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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路邊的浣熊 wrote:
我個人是不贊成切結書...(恕刪)


切結書是讓公務員可以脫身的分式而已


說真的簽了,也蓋了,之後再跳出來罵告上法院就沒用了



法院認條例跟執行辦法,這案件王家本來就切不出去

誰叫你家地在中間,真的要分方案,大家都要的1樓

有其他人比王家更重要的地主會想分


其他幾戶臨路的土地持分人,他們才是真的不加入都更,土地劃出去
這案件就不用推動的主要土地
locomo wrote:
切結書是讓公務員可以脫身的分式而已
說真的簽了,也蓋了,之後再跳出來罵告上法院就沒用了


真的簽下去要脫身可能很難,
因為會變成違法行政,
公務員被彈劾的機會很高,
且法院也不會認同違法切結方式。

一旦變成違法切結就是公務員違法,
這樣王家反悔改打國賠的成功率也會變高,
因為公務人員有違法事實,
這樣王家就有口實可以說是公務人員違法提出切結書辦法,
造成他們沒有及時加入都更日後也不能獨立更新而要求國賠。
rleeplay wrote:
文林苑案協調會 爆口角沒共識 王家憤離席
http://tw.news.yahoo.com/%E6%96%87%E6%9E%97%E8%8B%91%E6%A1%88%E5%8D%94%E8%AA%BF%E6%9C%83-%E7%88%86%E5%8F%A3%E8%A7%92%E6%B2%92%E5%85%B1%E8%AD%98-%E7%8E%8B%E5%AE%B6%E6%86%A4%E9%9B%A2%E5%B8%AD-080814380.html
文中:
王家人王廣樹對於樂揚的說法,質疑樂揚建設在通過都更前,根本沒有通知他們,引發當場有同意戶不滿,與王家人爆發口角,場面一度混亂,部分王家人甚至批評協調會開假的,憤而離席。

網路上查到的相關資料如下:
(A)、
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5556&Index=3
文中:
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B)、
王家女兒-王瑞霙的FB(中國科技大學兼任講師,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科系畢,碩士)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26838627370932&set=a.326023140785814.77819.314639351924193&type=1
王家強拆事件簿時間軸:
有個圖是送達到王家駿、王國雄之回執,收件人:王國雄用印,送達郵戳96.12.18。
該圖說明:
王家「18號」嬸婆代收,但並不知所收為何物,所以並無告知其他人。

(C)、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文中:
95年6月,建設公司老闆來找我們合建,我跟我大哥都說「不要」,沒想到1年半後,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依文所述:95年6月+1年半,日期應該是在97年初附近。
---------------------------------------------------------
以上
我都沒「胡扯」,都是網路上找得到的資料。

綜合以上資料,請問樂揚建設在「通過都更前」,倒底有沒有通知到王家???

「答案」,我想信者恆信之,不信者恆不信之,所以.....就各自解讀吧。

以下
做為我「以上」之補充資料之一。
(D)、
都市更新,城市連心FB(http://www.facebook.com/city2heart)
主題:士林文林案王家95.11.13簽執聯,比之95.12前那張還要早,由王廣樹之妻所簽收的!所以"不知情"這件事,真的不足採信!
http://a8.sphotos.ak.fbcdn.net/hphotos-ak-ash3/530108_331547090233419_314639351924193_868996_1608439877_n.jpg


網路上討論較多的是以「西園路二段261巷34弄11號」為地址的送達回執,王家對該回執有強烈爭執。(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但資料(D)卻是目前網路查到對「王廣樹」、「王治平」、「王清泉」以「前街5巷14號」為地址的送達回執。
pensees wrote:
以上……
原來不是多數決,是自然而然就「劃好了」,房子,也自然而然就強制拆除了。^^
沒關係,您繼續「胡扯」!有人會「傾聽」的。^^


應執行更新區域是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都市計畫法畫出並公告,
並不是自然而然劃好,
且會有應執行更新區域劃定所依據的法條跟原因,
剛剛提供的公告文件上已有註明。

而本案的強制拆除執行也是經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而後才予以強制執行,
也不是自然而然的拆除,
從劃定更新區域到執行都市更新事業及強制拆除地上建物全都是有法理依據的。

最後,
當一個人的言論只有自己認同,
一個人的表演只有自己拍手,
一個人的訊息只有自己按讚的時候,
是相當空虛的一件事。
原來大法官連土地地籍概念都不懂
連都更法原理也不知道
甚至連樂揚為什麼要建這塊土地原因都不曉得
難怪講來講去只拿的出憲法保障論出來
卻還可以在這邊跟眾人胡~~~扯那麼久
今天如果真的建商要圈哪塊就圈哪塊地
我就支持大法官理論
但實情似乎並非某人自由心證後所得產物如此美好
偏偏還可以在此東拉西扯
最近新聞似乎有漸漸少報文林苑 還是偏偏我看新聞的時間 新聞不報@@

剛剛看奇摩 看了一篇04/03舊文章
http://tw.news.yahoo.com/blogs/society-watch/但願王家是我家.html

很認同這作者的觀點,板上應該是很多人都看過才是。


pensees wrote:
以上……

原來不是多數決,是自然而然就「劃好了」,房子,也自然而然就強制拆除了。^^

沒關係,您繼續「胡扯」!有人會「傾聽」的。^^



一直鬼打牆煩不煩啊

你說沒法條
人家就列出法條給你看了
你當成沒看到,只會「胡扯」來「胡扯」去
除了人身攻擊,你還會甚麼?


你有種一點就公開宣告,說你不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
這樣大家可以早一點跟無政府主義的的原始人說 bye bye

公務員本來就要依法行政
法院本來就要依法判決
不然要依甚麼判決?


我算算回這篇文只花了不到5分鐘
因為跟你對話真的是浪費生命

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FB
http://www.facebook.com/SHIHLIN8888

提供了樂揚的所有法律文件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20120504144938977?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研讀後再與大大們分享與討論~
感謝樓上提供最寶貴的資料.要來做功課拉!!讚拉!!
rleeplay wrote:
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FB
http://www.facebook.com/SHIHLIN8888

提供了樂揚的所有法律文件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20120504144938977?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研讀後再與大大們分享與討論~


引述王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主張之部分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二、本件原告等主張:

(5)指稱原告於95年12月15日通知原告,
惟事實是被告僅以名冊表示而無回執聯信函證明。如上所
述被告意圖掩蓋不法之事實,不當解讀法令,撥弄行政規
定,舉證不當文書影響判決。又參加人所舉證回執聯(原
告乙○○、甲○○、丙○○)印有大廈管理戳章,實則原
告原址並無設置管理處。至參加人雖稱已於96年12月20日
通知原告,惟事實是該名冊內容關於原告乙○○、甲○○
、丙○○之住址明顯錯誤(塗改),均足證明參加人所舉
證文書有變造之嫌。



以上所指的應是以下文所示:
八月、都更、拆王家(上)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但現在依樂揚所說:是「新峰印刷品行」收。
查「臺北市商業處」之公示資料,該獨資商號設於「臺北市萬華區 西園路2段261巷34弄34之2號3樓」。
「西園路2段261巷34弄11號」
「西園路2段261巷34弄34之2號3樓」

請問熟萬華區的大大,請問上述2個地址會差很遠嗎@@?

看來王家的「大廈管理戳章」與建商的「新峰印刷品行」說法,兩者間又有一翻爭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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