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ch wrote:
大台北都會區不足600平方公里的平地上,塞了750萬人,其他國家都沒這麼擠,所以房價要去跟東京都心例如新宿區比才比較正確。...(恕刪)
先不論台北是否能比的上東京.....(人口密集度的話, 其實馬尼拉也很密集.)
新宿的話是商業非常發達的地方類似東區, 單價會比整個東京都平均值高一點.
不過台北市也不是每個區都像台北東區. 所以用東京都的來和台北市比較應該較合理
yahoo不動產(東京)
首都圏の8月の新築マンション坪単価は223.9万円 (自用住宅)
(這已經是大漲的價格,2007年是"首都圏の8月の新築マンション坪単価は198.3万円")
東京都內目前新成屋的實坪單價是223.9萬, 折合台幣81萬.
(公設只收管理費,不計入房價)
不過這是實坪. 如果用台灣建商的虛坪算法,大概要扣三成多. 相當於台幣55萬.
日本平均薪資是台灣2.3倍.
你可以算算, 如果東京都新成屋平均每坪55萬,那台北市新成屋的合理房價大概多少.....
新宿平均房價

日幣330萬大約相當於118萬台幣(實坪) 如果用台灣建商的虛坪算法, 相當於台幣80萬.
日本平均薪資是台灣2.3倍.你可以算算, 如果新宿住宅平均相當於每坪80萬台幣,
那台北市最繁華的地區的平均房價超過35萬似乎有點過份?
雖然我們用台灣的收入看來, 以為日本房價高不可攀.....
但是實際上以日本人的收入來看, 還比台北便宜多了.
全世界只有台灣和中國把公設也算進房屋坪數. (台灣是公設比,中國是得房率)
這樣才能騙傻傻的老百姓以為房價所得比並沒有比先進國家高.
乖乖的淘空20年的收入,放到建商口袋裡.
alex0713 wrote:
我在台北工作了好幾年...(恕刪)
偶也很努力的工作存錢~~
然後家裡面傳來簡訊: 信用卡付不起..
過去存的錢就不見了!!
第二次再存一筆錢,
家裡面簡訊又來了....
錢也跟著不見!!
現在繼續努力存錢...
--
差別在於,
第一次存錢很簡單,
因為工作滿街都是...
第二次存錢比較困難,
因為開放到大陸...
現在存錢更困難,
連要保住工作都要很努力....
買房子??
真的很難!!
==
同事都覺得奇怪,
我是個超級省的人,
為啥都不買房子??
另一部分政府不說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檔案
http://www.cla.gov.tw/site/431d3444/431d34d1/431d36b1/432f9948/files/%A4@%A1BDefinition%20of%20the%20Unemployed.doc
請看第三頁: ROC / S. Korea / Singapore / Japan 的定義
在看看歐美國家的定義,看出哪裡不同了嗎?
(歐美國家+香港都會定義多久找不到工作算失業,以上四個國家都沒解釋多久算失業,你就知道動手腳動哪吧,你還真的以為台灣失業率這麼低嗎?用四個禮拜早就破十了)

lzxiro wrote:
你說的這是一部分另一...(恕刪)
我所看到的,他們的 4 weeks 的意思是代表,要是被問到的人在過去四周內有 "嘗試" 找工作的人,才會被當作 "有在找工作的人"…
他的 4 weeks 不是代表四星期找不到工作叫失業… 我把原文 po 一下: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the unemployed is defined as those who, during the period mentioned, (1) have no job, (2) are able to work at any time, and (3) are looking for jobs actively. Anybody who meets the three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may be called an unemployed person.
根據 ILO,"失業者" 被定義成 1) 沒工作 2) 可以隨時上工 3) 正主動的尋求工作中… 三項條件都符合,就是失業者 (問題點就是在 "主動" 啦,何謂主動?就是你說的 4 weeks 的問題)
USA Labor force survey.
The population of 16 years or over who have no job in the week of survey, have taken measures to seek for job within the past 4 weeks (including the current week) and are able to work (excluding those who cannot work for the time being due to illness), including those who are temporarily fired and are waiting for return to the career.
美國:失業者的定義
超過 16 歲以上的人,在普查的那一周中沒有工作,且在過去四周(包含普查當周)有嘗試尋找工作,且可以工作 (在普查周因生病不能工作者不計算在失業者人數中)… 被暫時遣散且在等待回原本工作崗位的人被視為失業者
Hong Kong
Those who have no job for the time of survey, are able to work within 7 days before survey and have taken measures to seek for job within 30 days.
香港
沒工作,且在普查之前 7 天內可隨時工作,且在 30 天內有找過工作的人 (這個說實在,說比較嚴謹也不大對,沒包括一個年紀範圍;至少美國還加了個生病的人無法馬上上班的特例,台灣也有無薪假之類的特例)
R.O.C
The persons of 15 years or over, who have no job, are able to work at any time and are seeking job now. including those who are waiting for return to job and those who have got a job but have not begun to work and so have no pay at present.
台灣:失業者的定義
超過 15 歲的人,沒工作,可以馬上工作,且正在找工作… 被暫時遣散且在等待回原本工作崗位的人也被視為失業者;已被公司通知上班,但還未開始正式上班及拿薪水的人,也被視為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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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來看,沒差多少… (就只差說美國所謂的 "正在找工作中" 定義的鬆一些,說是過去四個星期有在找工作,就算 "正在" 找… 至於台灣的,我猜只是普查者問:"有沒有正在找工作",答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之類的…
(還有差說我們台灣是從 15 歲就認定可以找工作…)
但是不是都符合 ILO 的規範?說真的,都有啊… ILO 定的不是那麼嚴格… (可能考慮到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習俗還是什麼的吧… i.e. 童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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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看了下失業率這樣計算的有問題處:(雖全世界大家的標準都這樣算)
本來失業的人,犯了罪,被關了,就不是失業的人了… (因 "不可立即工作")
只要這周有工作一小時,有拿到薪水,就不是失業的人了… (因 "有工作")
想找工作,但因太難找,所以暫時沒在找,辛苦在家吃老本的人,也不是失業的人… (因 "沒正在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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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些文章,大家說事實上失業率比這高很多,覺得台灣用的失業率標準太緊 / 不合人情… 但,統計數字如要有跟別國同統計數字有比較參考價值,就是得要在同個標準下作…
你為了合情合理,把一些別國沒算的人口加入失業人口,沒錯,是比較合乎台灣的現實,但這樣一來,這個數字就失去了跟別國失業率比較的價值… i.e. 假設算出台灣 "擴大定義失業率" 10% / 美國 "失業率" 8%… 這兩個數據對政府來說有用嗎?說真的,沒什麼用,因全球其他國家用來比較就業市場好壞的 "失業率" 定義非如此,政府看這兩數字也不清楚說台灣失業情況到底是比全球糟還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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