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ial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 第 ...(恕刪)
你漏看了....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有沒違憲,誰來解釋憲法是"大法官"...
"艾迪" wrote:
看完樓主的分析結論是...(恕刪)
omfr wrote:
現有法律和制度也是政治妥協的結果
當年老賊下台和刑法100條修正也是政府為了迎合人民做出讓步或妥協
更何況市府自己承認說早已知道法令不周
omfr wrote:
我只能說整件事,大家都沒錯,但擁有行政權又打贏官司的市府,沒有政治智慧,
粗暴的處理方式,還是自己把自己玩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