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9

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redial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 第 ...(恕刪)


你漏看了....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有沒違憲,誰來解釋憲法是"大法官"...

"艾迪" wrote:
看完樓主的分析結論是...(恕刪)

弱智女被強姦不懂法律
所以他可不可以去反強姦回來
他如果去反強姦他就會被正常人告......
不要再提這種莫名其妙的例子出來
雖然弱智女不懂法律但他可以尋求協助(社福、警察、家人)
法律自然會對這件事做出裁決
王家不同意收購可以透過法律做出申明
(但現況似乎沒有,只有後來發現真的出事了才開始奔走,但問題是依照當下的都更法人家似乎早跑玩了...)
就像弱智女被強後完全不跟人說
那被強這件事自然不會有下文
(現實生活中類似狀況不斷上演其中受害者包含正常人,所以也不斷有民間機構或社福團體義務出面協助)
因此大家保護自己自身利益不懂法可以
但要知道要找誰幫忙
如果連出聲都沒有那誰都幫不了你
(就像家人被殺我可不可以以暴制暴,人情或許說得過去,但法律就是不行)
timkuan wrote:
媒體是噬血的...這...(恕刪)

不要忘記蔡正元也是政治人物, 說的話也有政治算計
我不評斷對錯, 因為我資訊不足沒能力
我只能觀察政治人物行為造成的影響

我只能說整件事,大家都沒錯
但擁有行政權又打贏官司的市府,沒有政治智慧,自己把它玩殘了,公親變事主,滿頭包

omfr wrote:
現有法律和制度也是政治妥協的結果
當年老賊下台和刑法100條修正也是政府為了迎合人民做出讓步或妥協
更何況市府自己承認說早已知道法令不周

所以呢?市政府有權力對法律說三道四?
你找出來讓我看看,法律是怎麼樣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選擇性執法?

現實面一定帶有政治,但討論執行的時候不要扯到政治,因為事實很明擺著:拆屋=執行公務...
如果單純就拆王家來說,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這不就結了?
你要闡述你的人生大道理可以到別的地方闡述,不要拿一堆歪曲不正的作法來論述還說得振振有詞誤導整個社會風氣。

如果現在人民連基本的法律都不懂遵守與尊重,那又憑什麼教下一代要守法?
難道要教下一代判決不利的時候先喊司法迫害,再求釋憲,最後叫媒體來主持公道?
人生流於情感都很爽,那還需要法律幹嘛?大家一起高喊司法迫害讓政府妥協就好了,不是嗎?

糖果緞帶 wrote:
起因剛剛和一名有牌且...(恕刪)


版主專業的角度有助於事實的呈現

但針對糕餅總部後面有兩棟建築物並不參與更新,一個是小廟,但另一靠近王家的那戶有擁有建築線嗎,因非專業看不出805、80X、810、804-2、XX3

另在分區圖上後街6米,從google map文林橋看是不是都小於3米,於建案完成後是不是就如分區圖一樣由都更地基退縮,還是道路的部分政府要另外想辦法處理。
peterTG wrote:所以呢?市政府有權力對法律說三道四?
你找出來讓我看看,法律是怎麼樣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選擇性執法?

健保費 2007年就定讞了, 市政府選擇性不執法
peterTG wrote:
如果單純就拆王家來說,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這不就結了?...(恕刪)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我想可能是地方政府依照條文做事,所以要檢討的法條本身合理性,
以及執行時有沒有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等等

我只能說整件事,大家都沒錯,但擁有行政權又打贏官司的市府,沒有政治智慧,
粗暴的處理方式,還是自己把自己玩殘了

timkuan wrote:
樂揚建設還沒取得王家...(恕刪)

據我了解 的確不需要
但我也想了解一下 是否所有的袋地 市府都會核准被納入都更單元? 還是有核准不過 或要求建商要改不然不核准的例子? 還是只要建商有申請, 所有案子, 市府都核准發建照?

因為我知道到最後步驟就是法律接手, 所以沒得凹, 但之前市府審核時(發建照前) 是審核時有決定的空間? 還是建商申請就一定准.

Office-Achilles wrote:
據我了解 的確不需要...(恕刪)


納入都更計畫不就變成多數決?
不好意思,我不是專業...

只是這讓我痛心的是,很多專業並沒有說實話.
但是多人以為他們是專業,說的都是真話...
omfr wrote:
我只能說整件事,大家都沒錯,但擁有行政權又打贏官司的市府,沒有政治智慧,
粗暴的處理方式,還是自己把自己玩殘了

我只能說啦,如果今天是我當台北市長,拆了就拆了,依法拆除還要跟你們說那麼多幹嘛?
政治智慧啥的,是政治用,不是對人民用。
如果講貫徹法治人民都不能理解還要窮追猛打而不去找立法單位做修法,那這群人民本身也沒有什麼法治概念與精神,講再多又有什麼用?

你要討論作法粗不粗暴之前,你先想想這樣做到底對不對。
執政就如同經營公司,CEO要做什麼,一定都有理由,你可以質疑這個理由後面有沒有依據公司章程,但依據公司章程這樣做就不是你能評斷CEO所做的事情是對與錯,除非他一開始就沒依照公司章程辦事。
如果要妥協人民或不拆除才能稱得上是不粗暴的做法,那我覺得乾脆不要有政府會比較好。

簡單一句總結:
現在台北市政府所欠缺的就是一個精神: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如果自己行的堂堂正正,腰就不該彎。

redial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 第 ...(恕刪)


就法律層面來看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無誤

但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
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至於有沒有違反23條,需再詳查。
如果反對拆除者仍拿第十條當擋箭牌,可能就需要多下點功夫。

並無惡意,在下也只是想求知而已。
  • 25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