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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公約可禁止重機停汽車停車位嗎?


社區公約不能凌駕法律,只要是交通工具,都能停汽車位。堆放雜物不行是因為怕失火造成公安意外。

不用幫別人注意他的安危,在社區不管是走路跌到、摔傷、還是騎車摔傷,只要不是自己本身的問題,通通是社區要負責,社區沒有保意外險嗎?為了保護住戶,是不是就規定晚上超過12點就不準出門嗎?

我們社區一開始也是很多自以為是的人,幸好明理的住戶多,大家互相尊重,這只是一部交通工具而已。哪怕是只有一輛125的機車或是一輛腳踏車停在自已的汽車位上,沒有超出格子,是礙到誰?

bb- wrote:
停雜物有規範難道停...(恕刪)
manners maketh man!
得否放置機、踏車,應以是否係區分所有人會議所訂規約中明文禁止而論

1.規約明文禁止

專有或約定專用的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收益,受到區分所有人規約或使用執照用途之限制(管理條例第15條),於使用執照部分,主管機關之立場應係肯認停車空間得以停放汽車以外之機踏車,依據內政部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之解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復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之意指,停放機踏車之問題主要係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

因此若規約係由區分所有人會議依法作成,基於規約之共同行為[10]及團體法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人應受其拘束[11],唯若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法律上亦賦予區分所有權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救濟機會(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參照);即原則上基於私法自治之精神而容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外於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使個人權益和團體共同行為所為之規章間取得平衡。

2. 管委會自行制定者

如未經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意思決定,而係管委會自行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車位停放機踏車者,區分所有權人自不受拘束。



(二)於車位停放重型機車之問題

公寓大廈車位:依照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由住戶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加以規定。


不服住戶規約的話~~請上法院~
奇怪的大樓管理, 我家大樓是規定重機只能停汽車車位, 限一輛一個車位,不能併停, 但要加買一塊橡皮毯在底下(制式, 管委會訂製)

tama0902 wrote:
大樓住戶公約規定重...(恕刪)

bb- wrote:
停雜物有規範難道停...(恕刪)

我可能沒說明清楚,社區要求重機停在一般機車停車格,禁止重機停汽車格,這感覺更危險,住戶願意花200多萬幫自己的重機買停車位,應該比停一般機車格安全的多,重點是社區不是沒有重機,而是被要求停在機車停車格。
bb- wrote:
停雜物有規範難道停...(恕刪)

MPV5233 wrote:
奇怪的大樓管理, ...(恕刪)

感謝回覆,這樣規定感覺比較合理安全。
我家一開始也是規定重機只能停汽車車位, 限一輛一個車位,
但加註地下室坡道是針對汽車設計,對重機而言是彎曲陡峭且雨天濕滑,若犁田須自行負責
隨著熱血冷卻後,慢慢的重機都賣了


bb- wrote:
怎麼老是有人又要住...(恕刪)


有些住戶公約是違反法律的

這種約定不可能凌駕法律之上

如果怕堆疊雜物,請不要買獨立產權的車位
重機可以停"機械停車位"嗎?
有些大樓機械停車位停重機
有人大樓也有這樣嗎?
若犁田須自行負責
若犁田須自行負責
若犁田須自行負責



;;; yes
機械停車位停重機
機械停車位停重機
機械停車位停重機



;;; 找麻煩?
;;; 機械移動,不怕倒車?
;;; 倒車,卡壞設備要賠就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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