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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terTG wrote:
不用跟他扯了,浪費版面...最後的結果不外乎就是:你們都是胡扯,我都講那麼清楚了怎麼還要我再說明呢?
簡單一句就是"有神快拜"啦...

光是他用自我解讀之憲法否決他人論述這點,他就已經不敗了...


也對,乾脆不要管他好了


masachen0510 wrote:
我剛剛覺得看了難過所以黑掉他了...(恕刪)


請教一下,「黑掉」某代碼之後會怎樣?

是累積到幾個後那個代碼就不能在版上發言了嗎?
這個代價真的是太大了
起碼我是被嚇到了
我下次不敢了

有的猴子是會進化成原始人的
但是我們總不能要求每一隻猴子都能進化
在某人眼中
我寧願是那隻永遠不會進化的猴子
我沒罵猴子喔
我只是羨慕猴子能進化而已
pensees wrote:
一、都更條例之多數決已明。無論王家「主動or被動」拒絕,都有「法」會被劃入建商「建案」之都更。

沒有這種規定,
多數決設計只用於都更範圍內土地所有人對於實施者提出之事業計畫以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同意或否決,
都更範圍之劃定與多數決無關。


pensees wrote:
二、袋形地、畸零地、建築線於王家,並無將王家劃入都更之要求。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
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
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由地籍圖來看王家兩塊地皆為袋地,
也就是基地四周無建築線(經政府公道之既有道路)之土地,
依照建築法第42條規定,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
因此王家兩地若要獨立申請建築計畫是無法通過取得建照的,
這便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所指的「無法劃定更新單元」之土地。
這才是王家土地無法「脫離」都更的原因。

在這裡我使用「脫離」而不是「劃入」的原因,
乃是因為本案街廓原本就是台北市政府規劃之應實施更新區域(文件7-14地區),
所以王家土地從一開始就在民國91年10月28日所公告之應實施都市更新區域中,
然後由此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者共同提出申請,
文林苑都更案才初步成形。

然後此更新單元範圍再透過區域內土地所有人協調重新劃定,
無日後獨立更新問題的土地都可以在此時劃出,
而王家如前述為無法劃定更新單元之土地,
因此在改變王家兩塊土地皆無建築線接鄰的狀況之前,
始終無法脫離都更範圍。

多數決決定都更範圍乃是錯誤認知,
可能是對都更範圍劃定程序不了解,
也可能是有心人士錯誤引導,
想造成民眾對於都更條例乃多數決暴力之錯誤想像,
但是絕無以多數決劃定更新範圍之法律存在。
信評有垃圾等級
不知道發言有沒有???
看各位回覆的如此熱烈,可以想見那些發言有多垃圾...
沒說誰吼,不要自己跳下來嘿

masachen0510 wrote:
信評有垃圾等級不知道...(恕刪)


看來真的要像版友說的

黑掉一勞永逸,省的解釋的力氣

彈琴給牛聽都還比較有用



昨天那個協調會,王家說什麼希望能讓他們家劃出就好

這個問題就在政府法令了

明明規定要劃入,也沒見地主來做劃出的動作

實施方根本不能決定要劃出就劃出


市府建管處誰願意開先例,讓王家簽切結書對沒加入都更以後無法重建無異議
說可以讓實施方不用受都更條例14條與畸零地使用辦法限制的話
以上如果公務員不會被懲戒的話

就趕緊讓其他要都更的去都更好不好呀

記得要求王家簽切結書,也要存證錄影
locomo wrote:
市府建管處誰願意開先例,讓王家簽切結書對沒加入都更以後無法重建無異議
說可以讓實施方不用受都更條例14條與畸零地使用辦法限制的話
以上如果公務員不會被懲戒的話
就趕緊讓其他要都更的去都更好不好呀
記得要求王家簽切結書,也要存證錄影


我個人是不贊成切結書作法,
因為切結書作法於法無據,
沒有任何規定可以讓市府跳過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4條之規定,
以切結書方式讓王家兩塊土地劃出都市更新範圍之外,
會有違法行政的疑慮。

而且一旦討論切結書方式的可行性,
會讓民眾有私契約可以違反法律規定的錯覺,
是非常不好的作法。

locomo wrote:
昨天那個協調會,王家說什麼希望能讓他們家劃出就好...(恕刪)


現在還不只是劃不劃出的問題,就算劃出了,王家要用那一條法令原地重建?

當然王家說是"修繕",不過要讓這種從無到有的修繕方式過關的話,市府睜眼說瞎話的功力真的要夠強才行!


locomo wrote:
看來真的要像版友說的...(恕刪)


台北市政府是在2002-10-28公告畫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
後於2007-3-9才由賴科興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台北市士林區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

2012-2-10
營建署的會議結論是: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2012-2-29
樂揚建設函詢內政部,切結劃出更新單元之依據

2012-3-9
內政部回函:會議結論中,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是「陳情人(王家)擬透過切結方式排除在外」的「建議」,而其只是「陳情」(白話:沒有法源依據)。


內政部101.3.9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函
關於貴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案辦理程序疑義乙案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3-13
按本部營建署101年2月10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172條以101年2月16日營署更字第1012903227號函移送 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從頭到尾,王家說可以「切結書」劃出,是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陳情」,並沒有任何的法源依據。所以不要再用那個會議結論推說,王家可以劃出就劃出了!

這就好比,我的土地被政府以公共利益徵收做為科技園區,我向行政機關陳情說,你為什麼不去徵收其他的土地而且土地還夠用,我建議政府不要把我的土地劃入,但我的「建議」,還是只能行政機關參考,我還是沒有「法源」可以將我的土地不被列入科技園區,即便我「切結」也沒有任何法律效用!
lelotw wrote:
現在還不只是劃不劃出...(恕刪)


建築法第9條有對建造行為做出定義: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
,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
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
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修繕」是不能逾越以上四點所定義的內容,
否則就是建築法定義的「建造」行為,
需要受到建築法的限制。

使用「修繕」一詞來指稱王家所需的建築要求的話,
顯然是於法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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