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不夠多 wrote:
原來在您的眼中,北市...(恕刪)
依法行政哪裡有錯?要是法規有錯,那也是立法機關的錯啊,行政機關只負責執行,不負責管轄立法院立法或修法
要是台北市政府膽敢拒不執行立法院諸公所立的法律,你覺得會有甚麼後果?
jimmyh543 wrote:
其實都更案就是建案, 如果符合都更的獎勵條件就可,
一般大眾可以提報申請,也可自己蓋.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如何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
參考 商業周刊:首頁特別企劃都市更新全攻略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feature/detail.php?id=171
"公共利益"的定義在憲法和法律上沒有定義, 各學者專家也沒定論, 法官判決時各有見解.
參考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規範 - 法律資源空間 - 幻城之雪 - 和訊博客
http://huanxue.blog.hexun.com.tw/3155727_d.htmlhttp://huanxue.blog.hexun.com.tw/3155727_d.html.
管委員的見解只能看看而已,她請內政部去定義也定不出來的.把都更戶地再分出去做"公共利益",有必要嗎? 可行嗎? 立法出來民眾不反彈嗎? 管委員敢提案嗎?
都更法條是立法委員通過的,委員再來質疑內政部怪怪的.
不過政府公佈不實資料實在太遜了..管委員質詢的好.
再說都更同意戶李小姐的屋子經921地震後有不少裂痕,都更改建合規的吧(見下帖文)
都更的最最主要的目地之一, 就是要逐步將老舊,不合安全法規,有安全疑慮的屋子更新.RC結構的屋子大概只能耐50年, 北市府都發局統計,現有屋齡逾30年老舊建物,占全市比率34.02%,其中不易更新的4、5層樓約80%,若以每戶4人計算共約116萬人.
不都更, 地震屋子垮再怪政府不作為..怪怪的...
都市更新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6%A2%9D%E4%BE%8B.htm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六條(優先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憲法和法律對"公共利益"無定義...(查不到).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