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keithrandom wrote: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都更程序完備且無違法之虞,就代表了文林苑的都更審議過程並沒有違法或程序瑕疵的問題。


關於此點,對照判決書上內容,這樣的說法,個人持保留的態度。

以下節錄判決書部分內容:
-----------------------------------------------------------------------------------
惟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

被告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其中第3點第1項之規定,審議會之成員包括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代表(例如工務局、地政處、交通局、法規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乃經由不同屬性及專業之代表,透過合議制及公開審議程序,獨立行使職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而在「判斷餘地」範圍內,除非專業機關於判斷時,有
「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之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

-----------------------------------------------------------------------------------

法院對於審議部分,並無做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原因是出在原告並無主張此部分。(個人看法: 王家主張的攻防重點是完全搞錯方向了...)

因此,個人對於此部分尚持保留態度。


idcglmo wrote:
事實上同樣的論點套在建商身上,一樣讓人不解.........(恕刪)


當用多數人的利益為理由 去拆掉王家的時候

我就在想 多數人的利益 多數人是指誰?

台北市民嗎?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lcs673 wrote:
當用多數人的利益為理...(恕刪)

讓社區環境美化算不算公眾利益?重建以提高這些老舊房舍的抗震能力算不算公眾利益?要不要等到下一次大地震死一堆人倒一堆房子的時候再來後悔為什麼不早點更新......
公眾利益本來就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所以在這上面爭執其實意義不是太大,所以還是請回歸法律面對現實
王家想要被排除,法規很清楚的放在那裏,要是王家不想照著遊戲規則去玩,又怎麼有臉要求這個不被他遵守的規則來保障他呢?

dirtypoint wrote:
王家無法申請國賠 ,因為不符合 公務員 故意或過失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之前我有發文請教過
不過一直沒有人給我答覆
趁這樓專家這麼多 再問一次
有人以消防法規質疑路邊道路未拓寬
政府不應核發高樓的建築執造
這樣算不算是公務員的過失呢?
fulling wrote:
之前我有發文請教過 ...(恕刪)

這要看建商的建築設計圖才能給答案
因為有建蔽率的規定,所以多數建物都會內縮留下足夠的公共空間
因此那些說巷道寬度一定不會符合消防法規的人也要提出佐證才行
可以請您先看一下丁致成執行長的臉書,再來跟大家說你的心得好嗎?
請先看完小弟我推薦的那幾篇正反面文章,再來發言好嗎?等級差很多。

fulling wrote:
之前我有發文請教過 ...(恕刪)


王家可以依此做國賠攻防
但法院接不接受 王家的論點及證據,
那我沒有能力去去預測,也不需要去預測

如果王家申請國賠,我倒是樂觀其成
因為很多法律怎麼解釋,只有透過司法訴訟才知道
像王家的判決書,很清楚將 通知 解釋 成發信主義

沒看過此判決書以前,我也是認為裝死即可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mcu_master wrote:
關於此點,對照判決書...(恕刪)


所以你要說都更審議委員會不專業嗎?
如果無法證明都更審議委員會不專業,
就應該視其為專業不是嗎?
能被主管單位攬為委員會成員者,
不可能是隨便的阿貓阿狗吧?
且委員會名單公開透明,
對哪位委員的專業有疑問,
自可以依其審議過程以及學養經歷舉出實例質疑,
而不是毫無證據就懷疑都更審議委員會專業不實。
若是懷疑都更委員會違法行事,
更須切確實據才可懷疑,
僅就原告無主張此點來懷疑都更委員會是否端正根本為過度想像。
且原告無主張此點難道就不會是都更委員會並無缺失可指嗎?
如果建照不應該發
那申請國賠的可能不只王家
36戶白拆了 預售的的也買不成了
那事情就大條了
路邊的浣熊 wrote:
所以你要說都更審議委員會不專業嗎?
如果無法證明都更審議委員會不專業,
就應該視其為專業不是嗎?
能被主管單位攬為委員會成員者,
不可能是隨便的阿貓阿狗吧?
且委員會名單公開透明,
對哪位委員的專業有疑問,
自可以依其審議過程以及學養經歷舉出實例質疑,
而不是毫無證據就懷疑都更審議委員會專業不實。
若是懷疑都更委員會違法行事,
更須切確實據才可懷疑,
僅就原告無主張此點來懷疑都更委員會是否端正根本為過度想像。
且原告無主張此點難道就不會是都更委員會並無缺失可指嗎?


所以,個人對於此才會持保留的態度,這樣閣下有什麼問題嗎?

眼鏡要不要借你戴一下?

另補充:
路邊的浣熊 wrote:
更須切確實據才可懷疑,

應該是指控,這樣才對吧?

若以您引言上的標準進行反觀,那麼,這些懷疑王家所作所為的網友,以您的標準,應該如何處置?

  • 4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