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h543 wrote:
王家的地必須靠別人的地才能申請建築,拿保護他的權益都更十四條 "都更不可使得其他單位無法改建" 當籌碼坐地喊價,憑什麼王家要比其他家要更多。
那我問你,建商早就可以排除王家,為何一定要貪婪不排除?為何要硬劃進去把預售屋賣光?冤有頭債有主,你應該先問這問題,再問王家為何不肯改建,還有早有都更過的網友指出,此案一坪換三坪即使是建坪換建坪,建商也是貪很大,更別說王家擁有獨立產權土地坪數也大,而不是持分的老公寓屋主,憑哪點要跟公寓住戶平起平坐?
cazando wrote:
土地法所規範者為"社會公益"所必要,故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必須"強制適用",為強行法
就算拿出憲法第143條來看,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其中也包含了"限制"這樣的規定
你既然拿土徵法出來說,我也老實跟你說,這是政府的權力,本就不能下放到民間,利用詞彙一句不提土徵,但卻行土徵之事實,這是政府立法便宜行事,又不肯好好監督,造成建商為了龐大利益,想當然爾找洞鑽的結果。
你還是沒回答為何建商可以瘋貪沒事,王家貪卻要被拿出來大書特書的問題?繼續逃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