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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真正了解房市走勢的人進來吧!

alina58889 wrote:
這樣不知道夠不夠清楚...(恕刪)


台灣的銀行也是依循巴賽爾協定
但巴賽爾協定跟台灣的規定所訂定的法定資本適足率都是8%
前面所提到2%-6% 是已經出現警訊,很多業務都會被緊縮甚至被強迫要求增資
另外你前面放的圖表中,所顯示都是中大型行庫
以往金融風暴會出現問題的不會是這些銀行
有興趣可以上中央銀行網站看統計資料
幾家在北區衝房貸很猛的 X信銀行以及.....
資本適足率都還是8點幾
一旦經濟情勢發生反轉,某些銀行呆帳發生虧損
呵呵 是誰要買單呢?
還有一些國際會計準則採用可能產生的影響
有些複雜就不提了
zhlee17 wrote:
台灣的銀行也是依循巴...(恕刪)


我同意!! 當經濟反轉時 譬如萬一將來如果房市真的大崩盤時...譬如很多不可預測的因素

會衝擊到銀行 ...我只是說, 按照目前資料顯示 , 銀行尚未嚴重到倒閉之嫌

至於哪些銀行房貸衝太高, 是不是已經浮濫到..超出風險控制..金管會 央行

等專職機關有一套機制監控中..不是嗎?







是沒法條強制台灣要遵守,不過只要台灣想繼續跟世界其他主流國家一起玩(如國際銀行業務),台灣就是得遵守國際主流認定之規則。

Don't know why wrote:
是沒法條強制台灣要遵...(恕刪)

+1

央行要管就管, 銀行不服的可以, 就別玩啊
中央銀行法本來就賦予他規範銀行的權力
何來沒有法源依據之說
YTCHOU wrote:
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johnkklin wrote:
有些事情是可...(恕刪)


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無法源依據行政者,稱「於法無據」。

央行請銀行業者或外資喝咖啡等,稱「道德勸說」,是無拘束力的。

我國沒簽署過的協定,是沒必要遵守的,如果覺得協定的內容,參考後如果覺得有必要遵守,可以透過立法程序,制定相關法律。

而不是隨便po一個沒簽署過的協定,也還沒經由立法程序通過,就要政府接受!(恕刪)


自己在寫一些意見的時候, 尤其牽涉到法律, 還是先查一下網站的好
有一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法源在這裡: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johnkklin wrote:
自己在寫一些...(恕刪)


我早看啦!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跟 Basel 3 有何關係呢?一個是民國98年6月30日發布;一個是2010年9月,時間不對!內容也不對!


Basel 3 的重點有三:

1.修正資本適足率 由8%上調至10.5%並在2019年起實施

2.重視品質的流動性比率

3.資本/資產比率要大於 3%
johnkklin wrote:
+1央行要管就...(恕刪)


是依照我國法律來玩吧!想學國外...可以啊!

沒簽署Basel 3,就要按照程序,完成立法吧!

跟你說吧!行政機關還不敢違憲的。
YTCHOU wrote:
是依照我國法律來玩吧...(恕刪)


是依照我國法律來玩吧!想學國外...可以啊!

沒簽署Basel 3,就要按照程序,完成立法吧!

跟你說吧!行政機關還不敢違憲的。



夭壽勒~~我都不知道原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竟然敢搞出違憲的東西出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www.fscey.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218&path=1172&LanguageType=1





alina58889 wrote:
如果有興趣可以報名參...(恕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000008410號
附件:如文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資訊(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及資本結構工具說明。
2.應揭露信用風險(含資產證券化)、作業風險、市場風險及銀行簿利率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信用風險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信用風險風險成分及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異(採用內部評等法銀行適用)。
3.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4.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市場風險值、風險值與實際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及回顧測試之實際損益重大偏離值(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5.資產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三)各銀行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其中定性資訊除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應每年更新一次;定量資訊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銀行所揭露定性及定量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二、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供參。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生效;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函說明五自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檔案:10000008410應揭露事項(封面l).doc│10000008410應揭露事項(final).doc│10000008410資訊揭露QA.doc
相關連結:



金管會網址:

http://www.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218&LanguageType=1&path=1737




點進去<<相關檔案:10000008410應揭露事項(封面l)>>

出來的文字是:

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為遵循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原則,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資訊:.....




alina58889 wrote:
夭壽勒~~我都...(恕刪)


我根本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跟 Basel 3 有何關係呢?一個是民國98年6月30日發布;一個是2010年9月,時間不對!內容也不對!

這份行政函釋跟Basel 3 又有何關係呢?

還好你不是公務員,到時美國的憲法當成中華民國憲法來依據!

alina58889 wrote:
夭壽勒~~我都...(恕刪)


看懂你想表達的!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今天是何年何月何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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