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TG wrote:
1.我已經懶的跟沒法...(恕刪)
是有阿 問題是日本什麼時候用過 而且什麼時候有強制收購 定這法規是備而不用
要不然去查東京都更花多久時間溝通 台灣都更是參考日本 卻把別人不用的手段拿來用 這就是你要的法
http://kunghc.pixnet.net/blog/post/7553456-%E6%9D%B1%E4%BA%AC%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7%9A%84%E6%A5%B5%E8%87%B4%EF%BC%9A%E5%85%AD%E6%9C%AC%E6%9C%A8%EF%BC%88roppongi%EF%BC%89%E6%87%B6%E4%B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