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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豆子小珍珠 wrote:
你如果唸的通法律,就不會連都更是公法,優先順序在私權之上都不知道。


是啊! 都更是公法,問題是主事者才有權力宣稱這是私權問題,公權力不不會干涉!
公法的執權是掌握在主事者台北市政府手中,只有台北市政府可以裁定該怎樣做!

請問司法單位是都更主事者嗎? 如果法院可以指揮都更...
各地方政府何必設置都更處? 直接把都更案往法院送不就得了?

搞清楚: 法院只能根據法條,判決事件"合法與否",但不表示法院可以指揮行政權麾下各事務!

我想你連政府制度權責都搞不清楚,所以只好拼命抓著"敗訴"這枝爛稻草..
想設法強奪王家土地,不過重點是,你辦不到!


認清現實吧?! 就算王家敗訴十次,只要市府不願意,樂揚又告不贏市府,那麼王家土地..
不是你區區樂揚建設動得了的!
!!
pensees wrote:
一連串下來,仍然有人...(恕刪)

憲法哥,上次給你的影射立委和立法程序的功課勒?
不利自己的就心虛的連提都不提,不正是您嗎?
不想被別人這樣說,就趕快把立委立法帶有某種方便與目的相關的證據提出來,最好有掃本或照片,大家看了方便...

原文:
pensees wrote:
然而,法律被稱為「惡」,就是在「立定」時,已設計錯誤而為了「某種方便」與「目的」或怠惰下的粗心大意(故而名為惡法),在「正確」執行時(依法行政),就「立即」害人啦!(正確,意指正確的執行)


順帶一提,您友人的全世界論也跟您一樣,叫我證明有強制多數決之後裝沒看到,連提都不提...我也不想在傷口上灑鹽了,不過您該不會是也要小弟我幫您證明立委立法都是帶著一片愛國的赤誠之心,否則他們都是帶有"某種方便"與"目的"在進行立法程序的吧?

憲法最大,所以憲法只能拿來解釋,不能拿來判決,殘念...
就好像總統的功能不是行政,而是左手謝謝和右手指教,請問小弟說錯了嗎?

ZZZ ing wrote:
什麼公權私權的,等你法律念通後再來說!.(恕刪)


呵呵,看到Z 先生 說這句
真是相當有趣
呵呵 ~
呵呵,22條判定合憲、36條程序不合拒絕受理

王家想不出新花招,打不贏這個民事官司,就準備拆屋還地給樂揚
當然,王家可以釋憲 說民法 違憲
或是打行政訴訟,說台北市政府無權解除王家 占有權
不過這個民事官司一打輸,就準備拆屋還地了

這次拆屋就是由法院強制執行處了,最近他們拆華光拆得蠻上手的

王家可以慢慢打官司,加油、加油



【裁判字號】 101,重訴,412
【裁判日期】 1020131
【裁判案由】 無權占有等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王廣樹 
(即被告) 王耀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律師
      詹順貴律師
      翁國彥律師
      楊宗翰律師
相 對 人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節錄 王家主張)
且針對該強制拆遷法律依據之都市更新
條例第22條、36條規定,被告亦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如
前開強制拆遷行為不合法,應回復至未拆除之狀態,則被告
自仍得本於所有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因認該強制拆遷之行
政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云云,為其主要之論據。

dirtypoint wrote:
呵呵,22條判定合憲...(恕刪)


華光和都更有關嗎 那是台大收回土地 別只會把不同事件放在一起

還有樂揚沒有土地權 頂多只有地上管理權 就算是樂揚也無權拆屋
dirtypoint wrote:
呵呵,22條判定合憲、36條程序不合拒絕受理...(恕刪)


至第22條第3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36條第1項有關強制拆遷之規
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
須等前案終了, 則當事人得以因此案繼續申請釋憲
dirtypoint wrote:
呵呵, 王家可以慢慢打官司,加油、加油

王家可以慢慢打官司, 拖越久對建商越不利,呵呵

豆子小珍珠 wrote:
都更最高權責單位內政部...(恕刪)


台北市在三月廿八日執行拆除文林苑拒遷戶王家,內政部長李鴻源認為此舉是「居住不正義」。

JJ輝 wrote:
公法的執權是掌握在主事者台北市政府手中,只有台北市政府可以裁定該怎樣做!..(恕刪)


市長郝龍斌在接受《天下》專訪時重申,一定要加速都市更新的腳步。三月十九日起,要強制拆遷懸宕多年的文林苑都更拒遷戶,給北市每個都更案中俗稱的「釘子戶」,重重的一搥。

「要阻礙整個城市發展,妨礙大家的利益,那我們就要動公權力,」三月十九日,郝龍斌接受《天下雜誌》專訪時,堅定地說。

重重的一搥下去結果呢?

陳冲說,要檢討的是條文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 考慮其他可能性。
依照陳沖說法: 法條不合理, 市府執行時未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肥貓宅男 wrote:
還有樂揚沒有土地權 頂多只有地上管理權 就算是樂揚也無權拆屋 ...(恕刪)


呵呵,這是你的主張,王家四個律師可沒這樣主張

這個官司王家打輸了,樂揚申請法院拆,
是法院拆、是法院拆,依據是強制執行法
法院才不管你是都更還是什麼,反正法院判拆屋還地,法院強執行處就安排時間去拆

當然啦,這對只相信懶人包、不去看法院裁決書的人是很難理解的
難不成王家四個律師不用你的主張來打官司,因為他們是法律白痴嗎?
呵呵

(節錄 王家主張)
且針對該強制拆遷法律依據之都市更新
條例第22條、36條規定,被告亦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如
前開強制拆遷行為不合法,應回復至未拆除之狀態,則被告
自仍得本於所有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因認該強制拆遷之行
政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云云,為其主要之論據。
釋憲前,王家律師就說這個民事 縱使不樂觀
釋憲後,確定 22條多數決合憲,只要法律程度不要太差的,看看民事裁決書,就只道 王家是很不樂觀
民事訴訟 很慢,但是王家是輸不起這一次的;
不過 還可以讓你們打嘴炮 好幾個月沒有問題
呵呵 ~


節錄轉貼自王家律師文章
至於本次士林地院的現勘測量,乃是建商樂揚公司主張王家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為由,訴請士林地方法院排除王家對自己土地的占有。法院在訴訟過程,一定要測量王家占有的位置與面積而已,但因同意戶亂放消息,所以士林地院決定取消本日的現勘測量。最後訴訟的勝敗,縱使不樂觀,也需歷經三審才會定讞,

http://thomas0126.blogspot.tw/2013/03/blog-post_8.html#more

dirtypoint wrote:
釋憲前,王家律師就說這個民事 縱使不樂觀
釋憲後,確定 22條多數決合憲,只要法律程度不要太差的,看看民事裁決書,就只道 王家是很不樂觀
民事訴訟 很慢,但是王家是輸不起這一次的;
不過 還可以讓你們打嘴炮 好幾個月沒有問題
呵呵 ~


節錄轉貼自王家律師文章
至於本次士林地院的現勘測量,乃是建商樂揚公司主張王家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為由,訴請士林地方法院排除王家對自己土地的占有。法院在訴訟過程,一定要測量王家占有的位置與面積而已,但因同意戶亂放消息,所以士林地院決定取消本日的現勘測量。最後訴訟的勝敗,縱使不樂觀,也需歷經三審才會定讞,

http://thomas0126.blogspot.tw/2013/03/blog-post_8.html#more(恕刪)



說的很好,狀態也說的滿正確的。 雖然我不太能完全理解你的用語。

但能否,

1) 請先把謊言 E大說服, ?"私權糾紛"?他老還在郝郝拆啊!

2) 民事糾紛, 就是私權糾紛,所以樂設已經告王家, 且正在進行中。

也一併把"釋憲後"才冒出的"滿口法律"人,教他一下「私權糾紛之訴訟」正在進行中。

dirtypoint wrote:
dirtypoint wrote:
1)
釋憲前,王家律師就說這個民事

??縱使不樂觀???
2)
釋憲後,確定 22條多數決合憲,只要法律程度不要太差的,

??看看民事裁決書,就只道 王家是很不樂觀???

民事訴訟 很慢,但是王家是輸不起這一次的;
不過 還可以讓你們打嘴炮 好幾個月沒有問題
呵呵 ~
...

http://thomas0126.blogspot.tw/2013/03/blog-post_8.html#more(恕刪)(恕刪)


dirtypoint wrote:
? ? 縱使不樂觀 ???

??只要法律程度不要太差的,看看民事裁決書,就只道 王家是很不樂觀???

"民事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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