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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除釘子戶是正確的


pehhnuter wrote:
有規劃的古蹟市容,跟...(恕刪)

王家是有能力自行改建的,並不是那無力改建的老舊破落的透天,而且我看不出來,重新都更後是有多漂亮
有美感,整個都更案只看到"金權"的醜陋.
不要再說王家是釘子戶 他有釘子的權力

只是視政府也有強制的義務

這個案子 確立的話 其他的應該也可以趕快去拆拆

還有 執行的費用 如果是代為執行 應該由 被拆除的住戶負擔
又一個對整個事件來龍去脈程自以為了解的人出來被砲...
老實說...
你領了建商多少時薪...

stephen yen wrote:
很難想像五十年之後台北市容會如何...(恕刪)


不用等五十年, 我們現在的首善之區,早就被別人嫌老舊了....

如果任由民意決定,那都市更新這件事,可以成為歷史了...

讓首都朝古都的目標邁進,再去南部找一塊平坦的地,重新規劃重新建立.

最好找台糖的地,沒釘子戶.....

Angelosu wrote:
鏟除釘子戶是正確的??? 問題是王家根本不是釘子戶呀 土地100%持有,都更也不需要把王家劃進去
那是因為建商先把預售屋賣完了,而且是還沒有取得土地的時候


100%釘子戶 google"袋地" "建築線"

jedimaxima wrote:
看了大多的文章都是對都更流程不瞭解的人,說只要把王家劃在都更範圍外就好

那建商重新規劃的錢王家要出嗎?更何況在談都更初期建商都會很明確的詢問每個住戶有無都更意願

王家在那時候選擇不出聲就等於放棄自己的權利了



假如你對都更條例有所了解

那你還打這段就更凸顯出『都市更新』對於人民的宣導不足,或者你根本不了解

試問,說"不"能直接使建商的魔爪遠離王家嗎?

◎《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若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建商可要求不同意者遷移,由政府代拆。

當然,我認為王家一開始的不積極作為(或許是資訊不對等)間接導致了了放棄其部分權利,

但不應該成為暴力多數決的依據

這就像是…都更居民沒有不下嫁建商的權利,只有談聘金高低的問題。

或許你需要這個-文林苑王家懶人包



jedimaxima wrote:
我只想說這種結果是王家自找的


都更條例的法源依據是適合台灣都市實際情況的嗎?(填入與再開發)

你有確實詳細地了解整個經過嗎?


jedimaxima wrote:
談不攏再來搏取社會大眾的同情


很多事情是不能用錢來計價的

比如你有台10年前買的汽車

用殘值計算還不如去報廢

但是它對於你的特殊情感連結/價值,能否定嗎?

民主除了大家所認知的多數決,別忘了還有「尊重少數」,也就是說,多數人的利益絕不能凌駕少數人的基本權益,包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居住權。

看到版上這些文章,我真替發文者的未來擔心
如果看過蝸居這部戲,大概會比較了解很多釘子戶的心態
說穿了都是利益在作祟,當然王家是不是沒有人知道
只有他們自己了解

再多的言語包裝 掩飾不了個人的私利

jedimaxima wrote:
看了大多的文章都是對都更流程不瞭解的人,說只要把王家劃在都更範圍外就好

那建商重新規劃的錢王家要出嗎?更何況在談都更初期建商都會很明確的詢問每個住戶有無都更意願...(恕刪)


下面的文章都不想看了
開頭兩句就是狀況外
請問您看了懶人包沒?
拜託一下、這不是什麼不清不楚的事件
網路上的資料早就多到夠詳盡了
連懶人包都有
可以麻煩去看一下嗎?
看清楚王家有沒有去表達意願
人家布條是掛假的嗎?

BIGHANCE wrote:
100%釘子戶 google"袋地" "建築線"


理由一》王家土地未臨建築線,依法不得單獨建築。

事實:讓咱們依法來論法。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五巷18號)有臨建築線。另一戶被指稱未臨建築線的王廣樹伯伯家,家前臨接一小片水利地。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雖然是畸零地,但「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無礙建築設計與市容觀瞻,工務局得核准建照。所以並非依法無據。

況且,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陸、其他」特別載明「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官方屢次說不行,假專業之名睜眼說瞎話,強力護航建商至此,我們實在不懂到底為什麼?



理由二》依法不得排除王家,否則造成同街廓其他相鄰土地無法都更(違反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14)

事實:若是這法條說得通的話,那麼台北市政府就叫做一區兩制啦!同樣一條法規只套用在士林王家兩戶身上,卻避談同一街廓裡被排除的A、B、C三區建物,還不是被弄得破碎得無法單獨自成都更單元?!


轉貼自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到底什麼是釘子戶

霸佔著不走就是釘子戶

死皮賴臉不走就是釘子戶

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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