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y_chu wrote:
其實工讀生也不完全是...(恕刪)
通常遇到這種狀況,法官往往在判決書上會寫一些,類似不得不爾的文字.
然而此案件中,卻是寫"顯然損人而不利己", 意即法官對此法之惡處,根本
毫無所覺, 故爾斥責原告. 身為法官卻不知此法之惡何在, 更遑論什麼伸張
正義之類的呀, 判決書中還提什麼原告的主張不符立法原意, 現在"立法"者都跑出來講話了,
不知到底是誰的見解不符立法原意? 真是...台灣司法一向為人詬病,唉,說起來
只不過是再添一樁的小事,唉...
marcus200115 wrote:
法官即可進行停止訴訟及提請釋憲,近年即有數例(集遊法,罰娼不罰嫖).
不過,也要法官知法之惡才行. 比如這次, 法官就不用說了,看起來並無所覺.
市府,營建署看起來之前都已覺得這個案子怪怪的,然而卻沒有積極之作為,
直到輿論譁然,才開始有些動作,然而動作之緩慢仍如龜似牛. 民之正義,
在政府與法院眼中,唉,真不知值得幾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