缺席了會失權,但即使出席了也不見得會有權,這是什麼道理?
其實我對文林苑案沒什麼概念,新聞等等的訊息也可能都是錯的,但是回歸基本,[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轉述郝龍斌的話指出,市府花了兩年多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2戶人家,讓其他36戶已搬離家園2年多時間的100多名居民,一直有家歸不得。郝龍斌說,在5%和95%之間,市府必須有所選擇,市府依法執行,照顧最多數人的權益。
],面對這些話我個人認為什麼叫做多數人權益,私有財產能因為多數人權益而受到剝奪嗎,或許我不懂法律,但是如果多數人權益放在前面可以當擋箭牌的話,那大家投票拆郝市長的家了,反正多數人決定了算.或許大家都在演戲但是最基本的是自己的財產居然由多數人來決定,真是夠了.我只能說都更法真了不起!

tearstain_han wrote:
不好意思,我必需要反...(恕刪)


除了都更條例之外,看一下都更條例施行細則,就知道異議有多重要。

ganman wrote:
除非那些房子有安全顧...(恕刪)



那麼誰來檢討安全有顧慮呢?
"修德國宅"當年被檢測出 海砂屋
一些不肯都更想賣高價的人 還扯出檢測人員圖利建商...

這世界已經甚麼都能抗議了

如果連社區自決都不是公平的話

交給別人評斷 又有何公平呢?

德修國宅都更過來人的良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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