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

「都更強徵強拆」條例, 違憲?


魏至聖 wrote:
若如你所說須8成(4/5)同意其實門檻相當高
(恕刪)


現實是公寓的頂樓與一樓不想都更
權利喪失很大
一定超過4/5

所以都更才會這麼難搞!

-------------------------

一樓為何為反對

一是店面變小
二是樓高要高,依據公式樓高=(退縮寬度+臨路寬度)X2
15米的馬路只能蓋30m後退縮
所以11F就必需退縮

臨路店面不想縮,樓高就有限制
想蓋20樓高樓,要退更多
1F當然不願意
建商要拿條件出來談!

好店面很多都不想都更
透天是獨立地號,更難搞!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rogerkuo2001.tw wrote:
基本上建商是看持有土地面積
問題就在商三225%的容積不夠高
...(恕刪)

r大您是否為筆誤?
商三560%
住三225%

另一個都更難解的疑惑.是否能請教r大
有的老舊公寓.屬住三 225%
奇怪的是.老舊公寓沒有防火巷.建蔽率幾乎是8~9成左右.卻是5層樓公寓.
這樣的老舊公寓原容積率應該不只225
如果重建.依法規建蔽率70.容積225.那要如何都更啊?
k.k2001 wrote:
r大您是否為筆誤?商...
奇怪的是.老舊公寓沒有防火巷.建蔽率幾乎是8~9成左右.卻是5層樓公寓.
這樣的老舊公寓原容積率應該不只225
如果重建.依法規建蔽率70.容積225.那要如何都更啊?
(恕刪)


是我筆誤, sorry!
住三的建蔽率只有45%,不是70%~
建商才不管原有容積率
只看土地
除225%外,再加上獎勵容積,大公小公後
得到總建坪
除以45%的建蔽率後
約略可以得到樓高

想要蓋高一點
建蔽率就更低
還要後退
但總樓板面積不變

其實這些都沒問題
問題是每戶公寓能不能分回原有室內面積
這與獎勵容積與廠商要拿回的比例有關

分的少,破局是一定的
1F, 頂樓的要特別條件
建商不讓步
都會破局

我家附近與建商合建成功的
100%都是臨路商三透天
有5個案子已開始拆房子

商三透天真的很好談,也很快
遠一點的只看到一個案子是公寓談好在拆房子的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魏至聖 wrote: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為...(恕刪)

何謂公共利益?是這塊土地的其他地主與建商的利益吧,
這是私利而非公共利益,
所謂的公共利益應是道路,橋樑對民眾的方便性,
只是一塊土地蓋高一點,建商賺錢,地主住新房算不上公共利益。

再者,因公用與公益去執行減損人民的利益的發起者應為政府機關,
但現在因為地主與建商的私利就可冒犯人民的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這實為替私人謀私利也。

條例裡針對賠賞也無合理的安排就直接以建商的版本做為賠償依據,
您也說這是賠償內容的問題,那也代表您看到了不合理之處,

以上或可說明這新增修條文的不適性,
法律的最高原則應為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與法理的合理,
這條法有太多不符合法理的地方,開宗明義寫為求公共利益,但實則無。
過去政府是為了造橋鋪路而損害人民的利益,但現在卻是損害個人權益而圖個人私利。
政府跟財團的關係是不會改這條,但並不代表若讓大法官解釋後此條會合憲。






以下是某大法官做出釋憲的解釋:
-憲法關於財產權之保障,除具制度保障與個人保障外,並具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之雙重保障功能。

-徵收補償之給予,係在貫徹財產權價值保障之憲法要

-徵收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係保障財產權之憲法要求。

憲法對公機關侵害人民的利益,是主張為維護人民財產權與實質利益,
絕對不是你口中無明確規範就可任由建商地主打著公共利益的旗,
而行圖利個人私利之實
法律現在施行不代表就合憲,這篇的主旨是在討論合不合憲,
而不是討論針對惡法有沒有辦法。
至於地主與建商賺錢住新房是不是公共利益,應該是普世價值很容易得到的答案。
在下以為
替換朽壞建築=>原住戶得利 住戶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市容更新=>該地區得利 該區居民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建物縮退讓出人行空間=>經過的人都得利 經過的人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原住戶當然有些也是地主
不過對違章戶=>非地主,占用戶也有補償

當然 這些過程中 建商是被利益誘因吸引而加入此活動

但公眾利益是否和民間企業以及土地所有人相牴觸?
或是不可以有利公眾又同時有利於一部份人?

煩請熟悉法律的朋友幫忙說明一下吧~


回到本篇的本題 若照上篇vutuv所引用似乎是來自憲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及其相關解釋


vutuv wrote:
以下是某大法官做出釋憲的解釋:
-憲法關於財產權之保障,除具制度保障與個人保障外,並具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之雙重保障功能。

-徵收補償之給予,係在貫徹財產權價值保障之憲法要

-徵收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係保障財產權之憲法要求。


所以並不是說不能徵收 而是必須給予補償
都發局的新聞稿
更新處再次重申,都市更新的進行,必須依據社區多數的共同意願辦理。對於更新單元中已有絕大多數住戶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但少數住戶對於權利價值等事宜仍有不同認知,致使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申請政府代為拆除,市府仍會透過嚴謹的溝通協調程序,希望實施者與每一更新戶達成協議,圓滿推動。若經多次協調不成,造成少數戶影響多數更新戶權益的情況下,才會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平衡,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依法具體推動都市更新,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

只能說
法條這樣訂了 不見得就真的會被濫用
而會有這樣的法條三讀通過 也必然有他的背景因素
現在36條還沒用過一次就已經有這麼大的反應
對於真的有需要援用此條例才能解決爭議的住戶來說
也有人會希望政府可以儘快依法行政解除"只求私利的釘子戶(此句排除不求私利的高貴人士,請不用幫別人對號入座)"
對住宅更新造成的拖延與困難吧


hantai wrote:
照都發局的新聞稿

政府說的話聽聽就好,天下沒有完美的政府,現在各國的政府都在比爛。

hantai wrote:
也有人會希望政府可以儘快依法行政解除"只求私利的釘子戶(此句排除不求私利的高貴人士,請不用幫別人對號入座)"

25-1和36條是相當有爭議的法條,請多多去看其他國家的都更,就會發現在台灣用的是野蠻的法條,
請看一下日本六本木、美國的都更歷史,還有美國現行的強拆的執行方式,台灣重要的是在配套沒做,
法條本身是沒問題,但建商不是這麼想的,政府只會喊依法行政,倒霉的是4/5和1/5,實在是沒看到
什麼公共利益。

hantai wrote:
替換朽壞建築=>原住戶得利 住戶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市容更新=>該地區得利 該區居民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建物縮退讓出人行空間=>經過的人都得利 經過的人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這樣的利益私利居多,政府容積獎例做多的情況下,只多了人行空間和比較好看的建物,
如果覺得這樣就能滿足,那高興就好,請看一下日本的六本木,何謂真正的公共利益。
PS:六本木協調會一年可以開到一百多場,台灣可能嗎?六本木目前也沒看到強拆爭議。

政府如果做的好,法條就不會有爭議,也不用去考慮違憲,
但說實話:「一流人才從商,三流人才從政」,根本的問題在人心,那個是真的用心在做的?
問題發生後,只看到推卸責任,互踢皮球而已,高貴人士在台灣大概手指頭可以數得出來。
王牌大騙子 wrote:
但說實話:「一流人才從商,三流人才從政」,...(恕刪)



官商勾結...所以說從商與從政是同流之人...

商人為利益.不擇手段.絕非一流...(別忘了塑化劑風波.三聚氫胺...)

rogerkuo2001.tw wrote:
我家附近與建商合建成功的
100%都是臨路商三透天
有5個案子已開始拆房子...(恕刪)


R大家住北投沒錯吧?請問您5個案子位於何處,我有親戚對北投的新建案有興趣,想先了解

一下未來建案的位置,可否告知這幾個建案大略的位置?謝謝。
日本分配的時候 試不會有那麼多奇奇怪怪的問題的 權變算多少就多少 台灣不可能

才會到處都適合建契約 另外寫依本權變計畫浪費錢


----台灣重要的是在配套沒做----

牆至參予應該要怎麼配套? 要跟啥配?
  • 2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