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至聖 wrote:
若如你所說須8成(4/5)同意其實門檻相當高
(恕刪)
現實是公寓的頂樓與一樓不想都更
權利喪失很大
一定超過4/5
所以都更才會這麼難搞!
-------------------------
一樓為何為反對
一是店面變小
二是樓高要高,依據公式樓高=(退縮寬度+臨路寬度)X2
15米的馬路只能蓋30m後退縮
所以11F就必需退縮
臨路店面不想縮,樓高就有限制
想蓋20樓高樓,要退更多
1F當然不願意
建商要拿條件出來談!
好店面很多都不想都更
透天是獨立地號,更難搞!
k.k2001 wrote:
r大您是否為筆誤?商...
奇怪的是.老舊公寓沒有防火巷.建蔽率幾乎是8~9成左右.卻是5層樓公寓.
這樣的老舊公寓原容積率應該不只225
如果重建.依法規建蔽率70.容積225.那要如何都更啊?
(恕刪)
魏至聖 wrote: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為...(恕刪)
vutuv wrote:
以下是某大法官做出釋憲的解釋:
-憲法關於財產權之保障,除具制度保障與個人保障外,並具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之雙重保障功能。
-徵收補償之給予,係在貫徹財產權價值保障之憲法要
-徵收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係保障財產權之憲法要求。
更新處再次重申,都市更新的進行,必須依據社區多數的共同意願辦理。對於更新單元中已有絕大多數住戶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但少數住戶對於權利價值等事宜仍有不同認知,致使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申請政府代為拆除,市府仍會透過嚴謹的溝通協調程序,希望實施者與每一更新戶達成協議,圓滿推動。若經多次協調不成,造成少數戶影響多數更新戶權益的情況下,才會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平衡,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依法具體推動都市更新,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
hantai wrote:
照都發局的新聞稿
hantai wrote:
也有人會希望政府可以儘快依法行政解除"只求私利的釘子戶(此句排除不求私利的高貴人士,請不用幫別人對號入座)"
hantai wrote:
替換朽壞建築=>原住戶得利 住戶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市容更新=>該地區得利 該區居民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
建物縮退讓出人行空間=>經過的人都得利 經過的人也都算是公眾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