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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到底增進多少”公共利益”?

現金不夠多 wrote:
原來在您的眼中,北市...(恕刪)

依法行政哪裡有錯?要是法規有錯,那也是立法機關的錯啊,行政機關只負責執行,不負責管轄立法院立法或修法
要是台北市政府膽敢拒不執行立法院諸公所立的法律,你覺得會有甚麼後果?
cazando wrote:
要是台北市政府膽敢拒不執行立法院諸公所立的法律,你覺得會有甚麼後果?

別想太多,北市又不是只有這件都更案,你有看到北市府因為其餘未拆的案件被彈劾嗎?

倒是北市府當初若只拆除增建、違建的部分,樂揚的家具打包更用心些,今天事情應該會比較好搞一些。
cazando wrote:


依法行政哪裡有錯?要是法規有錯,那也是立法機關的錯啊,行政機關只負責執行,不負責管轄立法院立法或修法
要是台北市政府膽敢拒不執行立法院諸公所立的法律,你覺得會有甚麼後果?...(恕刪)


問題是北市府被抓到根本帶頭違法,不然現在幹麼龜縮成這樣,民眾抗議都可以派出千名警力排除,區區鄉民沒實際行動那會屌你,又不是第一天出社會你…
你頂多只能說北市府帶頭當烏龜,但有沒有違法可就不是你打兩句嘴砲就能決定的了
他們就算想學烏龜也是不犯法的
2.4兆,是指男住戶的精子嗎
不管老百姓信不信,台北市政府是信了


其實都更案就是建案, 如果符合都更的獎勵條件就可,
一般大眾可以提報申請,也可自己蓋.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如何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

參考 商業周刊:首頁特別企劃都市更新全攻略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feature/detail.php?id=171

"公共利益"的定義在憲法和法律上沒有定義, 各學者專家也沒定論, 法官判決時各有見解.
參考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規範 - 法律資源空間 - 幻城之雪 - 和訊博客
http://huanxue.blog.hexun.com.tw/3155727_d.htmlhttp://huanxue.blog.hexun.com.tw/3155727_d.html.

管委員的見解只能看看而已,她請內政部去定義也定不出來的.把都更戶地再分出去做"公共利益",有必要嗎? 可行嗎? 立法出來民眾不反彈嗎? 管委員敢提案嗎?

都更法條是立法委員通過的,委員再來質疑內政部怪怪的.

不過政府公佈不實資料實在太遜了..管委員質詢的好.

再說都更同意戶李小姐的屋子經921地震後有不少裂痕,都更改建合規的吧(見下帖文)


都更的最最主要的目地之一, 就是要逐步將老舊,不合安全法規,有安全疑慮的屋子更新.RC結構的屋子大概只能耐50年, 北市府都發局統計,現有屋齡逾30年老舊建物,占全市比率34.02%,其中不易更新的4、5層樓約80%,若以每戶4人計算共約116萬人.

不都更, 地震屋子垮再怪政府不作為..怪怪的...


都市更新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6%A2%9D%E4%BE%8B.htm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六條(優先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憲法和法律對"公共利益"無定義...(查不到).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jimmyh543 wrote:


其實都更案就是建案, 如果符合都更的獎勵條件就可,
一般大眾可以提報申請,也可自己蓋.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如何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

參考 商業周刊:首頁特別企劃都市更新全攻略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feature/detail.php?id=171

"公共利益"的定義在憲法和法律上沒有定義, 各學者專家也沒定論, 法官判決時各有見解.
參考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規範 - 法律資源空間 - 幻城之雪 - 和訊博客
http://huanxue.blog.hexun.com.tw/3155727_d.htmlhttp://huanxue.blog.hexun.com.tw/3155727_d.html.

管委員的見解只能看看而已,她請內政部去定義也定不出來的.把都更戶地再分出去做"公共利益",有必要嗎? 可行嗎? 立法出來民眾不反彈嗎? 管委員敢提案嗎?

都更法條是立法委員通過的,委員再來質疑內政部怪怪的.

不過政府公佈不實資料實在太遜了..管委員質詢的好.

再說都更同意戶李小姐的屋子經921地震後有不少裂痕,都更改建合規的吧(見下帖文)


都更的最最主要的目地之一, 就是要逐步將老舊,不合安全法規,有安全疑慮的屋子更新.RC結構的屋子大概只能耐50年, 北市府都發局統計,現有屋齡逾30年老舊建物,占全市比率34.02%,其中不易更新的4、5層樓約80%,若以每戶4人計算共約116萬人.

不都更, 地震屋子垮再怪政府不作為..怪怪的...


都市更新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6%A2%9D%E4%BE%8B.htm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六條(優先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憲法和法律對"公共利益"無定義...(查不到).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恕刪)


我想既然無定義公共利益,就至少要做到公平交換,結果還要可受公評,裡面既沒有公平交換,也承受不起社會公評,自然也就無公共利益可言…

gladiator wrote:
我想既然無定義公共利...(恕刪)


王家的地必須靠別人的地才能申請建築,拿保護他的權益都更十四條 "都更不可使得其他單位無法改建" 當籌碼坐地喊價,憑什麼王家要比其他家要更多。
鄰?里?算不算公共??

我家大樓通通沒加鐵窗
外表很一致 讓市容好看 算不算公共?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土地法所規範者為"社會公益"所必要,故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必須"強制適用",為強行法
就算拿出憲法第143條來看,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其中也包含了"限制"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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