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sy521 wrote:
如果有心的話...
又有證據的話,
這類的贈與,
有可能會符合民法中"歸扣" 的定義,
要計入遺產中的.
舉例,
父亡剩下 400萬遺產,
已先因結婚給了 長子 B 2000萬房子.
然後繼承人有 B/C/D三人,
換言之每人特留份是: (2000+400)/3/2 = 400萬.
C,D要各拿 400萬.
所以 B要再拿 400萬分給 C/D.
先拿的到時候如果別人的特留份被侵害了,
你可是要吐一部份出來的.
"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只不過由於條件太嚴苛,
(結婚、分居或營業)
一般都很難成案吧?
我亂猜的.
上述舉例很難成立吧
首先,必需要當初贈與的2000萬房子符合歸扣的條件--光這點就很難了
C,D要去舉證時間點,及資金往來證明等等
而如果無有效舉證,那B,C,D只能去分400萬/3
所以以實際狀況來說,應該會是B得到2000萬的房子,外加400萬/3
而C,D只能得到400萬/3
而萬一有立遺囑全給B,
那C,D就只能得到特留份--400萬/(3x2)=400萬/6了
另外,關於歸扣,
伍、歸扣之規定:
(三)、歸扣的效力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計算如何歸扣時,係將應歸扣之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之應繼財產內,再依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分配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且因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故倘受贈與之繼承人所受贈與價額,與該繼承人之應繼分相等,或超過其應繼分時,該繼承人固不能由該繼承財產再受分配,解釋上,該超過部分之價額,應亦無須歸還。
照上述來看,最後一句,超過部份,亦無須歸還
所以,就算那2000萬的房子有算歸扣
那B頂多是400萬/3的那部份完全拿不到
而C,D就是分到400萬/2=200萬
也不會發生B要另外拿出400萬給C,D的問題
以上是個人依上述條文的解讀,若有錯誤,還請指正
(1)房子是他的名字
(2)姐姐已嫁人,照字面來看,不住家裡,應該是夫家有地方住
而姐姐在母親過世後,就是要弟弟把母親留給他們的唯一的房子賣了分錢
請問,是誰沒良心?
姐姐嫁人了,有地方住,而弟弟現在住的是母親留下的房子
如果賣了房子,還要去找地方住,而從原文中,弟弟也快結婚了
如果女方因為男方沒有穩定的住所而婚姻有變數
請問,是誰沒良心?
母親唯一留下的房子,賣了,將來要回憶時,去哪找?
請問,是誰沒良心?
上面有網友提到"歸扣",如果說這房子是母親生前留給弟弟的
而姐姐在結婚時,已有嫁妝,那要不要也拿出來重新計算?
今天版主剛入社會,沒多餘能力,結果只能賣掉母親留下唯一的紀念
把錢分一半給姐姐...只能說,版主真的很善良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