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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子戶要的是什麼??


pain6758 wrote:
補償金太少 <...(恕刪)

誰有資格能幫自己做出決定?要錢要屋當事者自能衡量...而不是你相信就可以的!
換做是你家...以低於市價的補償金要你搬...你摸摸良心你願意搬嗎?還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人家學生認為這是不合理的進而挺身力挺...當這種事情發生在你自己身上時可別怨嘆都沒人幫你發聲......

pain6758 wrote:
補償金太少 <<< 這是主因!!

再者就是情感因素~畢竟住了好幾代!!

不過我相信前者足以彌補後者的缺憾~

可惜就是錢太少才不想搬~

看到一堆學生在那義憤填膺~

覺得有點可笑~你跟人家湊啥熱鬧阿!?

不解~


要嘛建商就大方一點給王家想要的數字,要嘛就不要劃他的房子

現在霸王硬上弓,有這例子以後假美化市容之名行強取豪奪之實更容易囉,有政府做打手甚麼事辦不到?

學生還沒受到社會太多的汙染,滿腔熱血打抱不平錯了嗎?這次的事件建商的吃相太難看了

pain6758 wrote:
補償金太少 <<< 這是主因!!
再者就是情感因素~ 畢竟住了好幾代!!
不過我相信前者足以彌補後者的缺憾~
可惜就是錢太少才不想搬~

可悲的都市人!
認為家、土地和情感是可以靠金錢來交換的

就算今天真的開出兩億給王家,他們也才願意搬,又有何不可?
更何況今天是憑藉著"我相信"這種可笑自我推論去臆測王家

pain6758 wrote:
看到一堆學生在那義憤填膺~
覺得有點可笑~ 你跟人家湊啥熱鬧阿!?

可悲的現代人!!
今天你看到不公不義的事情不發聲
明天就等著你的身家財產被財團政府任意開價拍賣

今天建商有種要王家的土地
本來就要有本事說服王家,這邊你要用金錢來彌補王家的情感
情感本來就是難以估量價值的一種東西
開天價你也是要吃下來,不然人家不爽賣憑什麼強迫


可悲的鬼島,政府財團剝削人民就算了
還一推以為自己置身事外的人說風涼話,可悲可悲!

解釋也無益

這樣可笑的觀點只會助長資本主義的盛行,等著自食惡果

我選社會主義,這是人與人的世界,不是錢與錢的天空

pain6758 wrote:
補償金太少 <...(恕刪)


那些導演/教授/學者去現場也是太閒就對了....?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wang300709 wrote:
釘子戶要的是什麼是公...(恕刪)


要錢也是正常的 難道他們不是花錢買的?
賣不賣也是他們的自由 建商出的條件不好當然不賣
如果是你難道你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換個角度想好嗎
標題就打上了釘子戶,樓主已下結論了,有什麼好討論了
也不客觀一點
pain6758 wrote:
補償金太少 <...(恕刪)


那你又是何心態,別人的家產,說得不痛不癢,還幫人下註解!
也是不解!
wang300709 wrote:
釘子戶要的是什麼是公...(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 不管依那條法律. 有比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的位階還高嗎?

這樣還不違憲, 還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只奉行[財團法]?

阿房子都把人家給拆了, 事後如果大法官判定違憲. 阿你馬好市長是要自己賠, 還是要用納稅人的錢國賠?

如果大樓已經蓋好了, 那是要拆樓給人家蓋回去, 還是你馬好市長家也要拆來都更, 賠給人家!

什麼時候開始[國民檔=共產檔]?什麼都依法行政,可是好像任何法遇到[國民檔]都會自動轉彎也.

都什麼時代了!還在以檔領政, 一檔獨大!





***理由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672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解
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4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等解釋)。」

釋字第313號理由書:「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釋字第6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不動產物權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

************
更正:打太快了,未及查證!應觀眾要求,刪除下列部份說明。謝謝!
...不合於第23條規定之必要程度,也就是公共利益, 且並沒有法律授權台北市政府動用公權力, 限制當事人的自由, 強拆人民的房子, 霸佔人民的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其他同意都更之住戶利益並不等同公共利益. 阿你馬好市長的法律素養只有
會說這種話表示你對這件事情完全不了解!

建議你先去把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搞清楚再來發表高見,不然只是顯示你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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