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168 wrote:
消防關係人命, 那幾...(恕刪)
上次回去看過了,很多建築就如市府已經列為都更區的原因,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那些是要一起都更改建才能改善,
至於你提出的問題,改改紅綠燈,樹,拒馬,你就打個電話,報告有關單位改善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你所謂的直接排除,是指不留鄰地給王家當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