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
完全沒有公共利益 那王家就會勝訴
...(恕刪)
法官的自由心證 您也知道的
是有這可能的
cazando wrote:
請客觀利用現有法條解決以下問題
你要犧牲36戶的權益還是王家兩戶的權益?你要補償36戶的損失還是王家兩戶的損失?
要如何做才能夠符合比例原則和公益原則?
請不吝賜教
以上就是文林苑都更案台北市政府的處境,他不是立法單位,沒有創設法律的權力;他只是行政單位,也沒有不依法行政的權力
要說法有問題,那也該找立法院算帳,怎麼會找執行單位算帳呢?
既然這是遊戲規則,大家就照著走,有甚麼理由大家都遵守而王家可以不遵守呢?
要說對岸用人數優勢壓我們,那也要看是依著哪條法律,請問中華民國的哪條法律規定了對岸可以用人數優勢壓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